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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雅理译丛:发明个体--人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地位(精装)

大学问·雅理译丛:发明个体--人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地位(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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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星价¥66.0 定价¥88.0
图文详情
  • ISBN:9787559832900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04页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59832900 ; 978-7-5598-3290-0

本书特色

1.以时间为线索,人物、历史事件穿插其中,脉络清晰,娓娓道来;
2.文笔优美,有想象力,同时极具严谨性。整本书有着推理小说的呼吸感,史诗的复调想象,以及亲历者的现场感;
3.作者是讲故事的高手,具有匠人精神,尽可能还原历史的细节且不失神秘。对读者而言,此书除了揭示一些探讨西方自由主义的学术路径,还提供了某种指引——历史是*好的侧写师,它有温度、人情味、并不高冷;
4.该书一面回望历史,一面观照现实,将现世的诸多问题,如信仰缺失、文化冲突,带回古典时代及中世纪中去思考。

内容简介

一部思想史、心理史和精神史的杰出著作。作者引领我们走过一段两千年的旅途,始于古代城邦,终于文艺复兴。讲述了一个新的、平等的社会角色——个体是如何出现并逐渐取代了家庭、部落和种姓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础。同时,以西方文化基础中的一些共通概念(如“自由”“平等”)为基础,将古典时代与中世纪作为切入,追溯了西方自由主义的起源,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构建西方社会、政府的相关概念的演变。

目录

**编 古代世界

**章 古代家庭

第二章 古代城邦

第三章 古代宇宙


第二编 道德革命

第四章 颠转的世界: 保罗

第五章 内在的真理: 道德平等

第六章 重释英雄主义

第七章 一种新的团契形式: 修道运动

第八章 意志的软弱: 奥古斯丁


第三编 通向基本法的理念

第九章 塑造新的心态与习惯

第十章 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区分

第十一章 蛮族法典、罗马法与基督徒的直觉

第十二章 加洛林王朝的折衷


第四编 欧洲身份认同的形成

第十三章 为什么封建主义没有再造古代奴隶制

第十四章 推进“上帝的和平”

第十五章 教宗革命: 一部欧洲宪法?

