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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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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9397619
  • 装帧:艺术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36
  • 出版时间:2018-09-01
  • 条形码:9787509397619 ; 978-7-5093-9761-9

本书特色

由立法机关组织专家编写的逐一条文解读 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内容简介

   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18年8月通过。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学习贯彻,帮助读者准确理解该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商务部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和有关专家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为该法的学习提供权*的读本,以期更好的推动该法的贯彻和实施!

目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电子商务立法质量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寄语电子商务法

  制定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鼓励创新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四条【线上线下一致与融合发展】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监管体制】

  第七条【协同管理与市场共治】

  第八条【行业自律】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与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标的合法】

  第十四条【电子发票】

  第十五条【亮照经营义务】

  第十六条【业务终止】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搜索与广告规制】

  第十九条【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规制】

  第二十条【交付义务与标的在途风险和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押金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四条【用户的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第二十五条【数据信息提供与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身份核验】

  第二十八条【报送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查、处置和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网络安全与交易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制定】

  第三十三条【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

  第三十四条【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

  第三十五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

  第三十六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条【自营业务区分】

  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广告标注义务】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四十二条【通知删除】

  第四十三条【平台经营者声明及其后果】

  第四十四条【信息公示】

  第四十五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规经营与禁止平台经营者从事的交易服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与行为能力推定】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规范】

  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交付时间与方式】

  第五十二条【使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第五十三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错误支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用户注意义务及未授权支付法律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举报机制】

  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五种解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协助维权义务】

  第六十二条【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第六十三条【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十五条【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农村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

  第六十九条【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

  第七十条【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第七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综合服务与小微企业支持】

  第七十二条【单一窗口与电子单证】

  第七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以及用户信息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押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衔接】

  第八十条【违反核验登记、信息报送、违法信息处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管理、自营业务标注、信用评价管理、广告标注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采取合理措施、主体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产品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记录与公示】

  第八十七条【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的说明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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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子商务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互联网+”政策的推动下,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电子商务在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自200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并陆续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十三五”规划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作为单独一篇,提出要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现行立法和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但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侵害知识产权以及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亟待加强,管理体制有待理顺,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以回应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 从国际层面来看,各国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基本上是通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法充分借鉴了域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明确制定电子商务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主动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建立,使之得以在培育经济新动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条文解读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 电子商务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激发电子商务发展创新的新动力新动能,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简要概括,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同时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是为了更好、更高质量地发展。通过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确其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二、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2010年至2017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电子商务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促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916万亿元;网络零售额71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居全球**;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超过400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迫切需要制定电子商务法,以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 (一)促进发展 促进发展是指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发展是时代永恒的话题。为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首次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国发展理论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作为上层建筑的电子商务法,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保障电子商务发展。新发展理念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持续健康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发展的*终目的是使人民充分享受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和利益。持续健康要求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应以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这样的立法目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充分体现了“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规范秩序 规范秩序是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由于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致使一些失范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和完善。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是电子商务立法的逻辑起点。电子商务行为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和数字产品的交付等。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是发展的保障,维护市场秩序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特别是约束并禁止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电子商务诚信、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在明确各方主体权利的基础上,以规范行为为切入点,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保障,*终实现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 (三)保障权益 保障权益是指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以是否直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标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为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前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后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消费者在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欺诈、非法收集和买卖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问题非常突出,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鼓励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保障的是所有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电子商务法既特别加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由,平等对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包括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者等)和消费者。电子商务法应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障碍,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数据权利等,同时按照政府*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简介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相关专家组成,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3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设立,并保留至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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