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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156887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456页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61568873 ; 978-7-5615-6887-3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了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仲裁、公证*常用的法律文书进行详细介绍, 并根据各诉讼法的*新修改以及相关实务部门公布的*新样式, 介绍各种文书的具体写作要求、写作时应注意的事项、样式及典型实例。

目录

**章 绪论
**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作用与分类

第二章 公安侦查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侦查文书的写作

第三章 检察法律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第三节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第四章 刑事裁判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审刑事判决书
第三节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四节 刑事裁定书
第五节 决定书及其他

第五章 民事裁判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三节 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节 民事裁定书
第五节 民事调解书

第六章 行政裁判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三节 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四节 行政裁判文书写作的相关技能和规范

第七章 律师常用诉讼文书
**节 刑事诉讼中律师常用的法律文书
第二节 民商事诉讼中律师常用的法律文书

第八章 律师常用非诉讼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业务部分文书
第三节 房地产业务部分文书

第九章 仲裁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文书制作

第十章 公证文书
**节 概述
第二节 常用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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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文书写作》:一、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法律、阐释法律、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对司法文书亦日趋重视,不再简单地认为法律文书仅是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凭据,而是将其上升为司法部门展示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民主、程序公开,追求公正、平等、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之一。具体而言,法律文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国家层面上看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终载体,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与司法文明程度。一个国家司法的公正、秩序、价值都通过法律文书这一载体得到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一方面,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要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法律文书记载了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从审判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将纷争诉诸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是对这一期待的*终解答。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格式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仅切实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定分止争,也体现了一部法律初创时的立法者的构想,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的法制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二)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人而言法律文书是体现法律人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的重要尺度。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是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综合反映。就政治素质而言,由于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其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固定化和法律化。同时,法律又具有原则性、抽象性的特点,它往往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法条文字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和价值目标出发,从前后各条款所反映的逻辑关系着眼,演绎、推导出法律的应有之义,并将它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形成案件处理的理由,得出*终结论。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准。另外就业务素质而言,制作法律文书,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熟谙法律、案例和法理,乃至公理、道理、事理、常理、情理,同时必须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正因为如此,法律文书才成为体现司法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是制作者综合法律素质的具体体现。例如律师文书中的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常用实务文书,虽然不以国家权力维护其强制力,是一种代表当事人意愿或观点的法律文书,但这些文书同样可以反映律师的职业素养。律师文书不是在法庭上哗众取宠、炫才逞智的文字游戏,而应当是为维护当事人权利、捍卫法律尊严的精辟论理。只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与写作功底的结合,才能写出好的法律文书来。因此,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人员政治、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准、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考核司法工作人员德才素质的一个有效尺度。(三)对当事人而言法律文书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作的,很多法律文书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联系,如公民受到侵害后委托律师代写的诉状、法院对普通公民提起的诉讼所作的判决书等。尽管一些法律文书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关联,但公民的利益往往会通过其他方式受到影响。当事人通过法律文书这一*直观和具体的文本,产生对整体法治建设水平的认知,从而形成社会层面对于法律体系的评价。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司法水平的评价,通常会受到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影响。在法律文书中,尤其是法院的裁判文书更是当事人认同法律权威、息讼服判的主要依据所在。当事人将私益冲突和社会争端提交法院裁断,一方面表达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如果裁判文书所反映的司法程序或实体裁判结果有一项或某一点有违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精神不尽符合,即使裁判文书仅有个别语言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差错,也会不能满足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需求或期待,从而难以使当事人息讼服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全面、审慎地斟酌与考虑,通过详叙裁判理由,使争议事实与法律规定严密结合,力求裁判结果在各方面均不存在遗漏或瑕疵。唯其如此,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才能得以满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才能得以确立。……

作者简介

  吴旭莉,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曾任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兼任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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