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
读者评分
5分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

1星价 ¥43.1 (4.9折)
2星价¥43.1 定价¥88.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471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52
  • 出版时间:2017-05-01
  • 条形码:9787509384718 ; 978-7-5093-8471-8

本书特色

  资本的运行与担保的运用一直具有共生性,两者的发展也是同步的,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一部好的担保法能够大力促进金融的繁荣,是为不辩之理。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即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越发显示出独特的价值。本书结合生动案例剖析解决担保实践难题,全面详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法律规则,深入探讨运用担保方法助力资本创新。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内容简介

  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目录

  导论 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章 总则**节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一、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二、非典型担保形式与法律适用三、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性质与法律适用第二节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二、《*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三节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一、担保责任二、赔偿责任三、违约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第四节独立担保一、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三、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四、独立担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五节共同担保一、共同保证二、共同抵押、质押三、混合共同担保第六节对外担保一、何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范围的认定二、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三、对外担保批准与登记的区别四、对外担保与标的涉外担保的区别五、关于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第七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一、法人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三、无权利能力社团四、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五、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第八节公司担保一、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与*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背景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思路三、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四、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五、如何看待*高人民法院2006年“光彩集团担保案”第九节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的责任四、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五、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第十节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一、主合同法定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二、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三、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第十一节越权行为与担保责任一、代表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与担保责任二、表见代理——一般行为人越权与担保责任第二章 保证**节保证人的资格一、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三、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代表处作保证人的情形第二节保证合同的形式一、主从合同的形式二、主从条款的形式三、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四、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形式五、口头保证合同六、安慰函第三节共同保证一、按份共同保证二、连带共同保证三、保证人的追偿权第四节特殊保证一、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第五节*高额保证一、*高额保证的特征二、*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三、*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第六节保证责任与抗辩权一、先诉抗辩权与保证责任二、债权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四、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五、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与保证责任六、保证人死亡与保证责任第七节保证关系中的欺诈一、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二、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四、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五、以贷还贷第八节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一、债权人破产二、债务人破产三、保证人破产第九节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一、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二、保证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第十节保证保险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的裁判和答复二、*高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认识三、保证保险的性质——信用保险四、审理保证保险案件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三章 抵押**节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的生效二、抵押合同的无效三、抵押合同不成立与不生效四、关于独立抵押合同第二节抵押物一、房地产项目抵押与预售房屋抵押(未来财产的抵押)二、建筑物与在建工程抵押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四、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与草地使用权、农作物抵押五、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与探矿权抵押六、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七、一般动产抵押八、共有财产抵押九、限制流通财产的抵押十、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十一、不得抵押的财产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一、依登记取得抵押权二、依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三、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四、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五、依转让取得抵押权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第四节抵押登记的效力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涉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对一般债权人的效力——优先受偿效力三、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抗效力(含追及效力)四、抵押权对侵害抵押物行为的效力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第六节抵押权的次序一、抵押权与留置权二、抵押权与质权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四、抵押权与抵押权五、抵押权与优先权六、抵押权与非典型担保第七节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一、抵押权因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无效二、抵押权因抵押人主体资格原因而无效三、抵押权因抵押财产原因无效四、抵押权因抵押人属于无权处分人而无效五、抵押权因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六、抵押物未能现实存在导致抵押权不生效力七、因恶意抵押导致抵押权无效八、流质抵押无效九、抵押期间的约定无效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四、恶意实现抵押权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第九节抵押权的消灭一、抵押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二、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三、抵押权因司法保护期届满而实际消灭四、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五、抵押权因放弃而消灭六、抵押权因债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第十节非典型抵押一、财团抵押二、浮动抵押三、中国式按揭四、*高额抵押第四章 质押**节质押合同一、质押合同的生效二、质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三、质押合同的无效四、对出质人不履行出质义务的违约救济第二节质物与动产质权的取得一、质物的范围二、依法律行为设定动产质权三、继受取得质权四、质权的善意取得第三节特殊动产质押一、金钱质押二、账户质押三、营业质押四、*高额质押第四节动产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一、出质人的权利二、出质人的义务三、质权人的权利四、质权人的义务第五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与消灭一、动产质权的实现二、动产质权的消灭第六节权利质权一、可出质权利的性质与种类二、权利质权的取得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五、存款单质权六、票据质权七、债券质权八、应收账款质权九、仓单、提单质权十、股权质权十一、知识产权质权第七节权利质权的实现与消灭一、权利质权的实现二、权利质权的消灭第五章 留置**节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沿革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特别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四、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优先效力与对抗效力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三、留置权的不可分效力第四节留置权的行使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二、留置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一、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第六章 定金**节定金的类型和各类型的运用一、立约定金二、成约定金三、解约定金第二节定金的识别一、定金的性质与特点二、识别定金的方法三、其他不属于定金的金钱担保第三节定金的实践性一、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二、定金合同订立后少交付或多交付定金的处理三、定金的限额和超过限额的处理四、定金合同订立后不交付定金的处理第四节定金处罚一、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处罚条件二、违约定金的处罚条件三、免于处罚定金的情形第五节定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并罚一、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罚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罚第七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节担保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一、一般保证纠纷案件二、连带保证纠纷案件三、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担保纠纷案件四、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纠纷案件五、物的担保纠纷案件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担保诉讼案件第二节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一、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案件的管辖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三、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案件的管辖四、主从合同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一致时管辖的确定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曹士兵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曾任*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起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