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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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22291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71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510222917 ; 978-7-5102-2291-7
内容简介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月12日施行的《*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指出,*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2019年4月4日施行的《*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 同时,*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为数不少的事实上对法律适用活动产生重大乃至决定性影响的司法文件,这些司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办法”等。 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司法文件,以指导司法实践,我们特别编辑出版了《*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8)》,《*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8)》全面收录了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高人民检察院及*高人民检察院与*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42个、*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4批13个以及典型案例63起。
目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2日)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3月21日)
《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12月1日)
《“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重点问题解读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2018年12月30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
……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性案例
四、典型案例
节选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8)》: 一、一般规定 **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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