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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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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356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0
  • 出版时间:2018-09-01
  • 条形码:9787511135698 ; 978-7-5111-3569-8

内容简介

  煤矸石是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同时也是可利用的资源。二十余年来,我国为加强煤矸石处置污染防治、鼓励煤矸石综合利用**了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标准等文件。地方政府部门也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适应当地环境管理需求的管理规定。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需要,帮助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煤炭企业、煤矸石利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要求,提高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整体水平,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编写了《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一书,《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中全面系统地收集汇编了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文件。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节选)

三、环境保护政策
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59号)
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节选)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厅(2018)70号)
……

四、部门规章
五、国家标准
六、导则、规范
七、地方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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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煤矸石处置与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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