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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法治研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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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3183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90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21318302 ; 978-7-5213-1830-2

内容简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法治研究》集中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否是”历史必然”的问题。二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特”特在哪里的问题。三是设置国家监察权的初衷及其基本属性的问题。四是改革后国家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定位问题。五是下一步监察立法的方向和重点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的必要探索。

目录

**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模式 一、国家监察体制概述 (一)统筹有序推进 (二)影响深远的改革 (三)强烈的目标导向指引 (四)政治主导的改革 二、改革与法治 三、腐败与监察 第二节 反腐监察模式 一、议会监察专员模式 二、司法审查模式 三、政府内设监察机构模式 四、集中独立设置反腐监察权模式 第三节 国家监察模贰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政治体制 二、监察制度传统 三、治理文化思想 (一)“德治”与“法治” (二)“治人”与“治法” (三)“分权”与“集权” 四、孙中山先生“五权”中独立设置监察权 五、苏俄工农革命监察体制 第四节 监察权的“革命性”重塑 一、形势任务一从“不敢腐”到“不能腐” 二、国家监察职能整合——从“各自为政”到“集中统一” 三、定位转移一从“政令畅通”到“腐败防治” 第二章 我国国家监察权的属性 第三章 国家监察立法 第四章 监察权的配置 第五章 国家监察权的运行 第六章 对监察权的监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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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法治研究》:  在政府内设监察机构模式下,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的监察机关设置于政府内部,行政部门在国家的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往往由行政部门或行政首脑任命产生,受行政部门或行政首脑领导,并对其负责,监察机关既可是独立设置的,也可是附属设置的。  采取这种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埃及、俄罗斯等,如埃及行政监察署、美国监察长办公室、俄联邦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印度的中央调查局(负责中央政府的反贪污侦查机关)、菲律宾机关独立调查处(负责行政监督和肃贪的专门机关)、泰国的反贪污委员会(反对国家官员贪污贿赂行为的专门机关),我国改革前的行政监察机关也属于此种模式。但我国行政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对行政机关实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行政监察,是典型的同体监督模式,其独立程度远远低于仅向行政首长负责的监察权。  国家内设监察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不断扩大,加强内部控制的产物。虽然都是采用内设机构的模式,但对监察权的重视程度不同,机构设置的规格也不同,有的为司(局)级,有的为隶属机构,有的归由行政部或其他部门领导,其工作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在埃及为了保障监督的有效开展,特地提高了监督官员的级别,即所有局长都是**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处长是副部长级,科长是局级。  以美国监察长制度为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卡特签署了《监察长法案》,由此建立了美国的监察长制度,随着美国“分权制衡”反腐败模式的形成和运行,美国腐败现象得到较好的遏止,其公务人员权力运行得到限制,公务行为得到规范。1776年美国革命时期,华盛顿委任了美国首位监察长,独立战争后,该职位暂时被取消了。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进入贪污腐败高发期,受贿、滥用权力等腐败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消除贪污腐败,加强对权力规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978年国会通过了《监察长法案》,首先在政府12个重要部门设立了监察长办事处(简称监察处),之后又陆续在更多的政府部门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在崇尚法治、尊崇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善于在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充分运用分权制衡的原则,有效弥补了内部设置监察机构的局限和弊端。整体而言,美国近年来的反腐成效还是非常显著的,腐败问题从高峰期到锐减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这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改革运动的反腐败举措,监察机构在查处贪污腐败、经济类腐败案件上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美国在19世纪末逐步建立起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内部和跨系统设置的职能各异、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各种廉政机构。除监察机构以外,立法机关还有参议院的廉政委员会、众议院的行为标准委员会,司法系统中还有公共廉洁处、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全国司法会议等,还存在政府道德署、独立检察官等跨系统的廉政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能各有侧重:一类侧重于事前预防,主责为制定和实施廉政规则准则和廉政政策实施计划,如政府道德署;另一类则侧重于事后惩治,如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预防和惩治型的机构二者在反腐败斗争中可谓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通过反腐机构职能的配合发挥,形成了以监督法律规章执行、制约腐败行为为目的的系统的、全方位的、互相作用的、互相联系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在这个既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反腐机制之中,各项权力权限划分明确,各项职能有机衔接。并且在国家公共机构设置中践行权力制衡的思想,通过设立公职人员管辖的交叉重叠区域,削弱另一方的自由裁量权,压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风险存在的空间。  行政部门拥有各国*为庞大的公职人员队伍,如若缺乏对其的有效监督,反腐败工作将必然不能取得实效。这种内设监察机构的优势在于熟悉政府的运作,近距离甚至“零距离”地了解政府事务的运行情况,熟悉其模式、职能、制度、职责、人员等因素,便于发现问题,促成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

作者简介

  张瑜,1980年生,四川荣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中小学图书馆与文科教育装备处处长。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研究员。参编《监察法学》等4部教材,主持、参与7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在《学习时报》等刊物上发表20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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