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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二版

婚姻家庭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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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911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35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509391143 ; 978-7-5093-9114-3

本书特色

  本版即第二版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笔者对*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新增了监护、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赡养等四章内容,另外,根据内容的相关性、相近性等特点,对全书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版全书九章调整为十三章,对全书中所有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点更加明确,体系化更加突出,以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指导性案例】 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理解与适用】以超*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法律拓展】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目录

  **章婚约聘礼规则1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规则理解】一、聘金的演义及内涵 /二、聘金处理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二)我国近现代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三)中国现行法律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前提 /(二)返还条件 /【拓展适用】一、关于聘金法律属性的再认识 /(一)赠与说 /(二)定金说 /二、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之缺陷 /(一)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考虑过错情形 /(二)“确未共同生活”难以界定及证明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难以认定 /(四)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对请求返还聘金的诉讼时效进行明确 /(五)对于聘金的返还范围未明确规定 /(六)返还聘金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不明确 /三、聘礼返还制度的完善 /【典型案例】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第二章 监护规则2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规则理解】一、监护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一)监护的内涵 /(二)监护的法律特征 /二、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目的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的分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成年精神病人监护 /(二)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遗嘱监护与成年人意定监护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责任 /(一)监护人的职责 /(二)监护责任 /五、监护人的指定 /(一)监护能力 /(二)监护人的指定 /六、特殊情形下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拓展适用】一、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 /(一)监护人的撤销 /(二)监护人的恢复 /二、监护关系的终止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是否为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二)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第三章 抚养规则3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规则理解】一、抚养义务概述 /(一)抚养权利人 /(二)抚养义务人 /(三)抚养的内容 /二、离婚案件中抚养纠纷的处理 /(一)直接抚养义务方的确定 /(二)抚养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认定 /三、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扶养费是否侵害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拓展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 /(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典型案例】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规则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规则理解】一、人工授精技术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授精的概念 /(二)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 /二、传统亲子关系的认定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人工授精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的条件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对“未成年”的界定 /(二)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界定 /(三)对抚养费范围的界定 /(四)由监护人代未成年人行使法律赋予其争取抚养费的权利 /【拓展适用】一、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知情权与供精者隐私权的保护 /四、无配偶女性能否通过人工授精成为母亲的问题 /【典型案例】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第四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规则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理解】一、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 /【拓展适用】一、婚姻存续期间参加国内外各项比赛所得奖牌及相应奖金的分配 /(一)奖牌及相应奖金的性质 /(二)奖牌、奖金的分配 /二、股权的分配 /(一)股权分配的实质内容 /(二)股权价值的具体分配 /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 /【典型案例】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规则6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理解】一、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及其理解 /二、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夫或妻一方持有股权权利归属的认定 /(二)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能否适用《婚姻法》上的家事代理权制度 /(三)夫或妻一方转让共有股权行为的效力 /【拓展适用】一、夫妻公司法律地位的争议 /二、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问题 /(一)性质及法律特征 /(二)“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 /(三)行使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四)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及其局限 /【典型案例】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规则7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规则理解】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归属与物权公示方式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二)《物权法》关于财产归属及变动公示形式的规定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 /四、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 /【拓展适用】一、离婚协议的内涵及性质 /二、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依据 /(一)婚姻家庭法 /(二)民法的其他规定 /【典型案例】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第五章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规则8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可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规则理解】一、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公则 /(二)物权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领域 /(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的交易人之间,而非适用于就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的相对人之间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的效力 /(一)在夫妻对外交易中,应当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二)在夫妻财产关系内部,公示公信原则并不必然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拓展适用】一、夫妻的财产制概说 /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我国的约定财产制 /(一)约定的主体 /(二)约定财产的范围 /(三)约定的形式 /(四)约定的效力 /四、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第六章 离婚财产分割规则9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规则理解】一、离婚财产分割概述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协议优先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四)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三、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责任 /(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可请求再次分割 /(三)可依法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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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何东宁,*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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