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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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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4512113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17-04-01
  • 条形码:9787514512113 ; 978-7-5145-1211-3

本书特色

★ “法盲”从此离你远去 网尽生活中的各种疑难,深入剖析人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你身边贴心的法律顾问,让你知法,懂法,有分寸。 ★ 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智慧书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生活常见问题。案例鲜活真实,手把手教你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己。 ★ 法律难题检索式查询,简单、方便、全面、实用的法律常备手册 妻子能起诉“小三”要赔偿吗? “交了钱就可以随便摆地摊”,可信吗? “透支信用卡”但不是恶意,是否犯法?因顾客“自带酒水”而强收服务费,合法吗?……让你有条不紊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 一本人人都能看,看了就能懂的“依法治国”主题图书 一位有一百万粉丝的资深律师二十年的执业手记首次出版,文字通俗易懂,语言妙趣横生,思维细腻慎密。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可以帮助读者掌握法律知识,开阔视野,帮助读者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没有法学底子的人一样能看得懂,聪明人更可以活学活用。

内容简介

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当今的社会里,我们不仅要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用法”,这才是懂法的优选境界。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生活常见问题,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很好不错帮助。

目录

**篇 婚姻家庭篇——为和谐家庭筑起法律的长城 / 001

1. 办过酒席也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 / 003

2.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 004

3.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 005

4.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 006

5. 谈朋友分手后有了孩子,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 007

6. 一方出轨写了保证书,可以被“净身出户”吗? / 008

7. 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009

8. 在法院离婚后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 010

9. 遭遇“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 011

10. 一方出走,另一方怎么离婚? / 013

11. 妻子能起诉“小三”要赔偿吗? / 014

12. 将老公“情人”的信息披露到网上发泄,违法吗? / 015

13. 一方认为付出太多,离婚时多要“补偿”合理吗? / 016

14. 登记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赔偿”吗? / 017

15. 在离婚时“转移财产”该承担什么责任? / 018

16. 配偶对外所欠债务我不知情,离婚后要承担责任吗? / 019

17. 跟“罗子君”似的没工作,离婚时如何赢得抚养权? / 020

18. 夫妻“借腹”代孕,丈夫去世后孩子判给谁? / 022

19.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 024

20. 婚前一方出钱写在对方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 / 026

2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处理? / 027

22.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 028

23. 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处理? / 029

24. 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赡养费? / 030

25. 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 031

26. 父母去世,未成年的“妹妹”谁来养? / 032

27. 父母告子女支付赡养费就一定被支持吗? / 033

28.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 034

29. “抚恤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分割吗? / 035

30. 个人的“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 036

31. 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有继承权吗? / 037

32. “胎儿”有继承权吗? / 038

第二篇 治安行政篇——百姓解决问题有法可依 / 039

1. 破坏、私占“共享单车”,违法吗? / 041

2. 被前男友多次打电话发微信骚扰,怎么办? / 042

3. 精神病人打伤人,应该受到处罚吗? / 043

4. 头一天喝酒,第二天出车还被处罚,为什么? / 044

5. 对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吗? / 045

6. 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 046

7. 警察当场收缴罚款1000元合法吗? / 047

8. 公安机关能否直接扣押“黑车”? / 048

9. 个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 049

10. 治安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进行和解? / 050

11. 派出所接到报案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 051

12. 派出所可以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吗? / 052

13. 公安分局有权吊销业主的营业执照吗? / 053

14. 工商局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吗? / 054

15. 办案警察与案件当事人是亲戚,可以申请警察回避吗? / 055

16. “交了钱就可以随便摆地摊”,可信吗? / 056

17. 对于打架案件,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吗? / 058

18. 治安案件,有哪些法定的减轻或从重情节? / 059

第三篇 刑事犯罪篇——远离犯罪的雷区 / 061

1.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吗? / 063

2. 妇女在怀孕期间被判刑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 064

3. 摆地摊出售仿真枪,违法吗? / 065

4. 约会中学生,小网友自愿“开房”,违法吗? / 066

5. 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法律如何量刑? / 067

6. 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 068

7. 犯罪后“跑路”多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069

8.“教唆”小孩子去抢劫,犯什么法? / 070

9. 因缺钱而“绑架”自己的父母,犯法吗? / 071

10.“伪造”一些证件办“正经事”用,违法吗? / 072

11. 购买使用“假发票”报账用,违法吗? / 073

12. 私刻国家机关的印章办理自谋职业,违法吗? / 074

13. 遭遇“传销”怎么办?教唆组织传销违法吗? / 075

14.“透支信用卡”但不是恶意,是否犯法? / 076

15. 安装摄像头和窃听器“监督”女友,违法吗? / 077

