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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治·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自由·法治·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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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42661203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8页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542661203 ; 978-7-5426-6120-3

内容简介

自由、法治与社会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则是理解“自生自发秩序”这个观念的核心问题。自由与社会秩序有一种牢不可破的连结, 制度化的法治则是连接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至关重要的桥梁。正当行为规则的生成基于“文化进化”机制。依凭正当行为规则, 确获保障的个人领域得到确立, 从而为个体充分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条件 ; 同时, 依凭正当行为规则, 个体的行为具有一定限度的常规性, 而正是这种常规性使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具有了可能。

目录

引论

**章 真个人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

第二章 自由与法治
一、无知与自由
二、自由的要义
三、自由与法治
四、自由、法律与秩序

第三章 规则与自生自发秩序
一、社会秩序
二、自生自发秩序

第四章 法律的性质
一、自发秩序的一般性原则
二、法律与立法

第五章 文化进化的内在机理
一、文化进化释义
二、文化进化的内在机理
三、文化进化的两个层面

第六章 对自生自发秩序观念的检视
一、哈耶克对“看不见的手”观念的理解与推进
二、正当行为规则的相关问题
三、波兰尼的社会保护运动及与哈耶克理论的竞争
四、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可能批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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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自由·法治·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在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认识方面,哈耶克认为,“伪个人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种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以孤立的自我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①  **,作为“个人”构成要素的“个人行动”及其“客体”实际上都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地位,因为这些构成要素并不是由所谓的物理特性或某一终极原因决定的,而是由种种不确定的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为此,哈耶克列举了很多例子,比如,“当我看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著人的时候,这件东西的物理特性很可能无法告诉我任何东西。但是当有关的观察告诉我贝壳之于他是货币、而细长管子之于他则是武器的时候,就会使这个客体明确地显现出来——如果我对这些货币观念或武器观念不熟悉的话,那么对于我来讲,类似的观察很难使这些客体较为明确地表现出来。”②  第二,哈耶克进一步主张,在我们认识或理解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时候,起关键作用的是作为认识者的我们与被认识者所具有的意见或意图,因此社会科学家不应当而且也不能只关注孤立个人行动的“事实”或者仅仅关注个人行动之客体的“物理特性”。一如ChrisSciabarra所指出,“立基于社会学的探究,哈耶克……揭示了一种有关内部关系之哲学的诸要素。对于哈耶克来说,个人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因为个人只是某个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文化环境中的行动者。”③由此,哈耶克关于真个人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通过对个人行动之综合性影响的探究,我们发现:**,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这就是乔希亚·塔克、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和埃德蒙·伯克所阐发的伟大论题,亦即古典政治经济学做出的一项伟大发现:它不仅构成了我们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而且也为我们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①G.B.Madsion在阐释这段文字时认为,“这段文字彻底否弃了任何形式的原子论个人主义,而且也否定了所有下述形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亦即霍布斯传统中的那样的主张:只要对社会现象的说明,不是完全根据有关个人的事实加以表述的话,那么它们就是无法接受的。”②  第三,哈耶克真个人主义还认为,社会科学家对社会政治秩序或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它们的构成方式和作用方式)的认识或理解必须经由对个人行动及其客体施以“类推”认识的方式而得到实现;这即是说,“当我们讨论那些被我们视作其他人有意识采取行动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采用类推的方法,亦即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他们的行动;这就是说,我们会把其他人的行动以及他们行动的客体归入到我们只是根据我们自己的知识而知道的那些类型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其他人对某种目的或某种工具、某种武器或某种食品的认识与我们的认识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其他人就像我们一样也能够知道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般。”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类推”认识方式确实表现出了一些后现代论者在讨论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时所说的那种“主体间”性质。④  ……

作者简介

  夏纪森,男,山东高密人,现任职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代表性论著有《正义与德性:哈耶克与休谟的正义理论比较研究>与《旁观者的同情:亚当·斯密的伦理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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