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136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23
  • 出版时间:2017-09-01
  • 条形码:9787519713607 ; 978-7-5197-1360-7

本书特色

  陈清秀教授是台湾地区知名学者。《国际税法》在台湾地区已发行两版。跨境间的经济法律活动,常常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化、交易形态新颖化的特点,但归根结底还是基于税法基本原理。本书参酌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晚近的学说见解,以德国式的法律思维为指导,注重整体化、体系化、类型化的法理建构,并结合美国式的实务导向,在阐述理论的同时辅以台湾地区的实例。在国际税法原理、原则的基础上,以OECD租税协议范本为中心,分析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转移订价、避税天堂的防制等国际租税法律问题。内容详尽多元、架构完整、说理清晰,力图展现完整的国际税法图像。本书可作为大学讲授国际税法的教科书,亦可供实务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参考。

内容简介

陈清秀教授是台湾地区知名学者。《国际税法》在台湾地区已发行两版。跨境间的经济法律活动,常常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化、交易形态新颖化的特点,但归根结底还是基于税法基本原理。本书参酌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晚近的学说见解,以德国式的法律思维为指导,注重整体化、体系化、类型化的法理建构,并结合美国式的实务导向,在阐述理论的同时辅以台湾地区的实例。在国际税法原理、原则的基础上,以OECD租税协议范本为中心,分析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转移订价、避税天堂的防制等国际租税法律问题。内容详尽多元、架构完整、说理清晰,力图展现完整的国际税法图像。本书可作为大学讲授国际税法的教科书,亦可供实务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参考。

目录

**章国际税法之基本概念
**节国际税法之基本原则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课税主权原则)
二、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三、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四、国际税收中立性原则
五、国际税捐效率原则
第二节境内居住者与非境内居住者
一、个人
二、法人
第二章居民课税管辖权
**节自然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立法例之比较
一、前言
二、居民之判断标准
三、日本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四、德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五、美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六、中国两岸居民课税管辖
七、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之比较
八、租税协议有关居民之规定
九、结语
第二节 法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
一、前言
二、设立准据法主义与本公司所在地主义
三、本公司所在地主义与管理支配地主义
四、实际管理处所之认定
五、租税条约或协议之约定
六、结语
第三章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认定
**节前言
第二节境内来源所得之认定标准
一、概说
二、股利所得
三、合作社或合伙分配之盈余
四、劳务报酬
五、利息所得
六、租赁所得
七、权利金所得
八、财产交易所得
九、驻外人员之劳务报酬
十、工商业盈余(营业所得)
十一、竞赛奖金
十二、其他收益
十三、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之所得
十四、依共同分担契约所给付之研究发展费用
第三节境内来源所得之计算:应扣缴给付之成本费用之减除
第四章对于非居住者之课税
**节概说
第二节外国自然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一、非居住者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二、居住者在台湾地区的税法上地位
第三节外国法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一、课税客体
二、税基(课税标准)
三、税额的计算及缴纳
第四节外国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子公司
一、课税对象:全球所得
二、税基(课税标准)
三、税率
四、税额之计算及缴纳方式
五、台湾地区境外已经缴纳税额之扣抵
六、盈余分配之课税
第五节国际租税协议
一、租税协议之订定情形
二、租税协议减轻外国人之税负
三、租税协议之特别规定
第六节结语
第五章国际税法问题之研究——以常设机构为中心
**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国际组织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二、联合国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第三节外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一、日本立法例
二、德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三、美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四、综合比较
第四节台湾地区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
一、常设机构之范围
二、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
第五节结论与建议
第六章租税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
**节国际租税协议之缔结目的
一、国际双重课税之排除
二、国际逃漏税与租税规避之防止
三、纳税人之权利保护
第二节签订租税协议之效益
一、对民众及企业部分
二、对政府部分
第三节租税协议范本之版本参照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
二、《联合国租税协议范本》
三、台湾地区租税协议
第四节租税协议之性质及其效力
一、租税协议之人的效力范围
二、租税协议之空间的效力范围
三、租税协议之物的效力范围
四、租税协议之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租税协议之一般原则
一、维持原则
二、保留原则
第六节租税协议之解释
一、概说
二、租税协议之一般解释基准
三、国际法上解释法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四、租税协议范本之条文之注释
第七节租税协议之适用
一、申请适用租税协议
二、举证责任
第八节无差别待遇之要求
第九节结语
第七章国际税法上营业所得之课税
**节有关营业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交易地及生产地标准
二、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标准)
第二节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
一、营利事业之劳务所得之课税
二、营利事业之其他营业所得来源地标准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规定
一、一般营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二、国际运输事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第八章论移转订价税制
**节移转订价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之税捐规避行为之防制对策
一、实体法的防制对策
二、程序法的防制对策
第三节移转订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关系企业间之交易,不合营业常规,而有规避或减少境内纳税义务之行为
一、关系企业之适用范围
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三、视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第四节移转订价的调整
一、独立企业间常规交易价格
二、常规交易价格之算出方法的选择
三、交易价格之调整
四、对应的调整
第五节资料文据之提出与调查
一、结算申报时之特别义务
二、在税务调查时,负有“提示资料”义务
三、检讨
第六节推计课税与处罚
一、推计课税
二、罚则
第七节移转订价税制之配套措施:预先订价协议与国际相互协议
一、预先订价协议
二、相互协议
第八节结论与建议
一、移转订价税制的法典化
二、常规交易价格的算定方法之法定序位化
三、纳税人准备资料负担应予以减轻
四、同业利润推计课税之修正
五、不合常规交易于调整课税后,可否处罚问题
六、税捐机关应成立移转订价项目小组
第九章国际税法上投资所得之课税
**节投资所得之概念
一、股利
二、利息
三、权利金
第二节股利所得之课税
一、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二、股利所得之课税
第三节利息所得之课税
一、利息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二、利息所得之课税
第四节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一、权利金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二、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第十章国际税法上劳务所得之课税
**节个人劳务所得之概念
第二节劳务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标准(美国立法例)
二、劳务提供地或使用地标准(德国立法例)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劳务所得课税权归属之规定
一、对于自由职业者之执行业务所得的课税
二、对于提供人的劳务(薪资)所得之课税
三、对于董事酬劳金的课税
四、对于演艺人员与运动员之课税
五、对于退职年金(pensions)之课税
六、对于学生之免税
七、对于大学教师等之免税
八、对于政府职员之课税
第四节台湾地区劳务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原则
二、劳务提供地原则之例外
三、混合来源之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比例分配所得来源地之原则
第十一章国际税法上财产交易所得及财产之课税
**节对于财产之课税
一、不动产
二、常设机构之财产
三、飞机、船舶
四、其他财产
第二节对于财产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财产转让收益之课税
一、财产交易所得之来源地标准
二、财产交易所得之课税
第十二章国际税法上其他所得之课税
**节概说
第二节其他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其他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十三章跨境关系企业之营业费用分摊
**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实务见解
一、必须有业务直接关联性
二、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之管理服务必须有“一对一”之对应关系
三、台湾地区财政管理机构诉愿决定
第三节解析
一、业务费用之认定
二、具体业务费用之认列
三、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章国际避免重复课税之方法与企业所得税
**节前言——国际重复课税之类型
一、法律上重复课税
二、经济上重复课税
第二节国际重复课税之防止方法
一、概说
二、外国所得免税法
三、外国税额扣抵法
四、概算扣除法
五、外国税额费用扣除法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防止重复课税方法
一、国外所得免税法
二、国外税额扣抵法
第四节台湾地区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税法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法律的重复课税
二、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经济的重复课税
第六节结论
第十五章过少资本税制
**节过少资本税制之概念
第二节过少资本税制之规制方法
一、一般防制税捐规避方式:实质课税原则
二、独立企业之常规交易原则(独立第三人比较原则)
三、隐藏盈余分配
四、借款债务与股本固定比率法(Fixed Ratio Approach)