16. 因讨债“扣押”债务人三天但给吃给喝,违法吗? / 078

17. 宠物狗将邻居咬成重伤,狗主人如何承担责任? / 079

18.“故意”传播艾滋病,违反刑法吗? / 080

第四篇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有保障 / 081

1. 网上购物受骗如何维权? / 083

2. 买了超市变质食品吃坏肚子,找谁赔? / 084

3. 因顾客“自带酒水”而强收服务费,合法吗? / 085

4. 买到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 086

5. 摄影公司弄丢了“全家福”,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 087

6. 商场以“检查”为名对顾客搜身合法吗? / 088

7. 试用化妆品后再签约购买,可以反悔不买吗? / 089

8.“店规”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 090

9. 随商品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 091

10. 未成年人可以到娱乐场所消费吗? / 092

11. 歌厅包房设定“*低消费”是否合法? / 093

12.“缺斤少两”,消费者去哪里投诉? / 094

第五篇 物权篇——维护私有财产的利器 / 095

1.“善意取得”买的房子能被判“无效返还”吗? / 097

2. 捡到贵重的东西归还,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吗? / 098

3. 自家的阳台窗户安装防盗栏,需要征求邻居和物业同意吗? / 099

4.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 101

5. 自家宅基地翻建房屋,“想怎么建就怎么建” 可以吗? / 103

6. 一楼业主在公共绿地种菜,其他业主可以将其铲除吗? / 104

7. 自己家里装修砸墙,需要与邻居、物业协商吗? / 105

8. 物业公司有权管理小区停车位并收费吗? / 107

9. 捡拾到贵重物品不想还给失主,会被追究责任吗? / 108

10. 在自家老宅院子里挖到“古董”,应归谁? / 109

11. 因“无因管理”造成损失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 111

12. 保洁员被楼上酒瓶砸伤,为什么要起诉全楼业主?/ 112

13. 被建筑物上的广告牌砸坏了车,该起诉谁? / 113

14. 物业公司以“管理”为由擅自停水停电合理吗? / 114

15.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理业主维权起诉吗? / 115

16. 承包地转租后拆迁,补偿金归谁? / 116

17. 城镇居民可以买农村的房屋吗? / 118

18. 农村的住房可以继承或转让吗? / 119

19. 拿自己的财物给别人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 121

20. 占有他人财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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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 办过酒席也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 ‖典型案例‖ 小花和大强是高中同学又是恋人。毕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举办了盛大而隆重的婚礼,相邻亲友们都到场喝喜酒,祝贺小两口“大婚”。因为大强的年龄不够,双方暂时没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以后,留在家里带孩子的小花得知大强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将大强告到公安机关,以自己与大强“事实婚姻”为由要求追究其“重婚罪”。而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给立案。小花为此不服,向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小花和大强虽然办了婚礼,又有了孩子,但却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小花要起诉解决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可以去法院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起诉,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三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虽然小花的同居关系不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大强还是要依法承担抚养责任的。鉴于小花和大强不构成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故小花无法追究大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典型案例‖ 服务员小红和厨师豆豆好上了。按照习俗,男方家给了小红家彩礼88000元,算是定下亲事。一年以后,小红觉得厨师豆豆没有楼房,脾气又不好,偶尔还会动手,思来想去提出分手。厨师见劝说无效也表示同意分手,但要求小红家必须退还所有彩礼。小红和父母商量了一下,认为全部退还吃亏,只肯退回一半。可豆豆不干,到法院起诉小红和其父母。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判呢? ‖律师解析‖ 彩礼是民俗,延续了数千年却依然在一些地方盛行。按照过去民间的说法,有的认为男方提出退婚的不退彩礼,而女方主动退婚的则应全部返还。对于这类案子,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地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一旦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典型案例‖ 王楠和赵刚相恋5年,因为种种原因,王楠提出分手,赵刚却要求“算账”后分手,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并承担一半的日常消费。王楠看账单气坏了,一笔笔记得很详细,连牛奶都被算了进去,赌气不退还礼物。赵刚起诉到法院,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互赠礼物是常事,分手要退还也是常见。但一般礼物和彩礼性质是不一样的,彩礼是根据情况要有条件返还的,而朋友之间互赠的小礼物一般是无须返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物在赠予之前可以撤销,但在赠予完成后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司法实践中,要分析礼物的贵重程度是否具备彩礼性质,如果是非常贵重的,比如汽车、房产等,可能会被按照彩礼判决返还。如果是生活消费品,一般不支持返还,比如要求返还购买牛奶的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 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吴女士和赵先生同居期间买房准备结婚。首付60万元,吴女士付了35万元,赵先生付了25万元,按揭90万元,后来赵先生花了12万元用于装修。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按揭合同是吴女士签署的,但由赵先生实际归还。可是在婚房装修期间,两人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种种矛盾以至于无法调和,*终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吴女士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至于具体如何分割,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在购房阶段,吴女士付出比较多,赵先生则在装修阶段做的贡献多。按揭款是以吴女士名义办理的,但按揭款由赵先生实际还贷,应该说还是赵先生对此房的贡献大一点,所以说在分割时应对其酌情予以适当多分才合理。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作者简介

刘辉律师,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律师门诊室〉》特邀律师,著有《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引》等五本法律专业书籍,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在一线从事婚姻家事及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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