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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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64066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5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509640661 ; 978-7-5096-4066-1
本书特色
高中华编著的《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以清朝旗民法律的演变为主线。清朝旗民法律关系,既是满汉之间的民族关系,又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对关系错综交织、纷纭变化,与政局紧密相关。旗人与民人在职官、司法诉讼、经济地位及习俗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差异及变化,既反映出清朝法律民族特色与政治特色交融的特点,又凸显了旗人作为清朝统治支柱的作用渐趋衰微,出现了旗人日趋平民化及满汉民族融合化的趋势。
内容简介
《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以清朝旗民法律的演变为主线。清朝旗民法律关系,既是满汉之间的民族关系,又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对关系错综交织、纷纭变化,与政局紧密相关。旗人与民人在职官、司法诉讼、经济地位及习俗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差异及变化,既反映出清朝法律民族特色与政治特色交融的特点,又凸显了旗人作为清朝统治支柱的作用渐趋衰微,出现了旗人日趋平民化及满汉民族融合化的趋势。
目录
**节 清开国之初的旗民关系
一、清军入关之前
二、清军入关之后
第二节 康雍乾时期的变化
一、康熙时期
二、雍正时期
三、乾隆时期
第三节 近世以来的变化
一、放权督抚和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
二、新政中的皇族集权
三、驱袁和满汉政治联盟的破裂
第二章 行政官制法
**节 满汉复职
一、“首崇满洲”制
二、“以汉制汉”的政策
三、东北旗民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节 满人专衙
一、内务府
二、宗人府
三、理藩院
四、从军机处到总理事务衙门
五、盛京官制的设置
第三节 人仕制度
一、世袭制
二、保举和捐纳
三、旗人不占鼎甲和八旗教育
第三章 司法
**节 审判机关
一、皇族司法制度
二、审判旗人的司法机构
三、宗室、觉罗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旗人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规
二、太监、奴婢的管理
三、蒙古及东北的旗民诉讼问题
第三节 量刑处罚
一、八旗处分条例
二、斩监候罪
第四章 “旗民交产”的开禁
**节 对旗人财产权的保护
一、“现审田房词讼”
二、户部办理田房案件
第二节 “旗民交产”的出现
一、旗人生计问题的出现
二、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举措
第三节 “旗民交产”的变通
一、典卖旗地
二、“旗民交产”
三、出旗为民
第五章 礼仪习俗
**节 剃发、易服和语言
一、“国语骑射”
二、易服
三、语言文字
第二节 旗民不结亲
一、满汉不通婚
二、旗民不结亲
三、严禁宗室、觉罗与民人的联姻
四、旗人之间的婚姻
第三节 旗民分治
一、旗民分居
二、东北封禁
三、其他民族隔离政策
第六章 从“满汉不分”到“排满革命”
**节 近代民族矛盾的出现
第二节 康梁的满汉民族观
第三节 革命派的满汉种族观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节选
《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 第三节 近世以来的变化 一、放权督抚和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 清朝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政权,但因其人数太少,人才尤为缺乏,故始终受到一个政治难题的困扰,那就是如何对待和使用汉族官吏的问题。咸同以来,尤其到了清朝末年,这个问题更成为清朝生死存亡的关键。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日趋严重,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因素。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衰微,成为影响政治秩序变化的重要因素。 清朝后期,尤其到了末年,统治阶级内部满、汉之间的实力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汉族官员越来越强,满族贵族越来越弱。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反清大起义爆发,尤其咸丰十年(1860)以来,清政府兵饷两空,主要靠汉员督抚募勇、筹饷,支撑危局。为赢得战争,保住皇位,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得不大幅度地调整满汉关系与民族政策,行以汉制汉、放权督抚之策,遂致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增强,出现了“政治上的离心运动的抬头”。湘淮勇营逐渐取代八旗、绿营地位,充任国家主要军事支柱,兵为将有,权出私门,层层辖制,结为死党,从此清政府军权旁落。湘淮勇营成为汉族将帅的专利,再非满洲皇室囊中之物。 自咸同以来,国家权力重心下移,军政实权落到地方汉人督抚手中,形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其实力*强的曾国藩集团,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国家命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态日趋严重。曾国藩充任首领时,虽有功高震主之嫌,亦不过握有东南地区及直隶等省的地方大权。而李鸿章接掌门户后,进而控制了中央政府的国防、外交实权,或战或和,皆由其一身承办。咸同时期,湘淮军虽称盛一时,但湘淮军外尚有八旗、绿营、练军等武装力量。就湘淮军而言,亦有曾、左、李、刘等诸多派系,相互牵制。清政府为了稳固其政权,不得已引进与重用大批汉族人才,吸收汉族士绅参加各级政府,但对汉员仍是多方限制,处处防范,竭力不让汉族官员握有兵、政实权。 咸同以前,满族贵族掌控中央财政大权,户部直接掌管全国财政大权。中央财政只有“内”、“外”之分,而无中央与地方之分。在各省负责财政的布政使司,也只是户部的一个个派出机构,直接对户部负责,而非地方督抚的属员。虽然,清朝的户部尚书设满、汉各一员,满、汉侍郎各二人,都是满员掌实权。清中叶以前,满员充任布政使的比例更大。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打破了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允许地方自筹饷需,既可以截留钱粮,又可以开辟诸如厘金之类的新财源。同时,地方布政使的任命,虽仍听由清朝皇帝,但荐举之人多为湘淮等人,逐渐成为汉人督抚的属员,可谓是“署衔画诺,徒拥虚名”。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饷源的缺乏,中央政府多次减免包括满人官员在内的官僚的薪俸,以求解燃眉之急。 道光三十年(1850),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年,十缺总督旗人占其四,汉人占其六,十五缺巡抚旗人占一缺,汉人占十四缺。同治三年(1864)即太平天国失败之年,十缺总督旗人占其二,汉人占其八,十五缺巡抚全为汉员,无旗员。值得注意的是,曾国藩等汉人将领之所以襄助满人镇压太平天国,是因为面对农民军这个共同的敌人,满、汉矛盾再次服从于阶级矛盾。而客观上,这种农民起义,却使汉人将领开始掌控东南地方实权。 ……
作者简介
高中华,历史学博士,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代史。出版学术专著《肃顺与咸丰政局》、《祈天忧民——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救助史论》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项和中央党校科研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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