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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含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含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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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11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35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10931109 ; 978-7-5109-3110-9

内容简介

此次修订优选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本书收录了近期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与行政处罚法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方便读者学习近期新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
附:*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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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含相关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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