第三节过少资本税制(固定比率法)之运用
一、企业股东无差别待遇原则
二、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法,例外兼采独立企业常规交易原则
第四节固定比率法之具体展开
一、贷款人之范围
二、资本范围
三、借款债务范围
四、有关贷款本金与资本之计算基准时
五、中小企业之排除适用:小额利息之排除适用
第五节税法上处理
一、公司对于超过比率之借款债务,所支付利息,不准作为费用扣除
二、收受利息之股东,则应如何处理,不无争议
第六节过少资本税制与国际租税协议
第七节台湾地区过少资本税制之导入
一、负债
二、业主权益
三、计算方式
四、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利息之调整
五、申报时应揭露相关信息及应备妥之数据

第十六章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
**节租税天堂之意义及其判断标准
一、意义
二、判断标准
第二节租税天堂之运作方式
一、持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二、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
三、无体财产权之保有公司(patent holding company)
四、交易公司(trading company)
五、便宜船籍公司(shipping company)
六、演艺事业法人(rentastar company)
七、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八、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
九、地区总部公司(regional headquarter)
第三节租税天堂之租税对策
一、内国法对于租税天堂之因应措施
二、所得来源地国之防制对策
三、国际上对于租税天堂之防制措施
第四节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之立法例——日本立法例
一、概说
二、例外情形
三、双重课税之排除
第五节台湾地区租税天堂之防制对策
一、依实质课税原则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43条之1防制
二、导入租税天堂防制对策,增订“受控外国公司”之课税规定
三、避免重复课税之措施
四、修正草案
第十七章国际租税规避——以租税协议之滥用为中心
**节前言
第二节租税协议之滥用
一、概说
二、租税协议之滥用类型
三、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内法措施
四、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际法措施
第十八章租税协议中之无差别待遇原则
**节前言
第二节无差别待遇条款解释适用之基本原则
一、概说
二、适用范围
三、直接适用
四、不适用间接的差别待遇
五、不适用*惠国待遇
第三节第1项之解释:关于国籍之无差别待遇
第四节第2项之解释:对于无国籍人之无差别待遇

第五节第3项之解释:对于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

一、概说
二、有关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之展开
第六节第4项之解释:关于必要费用扣除之无差别待遇
第七节第5项之解释:关于资本之无差别待遇
第八节第6项之解释:适用对象范围
第九节结语
第十九章租税协议之课税信息交换
**节前言
第二节课税信息交换之目的
一、课税目的使用
二、其他目的使用
第三节课税信息交换之范围
第四节课税信息交换之类型
一、基于请求而为信息交换
二、自动的信息交换
三、自发的信息交换(sog.Spontanauskunft)
四、同时调查
五、派遣调查官
六、产业别之信息交换
第五节课税信息之交换方式以及期限
一、交换方式
二、交换期限
第六节提供信息之正当法律程序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
三、保密义务
第七节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
一、要求违反法令以及行政惯例之措施
二、正常管道所无法取得之信息
三、涉及营业秘密或职业秘密等秘密信息
四、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资料
第八节不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
第九节课税信息交换提供之救济程序
第二十章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初探——OECD行动方案简介
**节前言
第二节BEPS之项目因应计划工作
第三节BEPS之发生原因
第四节因应方案之计划目标及其核心价值理念


......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学士(1981)、台湾大学法学硕士(1984)、台湾大学法学博士(1991)、美国乔治城大学访问研究学者(1995~1996)。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