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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禁止论

结婚禁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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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1995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49页
  • 出版时间:2019-10-01
  • 条形码:9787562199502 ; 978-7-5621-9950-2

本书特色

结婚禁止是一种古老而又现实的法律现象。我国婚姻法亦以强制性规则确立了独具特色的结婚禁止制度。本书以入的基本属性为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全面审视和探讨人类独有的结婚禁止制度,明确提出结婚禁止不等于禁止结婚,亦非一般社会规则的结婚禁止,它源于自然、归向自然、成于社会、适于社会等诸多学术观点,借此探究人们貌似清醒实则迷惘的某些婚姻家庭关系。 本书本着沿波讨源、格物穷理的原则,详尽探究血缘关系、法定疾病、重婚、早婚、再婚、欺诈胁迫、买卖包办等古往今来的结婚禁止因素,认为其成因的关键在于“人”,而不是“人的创造物”;其内在规律是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与性爱社会属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明显缺陷是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婚姻制度具有保守的、侧重于过去的倾向,应当面向社会现实、顺应科学发展、坚持法律多元、关注婚姻走势,适当进行结婚禁止制度的调适变革。本书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诸多有关结婚禁止的学理难题。 总之,它恪守学理,唯在探索,全面阐释结婚禁止的具体含义、主要特征、外在行为、演进规律及其困扰因素和变动取向,基本形成相对稳妥、有所突破的学术思维体系。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 **章, 结婚禁止绪论, 包括结婚禁止的含义、结婚禁止的特征、结婚禁止的演进等几个方面。第二章, 结婚禁止本论, 包括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重婚的结婚禁止、早婚再婚的结婚禁止、尊长意见和婚姻异议的结婚禁止、欺诈胁迫的结婚禁止、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等。第三章, 结婚禁止余论, 包括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结婚禁止的调适途径等。本书遵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安排内容, 体例统一, 内容充实, 结构完整, 具有较好的理论指导价值。

目录

**章 结婚禁止绪论
**节 结婚禁止的含义
第二节 结婚禁止的特征
第三节 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

第二章 结婚禁止本论
**节 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
第二节 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
第三节 重婚的结婚禁止
第四节 早婚、再婚的结婚禁止
第五节 尊长意见、婚姻异议的结婚禁止
第六节 欺诈、胁迫的结婚禁止
第七节 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

第三章 结婚禁止余论
**节 结婚禁止的困扰因素
第二节 结婚禁止的调适途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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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结婚禁止论》: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基本形态,也是近代以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客观世界远比人类的想象要复杂得多,现实生活中也几乎没有独一无二的事物。对于人类婚姻而言,它总会由于法律规定、婚姻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法律规定的重婚例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正是这些"多种因素的制约",促成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人类婚姻形态的多样化。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暂且不论,当今世界的婚姻形态就可谓光怪陆离,纷繁驳杂。摩洛哥《个人身份法》明确规定一个丈夫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在妻子有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适用该规定。塞内加尔《家庭法典》根植于传统的婚姻习惯法,设置一夫多妻制、有限的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以供男性当事人选择适用。男人可依一夫多妻制结婚,但不可有四个以上的妻子。埃及1979年第44号法律继续实行一夫多妻制,只不过丈夫再娶应事前通知已有妻子,已有妻子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大洋洲一些土著部落保留传统的多偶制,不仅部落酋长等男性妻妾成群,甚或女人也可以同时拥有数个男性配偶或拥有自由无羁的性权利。外部世界不是我们器官的产物。在人类婚姻客观上可以作出多样安排的前提下,应当认可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的合理性、可行性,切忌"拿我们自己所制造的现象与所有现象相比拟,从而将人类的模式到处移置"。二是婚姻习俗的重婚例外。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习俗对于人类婚姻的影响积厚流广。南亚某地区曾盛行男子多偶风俗,男人的配偶越多越受女人尊崇,一个多偶男子可以拥有数十个甚至更多的妻子。我国某个地方由于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迄今仍有男子多妻、女子多夫的合法现象。事实上,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法律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所以,明智之举就是深刻理解"唯有社会观点能够包含丰富的现实感",承认"习俗的作用近似于法律",习惯法是真正的不成文法,继而在实践中尊重主体的习惯行为,切实做到"不要去改变这些习惯,而要引导他们自己去改变"。  配偶行为既可是过错行为,也可是无过错行为。现代婚姻法奉行男女平等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遗弃。如果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遗弃配偶另一方等过错行为,致使配偶另一方不堪与之同居生活,而在特定情况下实施重婚行为,则有可能构成由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譬如,某女婚后惨遭丈夫非人虐待,被倾慕她的青年男子救出逃亡他乡,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某男子遭遇车祸丧失自理能力,被其再婚配偶遗弃,其早年的、现已丧偶的恋人将他接到异地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至于配偶一方的无过错行为,特定情况下也会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譬如,某个研究生物化学的工作人员被毒品犯罪集团绑架,音信全无,其妻子苦等数年,疾病缠身,唯恐难以抚养幼子,便与对她一往情深的男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既然如此,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或者无过错行为到底应当严重到何等程度,才能构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的认定要素,则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量化问题。根据婚姻法基本原理,虐待、家庭暴力应当达到"不堪同居",遗弃应当达到"婚姻破裂",才可以认定为由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配偶一方的无过错行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的认定,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则作为必要的参照,但按照人类婚姻生活的一般经验,其严重程度应是在当时的境况下重婚已经成为配偶另一方维持基本生存的*低选择或者唯一选择,否则,仍应承担重婚的法律责任。  ……

作者简介

  佘志勤,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副研究员。已出版《婚姻过错论》(作者,江苏省第11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离婚自由论》(作者,江苏省第12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商法商事行为》(作者,江苏省第8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商法商事责任论》(作者,江苏省第10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商事法论》(江苏省徐州市第10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商事法教程》(第二主编,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史》(参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法学著作9部,另参著其他著作3部,在《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8篇。总计约320万字。现任职于某政法机关。    张玉萍,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江苏海洋大学法学系民商法副教授,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己出版《婚姻过错论》(合著,江苏省第11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离婚囟由论》(合著,江苏省第12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社区矫正行为导航》(参编,司法部司法干部培训教材优秀成果奖)、“婚姻法教程》(主编,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等法学著作5部。主持、参与国家、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10项。在《中国律师》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5项。曾被授予江苏省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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