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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806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4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62080633 ; 978-7-5620-8063-3

内容简介

  《民法学(第8版)》主要包括六编内容,分别为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

目录

绪论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章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节 概述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 法人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节 概述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第八章 法律行为
**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样式
第九章 代理
**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运作
第三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期限
……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五编 债权
第六编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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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法学(第8版)》: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司法程序,为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有自然人离开住所,长期下落不明的事件发生,例如,由于自然灾害、事故、战争造成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在人口流动过程中,也常发生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由此造成以失踪人为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不确定。宣告失踪制度就是为处理此类事件设立的。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根据《民法总则》第40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而不是累计相加达2年。  下落不明期限的起算时间,有如下情况:①通常情况下,从得到离开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的*后消息之日起计算;②由于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③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保护军人的利益。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并不必然被宣告失踪,除非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否则宣告失踪的程序并不发生。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例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因自然人的下落不明,他们与该公民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造成他们的不利益。  3.须经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中应规定下落不明者作出答复的期限,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依《民法总则》第4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的人。确定财产管理人时有争议的,或法律规定有代管资格的人阙如或无代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以管理自己财产的注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由于自然人的失踪.他应履行的债务未能履行;他人应对他履行的债务也无法履行。宣告他失踪后,其财产管理人可以以他的财产履行其债务,也可以代他接受他人的债务履行。同时可代他履行公法上的义务,如偿付其所欠的税款、各种费用。  由上可见,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只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3.财产代管人之更换。依《民法总则》第44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完全可能重新出现或查明其下落。发生这种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汇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的事实,推导出他已死亡的事实。它所确认的不是自然现实而是法律现实,这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仍在某处生存着,并不见得已在生理上死亡,因为法律现实可能与自然现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与宣告失踪制度不同。宣告失踪只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宣告,但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种。  1.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  2.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此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  但被宣告死亡人并不见得已事实上死亡,他在其生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

作者简介

  彭万林,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部毕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校务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兼任上海人民政府参事。《法学》、《上海法学研究》编委及审稿人。《辞海》、《经济大辞典》、《民商法辞典》等辞书撰稿人。主要著作有:《民法原理》(全国统编教材)、《民法学》(主编,上海普通高校“九五”重点教材)、《法汉大辞典》、《国家赔偿法原理》等,发表论文约一百多篇。编译《外国民法资料选编》、《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商法等分册)等。    覃有土,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著作有:《我国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债权法》、《保险法学》、《保险法概论》、《票据法全书》、《有价证券的理论与实务》、《民法学》(副主编)、《社会保障法》、《商法学》(主编)等,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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