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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当代锦屏苗侗地区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当代锦屏苗侗地区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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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87028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10,452页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8702829 ; 978-7-5687-0282-9

内容简介

本书为“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研究文丛”之一, 为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全书共分为二十章, 村规民约是村民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议定的行为规范, 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 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方式。本书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为对象, 专题探讨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 分析了村规民约在人权保障、生态保护、固有习惯法传承、社会治安维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作用, 对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目录

导论 村规民约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章 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以锦屏县为对象
一、引言
二、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积极功能的具体表现
三、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功能的原因
四、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功能的障碍
五、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功能的建议
六、结语

第二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社会治理——以彦洞乡瑶白村为对象
一、引言
二、村规民约与乡村集体资产管理
三、村规民约与乡村森林保护
四、村规民约与乡村防火管理
五、村规民约与乡村教育发展
六、村规民约与乡村环境卫生
七、村规民约与乡村计划生育管理
八、村规民约与乡村移风易俗
九、村规民约与乡村社会治安维护
十、结语

第三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人权保障——以锦屏县为对象
一、引言
二、村规民约保障人权的意义
三、村规民约保障人权的内容
四、村规民约保障人权的完善
五、结语
……

第四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生态保护——以河口乡文斗村为对象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以启蒙镇边沙村几起失火烧山案的处理为对象
第六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火灾预防——以茅坪镇上寨村为对象
第七章 村规民约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以启蒙镇边沙树为对象
第八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以平秋镇石引村为对象
第九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合约食堂管理——隆里乡华寨村的规范与实践
第十章 村规民约与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以河口乡文斗村为对象
第十一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平秋镇魁胆村为对象
第十二章 村规民约与改变乡村不良习惯——以平秋镇石引村为对象
第十三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社会治安维护——平秋镇魁胆村的实践
第十四章 村规民约与乡村纠纷解决——隆里乡华寨村“以歌劝和”解纷的实践
第十五章 寨老协会规约与乡村社会治理——以大同乡章山村寨老协会为对象
第十六章 房族规约与乡村社会治理——以平秋镇石引村为对象
第十七章 长生会规约与乡村社会互助——以茅坪镇上寨长生会为对象
第十八章 民间组织规约与乡村社会团结——以平秋镇石引互助会为对象
第十九章 民间娱乐活动规约与乡村体育文化生活——以彦洞乡黄门村牛王争霸赛为对象
第二十章 乡村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的变与不变——以平秋镇魁胆村为对象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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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当代锦屏苗侗地区村规民约功能研究》:  五、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功能的建议  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功能,但是这一作用就各个农村地区而言并不平衡,也有待广泛发挥、全面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功能,需要提高认识,也需要完善制度。  (一)提高认识  调查发现,当前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功能不够的重要原因就是主观认识不到位,不少基层政府领导或村组干部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如“制定村规民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规民约在实践中没有多大作用”“村规民约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等。事实证明,这些认识直接制约了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积极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充分认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村规民约,全面理解村规民约在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  1.村规民约是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党和国家在治理乡村时,尤其是随着革命运动在乡村社会的深入,并未对传统乡约治理模式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一度破坏这一治理模式。人民公社化时期“政社不分”,国家权力在乡村一级铺陈过宽,不仅遏制了基层民主,而且增加了行政负担,乡村基层治理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党和国家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制度推广到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从而收缩国家行政权力,减轻了行政负担。彭真认为,乡村问题如果都“由派出所去管,靠法院、检察院去办,越搞负担会越重”,因此他在广泛调研和总结经验后强调人民群众要依靠村规民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治理历史实践来看,村规民约是对我们党和国家在治理农村问题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2.村规民约是乡村地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进程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功能,这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应该着重突出法治社会建设,而农村地区的法治社会建设无疑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运用村规民约调整乡村社会关系,化解乡村社会纠纷,培育村民自治能力和法治精神,实现村民自治,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不仅能够有力地推进农村地区法治社会建设,而且能全方位地推进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3.村规民约是“五大发展理念”在乡村建设中的具体运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培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在农村地区的落实,离不开村规民约的作用。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调查表明,村规民约在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卫生保护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村民就资源、环境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议,将绿色发展理念植入其中,能够切实可行地利用乡村资源、保护乡村环境。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积极参与乡村的协调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共同规划乡村发展的蓝图,共享乡村发展的成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因此,在乡村建设发展中,“五大发展理念”能够通过村规民约细化和落实,促进乡村全方位可持续发展。  ……

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研究工作。著有《中国习惯法论(第三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乡土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法理学(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法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野行集——与法有缘三十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跬步集——五十自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等。主编《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习惯法论丛》《乡土法杰》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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