![国际商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http://image31.bookschina.com/2010/20100920/4863997.jpg)
国际商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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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30012597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339页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300125978 ; 978-7-300-12597-8
目录
节选
《国际商法》是现代高校商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国际化背景下法学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与国内法律/法规、理论与实践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怎样使“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在培养创新型、应用型的专业人才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是我们编写《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
相关资料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也是确定行为规则的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不同类型的部门法。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商人们从事国际商业活动而形成的法律规范。通说认为,现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即事实上对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的在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整个中世纪时代,贸易纠纷采用商人法这办法”,“商人法至少在理论上,是对所有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交易一律通用”。但是,由于商法概念的模糊性,不同体系的商法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何谓商法。目前通说认为商法存在三个体系:以主体为标准的商法,如德国商法典模式;以客体为标准的商法,如西班牙商法;兼采主体和客体双重标准的商法,如法国商法典。在采纳主体标准的商法中,“商法的核心问题是商人的定义,而这一定义又是以生产、投资、商业组织、雇佣方式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为背景而确立的;商法的主要使命是规定商法的法律地位,其次是调整商人所从事的那些活动”。德国商法典是典型的商人专门法,商人的定义构成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首条便是对商人的定义。在依客体标准建立的商法体系中,“商法主要是调整属于商行为的、一定范围的法定交易,而不管从事交易的人身份如何。在这里,商法的核心问题是商行为的定义,它取决于行为的对象、目的和方式”。但是在现代,西班牙法学界几乎一致主张抛弃现行商法典,因为该法典无法证明它能够形成一种严谨的客体标准体系。如西班牙学者尤里埃认为:应当围绕企业家和他的经营实体这两个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来重建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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