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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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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405442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040544206 ; 978-7-04-054420-6

内容简介

  《商法总论》以传统商法理论为基础,借鉴境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先例和经验,收集、梳理和分析总结我国商事制度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探索和建构了反映我国现实、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总论知识原理体系。全书共分为12章,涉及商法概述、商法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账簿与审计、商事公示与商事信用、商事行为、商事营业与转让、商事代理、商事争议解决等内容。除正文外,每章还设置了“导语”“相关事例”“相关案例”“本章(节)理论与实务研讨”“本章法考与考研练习题”“本章参考文献”等栏目,并以二维码的形式提供了参考答案,以便于学生进一步理解与掌握相关知识点,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

目录

**章 商法概述
**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事的涵义
二、商事的范围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四、商法的概念、形式与渊源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四、商法与劳动法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商法的沿革和发展
第五节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三、商法学的功能和任务
四、商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章 商法基本原则
**节 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二节 营业自由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的概念
二、营业自由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交易安全原则
一、交易安全原则的概念
二、交易安全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交易便捷原则
一、交易便捷原则的概念
二、交易便捷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 社会责任原则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概念
二、社会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六节 企业维持原则
一、企业维持原则的概念
二、企业维持原则的适用
第七节 公平竞争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的概念
二、公平竞争原则的适用

第三章 商事主体
**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三、商事主体的界定
四、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五、商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非法人的商事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第四节 商自然人
一、商自然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个体商贩
……
第四章 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第五章 商事登记
第六章 商业名称
第七章 商事账簿与审计
第八章 商事公示与商事信用
第九章 商事行为
第十章 商事营业与转让
第十一章 商事代理
第十二章 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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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商法规范的对象。科学、合理地构建商事主体类型的划分标准,并在其基础上建构商事主体类型划分理论体系,对于正确区分民商关系、商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一)我国法律对商事主体的分类将商事主体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及商法理论对商事主体*主要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依照商事主体的地位、特征,以及出资人对商事主体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商事主体区分为商法人、非法人的商事组织及商自然人三类。1.商法人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商法人作为法人的*基本形式,具有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组织机构统一和出资人责任有限的特点。在我国,商法人*基本的组织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法人等。2.非法人的商事组织依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非法人的商事组织主要包括商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是指2人或2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独立的经营性组织。商合伙介于商法人和商个人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其突出特点是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商合伙的组织形态主要表现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亦称独资商号、个体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3.商自然人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身份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一般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在这种商品交换关系中,自然人是一般的民事主体,由此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原则上应由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二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直接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这种生产经营关系中,自然人是以特殊的主体即商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由此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关系应由商法调整。在我国,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商贩。(二)商事主体的传统分类1.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依照商事主体是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事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这是《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一种商事主体分类,具有鲜明的德国特色。(1)法定商人,也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是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2)注册商人,也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存在于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二是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三是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3)任意商人,也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这种商人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产业,其经营者可以选择在商业登记簿注册而获得商人资格。它有登记的权利而无登记的义务,不注册而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则不适用商法;如果选择注册而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则作为商人而适用商法。上述分类方法虽然有很大影响,但长期以来颇受争议。1998年修改后的《德国商法典》在立法上对这种分类方法有所变更,按照修改后的商法典,商人身份的确立仅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性的企业(而无论从事什么范围的经营);二是该企业在种类和范围上有以商人进行经营的需要。这样,每个经营性企业都被当作商人看待,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以商人方式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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