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5044384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84页
- 出版时间:2020-03-01
- 条形码:9787550443846 ; 978-7-5504-4384-6
内容简介
本书**版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 内容包括: 经济法基础知识 ; 企业法律制度 ; 公司法律制度 ;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竞争法律制度等。
目录
节选
《经济法(第3版)》: (一)破产申请的含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二)破产申请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但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 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债权人申请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精神规定,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七条**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六)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破产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上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1)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无故拖延申请; (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而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3)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
作者简介
彭礼坤,男,1956年9月出生,籍贯四川自贡,党员,本科学历(双学位),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四川理工学院(现四川轻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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