第十六章 自然法与诸自然权利


第五编 统治的新模式

第十七章 中央集权与新的司法意识

第十八章 理性的民主化

第十九章 迈向民族国家的缔造

第二十章 城市造反


第六编 现代自由的阵痛

第二十一章 民众的愿望与托钵修士

第二十二章 捍卫平等主义的道德直觉

第二十三章 上帝的自由与人的自由相融合: 奥卡姆

第二十四章 为实现教会的代议式统治而战

第二十五章 告别文艺复兴

展开全部

节选

理性的民主化:自然法的发展与新理性的塑造 自然权利的观念在法律术语中塑造了一种平等主义的道德愿景,而这种愿景曾经塑造了保罗对于基督的看法,进而在奥古斯丁笔下得到了详尽阐述。不仅如此,这种愿景还促使奥古斯丁拒绝了支撑古代思想的等级制观念,并且将骄傲所带来的各种诱惑一道斥为“上帝之城”的敌人。保罗和奥古斯丁都借用了犹太传统,尤其是上帝的诫命“托拉”,以此颠覆合理性与不平等这两者在古代的结合。为此,上帝的意志要从每个自我的“内心”中寻得,这样才能实现一种良心的响应和道德化的意志。保罗和奥古斯丁将“正确理性”与个体意志相结合,从而为理性提出了一种“民主式”的愿景。理性与等级秩序之间的联系断掉了,取而代之的是理性与个体的良心和意志建立了联系,从而赋予人类个体一种新的尊严。这就是既为礼物、亦为重担的自由。 犹太教信仰的神意只关注一支“受拣选”的民族,而保罗和奥古斯丁改造了它,使神意的诉求变得内在化和普世化,所有人皆可通达。期间,他们为“基督徒的自由”创造了潜力,创造了一种所有个体所具有的正当力量。由于人类平等的前提与发现神意的需要相结合,一种新的人神关系成为了可能,而这种关系更具有人身性而非部族性。不过,虽然保罗和奥古斯丁构想了道德自由的愿景,但要到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这种愿景才转变成了一种以诸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形式化法律体系。 只是*近一段时间,人们才将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追溯到12世纪的教会法,此前则一般认为起源于中世纪晚期或早期现代。不过,蒂尔尼已经证明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就是创始者,他讲了一个十分有趣的故事。 在格拉提安《教令集》的评注者当中,围绕“自然法”(jus naturale)一词的争论迅速产生,因为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词的不同用法所导致的混乱。他们很快放弃了廊下派将自然法视为客观、外在的秩序的做法,但也对格拉提安的自然法定义感到不满,因为格拉提安将自然法定义为一套道德诫命,以《圣经》为基础,也能被理性辨识。这些评注者急着要将自然法清晰分明地固定在个体的能动性之中,所以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人所固有的主体力量,进而表示一种“自然”既不命令也不禁止人行动的自由领域。 大约在1160年,教会法学家鲁菲努斯(Rufinus)详尽地解释了这种重要的新定义,将自然法解释作正当力量:“自然法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出于自然植根于所有生物当中,目的是做得好。”反过来讲,这种正当力量隐示了一种个体自由的领域,因而,鲁菲努斯将自然的命令和禁止与一种可变的领域——“指示”(demonstration)——区别开来,诉诸自然并不排除可能有不同的结论产生,例如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公有,也可以是私有。这种新的范畴划出了一块自由的领域,并且予以保护:“自然法包括三个要点:命令、禁止和指示。它在命令和禁止方面的含义一丝也不能减损……但它也可以与指示相关,这是自然既无命令也不禁止的情况……”由此而论,自然法不再是一些相对简单的“做与不做”的规定。这是一项重大革新,因为它创造了一片领域,能让选择也具有权威地位。这种做法创造了“一片许可性的领域,其中能合法行使各项权利”。正是一种权利的观念,孕育了这样一种选择的领域。
渐渐地,教会法学家开始强调选择的作用。大约在1170年,多佛的奥多(Odo of Dover)评注道:“自然法是一种上帝在人之内感生的特殊力量,借此引导人去选择正当、公义的事物。”而在《以主之名》(In nomine)中,我们看到:“自然法是一种特殊禀赋,有了它,人们能辨别善恶。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就是一种能力……也是自由意志。” 12世纪80年代,人们认为,个体的正当诉求在自由的领域里可以实现也可以不实现:
