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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70223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118页
  • 出版时间:2019-12-01
  • 条形码:9787567022362 ; 978-7-5670-2236-2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针对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涉密主体多元、国际科技合作频繁、科技成果转化节奏加快等问题, 分析我国当前科技工作中的失泄密风险因素, 从提高风险预判能力、优化保密管理手段等角度, 探讨新形势下的保密管理新途径, 帮助读者掌握科技保密技能, 从源头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防范窃密泄密风险和隐患。

目录

**章 科技保密常识
**节 科技秘密的定义
第二节 科技保密工作概要
第三节 科技发展与保密管理

第二章 把握定密源头管理
**节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
第二节 定密责任人是关键
第三节 科技秘密的定密程序

第三章 规范涉密项目实施
**节 涉密项目的确定
第二节 涉密项目实施前的保密工作要点
第三节 涉密项目实施人员核心要务
第四节 涉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五节 涉密项目结题后保密管理要点

第四章 强化军民融合项目保密管理
**节 做好军民融合项目的保密工作意义重大
第二节 军民融合项目中保密管理工作要务
第三节 健全军民融合项目保密的监督查办机制

第五章 夯实对外交流中的保密举措
**节 对外科技合作过程中的保密要点
第二节 涉外事宜的人员管理

第六章 做好持密单位日常管理
**节 健全台账管理
第二节 加强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
第三节 涉密计算机管理
第四节 通讯工具的相关保密要求
第五节 保密要害部位和场所管理
第六节 涉密活动管理要点

第七章 重视泄密风险排查
**节 涉密风险确定
第二节 人员是失泄密管控的关键
第三节 加强风险评估
第四节 做好“八小时以外”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夯实各级保密责任
**节 明确各级保密责任
第二节 常见保密违法行为及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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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科技保密工作常见问题研究》: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密级确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定密,是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把国家秘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定密,才能确定哪些事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应当采取哪一级别的保密措施。如,在载体管理方面,定密关系到载体保存、销毁方式的选择,接触人员的控制等;在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定密关系到系统的定位、等级的划分、防护措施的采取设定等;在人员管理方面,定密关系到涉密人员界定和分类、择业限制、脱密期管理等。因此,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同时,科学、精准定密,及时、准确地变更和解密,是提高保密管理能力、降低保密成本的基础和前提,做好定密工作,有利于促进保密工作顺利开展和效率提升。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原始定密是指具有法定定密权限的单位对本单位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的程序。《保密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如,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已经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本级机关、单位在使用这些文件、资料时派生出新的文件、资料,且引用了原文件、资料涉密内容,即为派生的国家秘密。派生秘密必须按照原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派生新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派生的国家秘密实际上是同一秘密的不同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要与原载体相一致。  申请定密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授权要按照规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定密授权。(1)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做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2)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做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3)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做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机关定密权限内对承担涉密科研管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做出定密授权。除此之外,不得做出定密授权。  实施定密授权有明确的要求。授权机关做出定密授权要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秘密范围进行。根据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认真研判定密授权申请的机关、单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做出是否授予以及授予何种秘密定密权的决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授权机关要根据申请机关、单位过去3年内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多少、密级等情况,依据保密法做出是否授予以及授予何种密级定密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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