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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与合法审查之间-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研究

纠纷解决与合法审查之间-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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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81335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74
  • 出版时间:2014-11-01
  • 条形码:9787308133555 ; 978-7-308-13355-5

本书特色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存在轻纠纷解决而重合法审查倾向,合法性审查又局限于合规则审查,导致实践中诸多顽疾与困境。有鉴于此,陈骏业编著的这本《纠纷解决与合法审查之间--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研究》从纠纷解决与合法性审查有机结合视角出发,结合诉讼实践,对行政诉讼系列基本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存在轻纠纷解决而重合法审查倾向,合法性审查又局限于合规则审查,导致实践中诸多顽疾与困境。有鉴于此,陈骏业编著的这本《纠纷解决与合法审查之间--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研究》从纠纷解决与合法性审查有机结合视角出发,结合诉讼实践,对行政诉讼系列基本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目录

**章 合法审查与行政纠纷解决之间 一、问题的提出 (一)呈上升态势的总量与低位徘徊的绝对数量 (二)居三大诉讼之首的再审率 (三)居高不下的撤诉率 (四)情况判决的推出与广泛采用 (五)小结 二、行政诉讼法定目的之偏差 (一)一元目的论与多元目的论 (二)合法性审查与行政纠纷解决 三、行政诉讼目的与手段之偏离 偏离之一:保障法院正确及时审判行政案件目的与手段 偏离之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的与手段 偏离之三: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目的与手段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路径选择 (一)行政诉讼制度完善之时代背景 (二)行政诉讼法的三个成疑之前设 (三)行政诉讼制度完善之路径选择第二章 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 一、类型与法律类型 (一)类型概要 (二)法律类型 (三)类型在法律中的意义 二、行政诉讼类型诸说及评析 三、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路径选择 四、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衡量 (一)路径依赖与创新 (二)本土特色与移植 (三)开放与封闭 (四)粗与细 五、中国行政诉讼类型系列之探索 (一)已有行政诉讼类型方案及评析 (二)中国现有行政诉讼类型雏形考察与改造 (三)新增行政诉讼类型的方案与论证第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一、受案范围价值定位的反思 二、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再论 三、从类型化视角看受案范围的扩大问题 四、受案范围制度与实务上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第四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 一、当事人概念反思 (一)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定位考察 (二)现行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检讨 (三)建立新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展望 二、行政诉讼原告 (一)适格原告的标准与理解 (二)适用原告标准的若干疑难问题 三、行政诉讼被告 (一)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问题 (三)间接授权情况下的被告问题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制度检讨 (二)第三人制度愿景第五章 行政规定的诉讼适用及其法律地位 一、行政审判依据与行政规定 二、行政规定的准行政法法源地位 (一)行政权与立法权绝然分立的神话 (二)行政规定:成文法不足之克服 (三)行政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法治化 (四)行政规定:行政法安定性的减震器 三、低位阶行政规定优先适用的成因分析 (一)更强的适用性与规范作用 (二)行政科层制的诉求 (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携手 (四)行政公正与行政效率的联姻 四、低位阶行政规范优先适用规则的排除与监督 (一)两种不同的视野 (二)明显冲突除外规则 (三)低位阶行政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与法制统一之间张力的消解 五、行政规定与行政法治的演进 (一)行政规定的解释学诠释 (二)多层级、开放的规范体系与制度创新的契机 (三)制度创新的动力与行政法治的演进第六章 行政诉讼调解问题 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一)刚性禁止的调解立法 (二)积极活跃的调解现实 (三)冲突的评价与选择 二、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互补 (一)形式合法性的危机 (二)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互补 三、封闭的合法性审查与开放的合意解决 (一)自我封闭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二)开放的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未来 (一)状况性与规范性的结合 (二)建构开放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参考文献索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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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骏业,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199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苏州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1985年至1996年在法院从事行政、民事等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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