“合法且经过认可的自然法,并非来自上主或任何成文法的命令或禁止……例如收回或不收回个人的东西,吃或不吃,休或不休一个不忠的妻子……在评注使徒的话‘凡事我都可行’时,安布罗修注了一句‘出于自然法’(lege naturae)。” 趋势已经明朗,个体能动性渐渐成了自然法的基础。到了12世纪末,一些评注者已经与格拉提安距离甚远了: “许多《教令集》学者将一种人的人格所固有的主体力量或能力,以及其他许多定义,统统列入了自然法的定义。但是,这群人中*伟大的胡古奇奥(Huguccio)有一个不寻常的主张,认为这种主体力量或能力就是自然法一词的首要含义和确切含义。根据他的定义,‘自然法被称为理性,也就是灵魂的一种自然力量’。胡古奇奥还说,在第二种意义上,自然法一词也能用来表示那些凭借理性可知的道德法则,而它们汇为一条《圣经》大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胡古奇奥如何用他的论证来反驳格拉提安,因为它表明了,道德平等的前提渐渐使得教会法学家将理性固定于个体的能动性,而非外部世界当中。胡古奇奥认为,作为道德法则或诫命的第二种意义其实不是自然法的恰切定义:“我们应该说,道德诫命是自然法的结果,或者说它们来源于自然法,但它们本身并不是自然法。” 这种戏剧性做法的背后是什么?古代的自然法学说受到了修正,将道成肉身的信仰纳入了进来,也就是“上帝与我们同在”的观念。这种信仰废除了过去在神的能动性与人的能动性之间的区分,无论是多神教的“众神”,还是旧约的耶和华。道成肉身的观念是基督教平等主义的根基,同时也是古代自然法学说转变为一种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原因。原因在于,道成肉身的观念意味着神性并非某种与人的能动性相距遥远的东西,而是内在于它的正确使用之中。14世纪的神学家让—热尔松(Jean Gerson)对这一进程作了如下总结:“自然王国是上帝的一份礼物。借着它,受造物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了一种权利(jus),即为了自己的用途和保存而利用更下等的事物。”这种神的逻各斯或曰“圣言”,不再是一种外在的限制,而是成了人类获得解放的手段。 如果说教会法学家的**步是坚持一种关于许可性领域的看法,认为能动主体在其中可以负责任地进行自由选择,那么,第二步就是界定各种具体的自然权利。这不是一夜完成的,他们的主张也并不总是前后融贯。尤其在于,人法与自然权利之间的斗争还没有清晰的结果。尽管格拉提安说过,人法背离了自然法就会失效,但他也没有真正穷尽其中隐含的深意。不过,蒂尔尼也可以说,截至1300年,有许多特殊的权利都是以自然权利的名义来予以捍卫的:“它们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同意政府统治的权利、自卫的权利、异教徒的权利、婚姻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不止如此,教会法学家*初采取的一系列做法武装了这些权利,使其在实定法面前也能执行。 这样一种“司法审查”的形式究竟是如何诞生的呢?教会法学家将自我保存的权利界定为基本权利,哪怕是牺牲一般的财产权也要捍卫这项权利。另外,他们还通过强调意图的作用,发展了这种观念。胡古奇奥首开先河,重新定义了“偷盗”:如果一个穷人偷了东西,而物主认可偷盗者对这东西有着真正的“需要”,那么这位穷人就没有犯偷盗罪。但胡古奇奥并未止步于此。有一种习传观念认为,“共同所有权”根据自然法的某种“指示”而被视为善,适用于一种原始的处境,之后则是允许私有财产存在的人法和神圣诫命,例如“不可偷盗”。就连这种观念也遭到了胡古奇奥的拒绝: “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都是公有的……如果这么说,那意思就对了。根据自然法,也就是符合理性的判断,所有东西皆公有,是指在穷人需要的时候,这些东西都要拿来和穷人分享。原因在于,理性自然地引导我们认为,我们只应该保留下需要的东西,而将剩余的分发给需要的人。” 因而,胡古奇奥重新定义了“公有”一词,用它来表示“分享”。蒂尔尼作出了一个正确的结论:教会法学家逐渐将财产权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既是私人的也是公共的,既创造了个体的权利,也带有一种“在需要的时候”与他人分享的义务。研究《教令集》的一位教会法专家甚至认为,一个人只要是有需要,就能“为自己宣告他的权利”! 不过,嘴上说说是一回事,强制实行又是一回事。这种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得到实行吗?即便胡古奇奥也深感怀疑。在他看来,“许多事情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来求得,例如尊严、宽恕和救济……但它们是某种为了上帝和虔敬的缘故而应有的东西”。但是,胡古奇奥的后继者们有更大的决心。公元13世纪,教会法学家打造了一套司法程序,使上述主张变得可行。主教法庭被授予权利,可以凭借一套名为“福音谴告”(evangelical denunciation)的程序进行干预:它使一个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能以“自然权利”的名义向主教法庭寻求帮助。然后,主教会以开除教籍为威胁,要求富人施予救济。这套程序写入了一本讲《教令集》的标准教科书,由此出现了“一种旨在保护穷人权利的法律制裁”。 这些自然权利观念的发展,既反映了也巩固了新的理性观。新的理性观与人的能动性相关,与选择和正当意图相关,并且为社会干预奠定了基础,而这正是现代福利国家的先驱。在12世纪的另外两个争论领域里,我们还能看见类似的“现代”组织。

作者简介

拉里.西登托普,曾经执掌1970年代英国苏塞克斯大学设立的第—任思想史教席,后来移任牛津大学讲授政治思想,兼任该校基布尔学院研究员。他著有一部《托克维尔传》,编辑有一部基佐的《欧洲文明史》,还有一本迄今译为十二种语言的著作《民主在欧洲》。2004年,西登托普被授予大英帝国司令勋章。 贺晴川,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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