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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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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53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89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10225369 ; 978-7-5102-2536-9

内容简介

新时期,很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张军检 察长多次强调指出:指导性案例是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主题的抓手,是体现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总基调的重要方面。指导性案例工作带有综合性,案例指导工作抓得好,能够把各级检察

目录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9月9日)
检例第57号 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抗诉 征收补偿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
检例第58号 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
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地 遗漏请求事项
专项监督
检例第59号 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
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河道违法建设 强制拆除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12月20日)
检例第60号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检例第61号 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
损失认定
检例第62号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
农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借证生产农药
田间试验
检例第63号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
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监管职责 违法建设
农村垃圾治理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
检例第64号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检例第65号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检例第66号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关键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2月3日)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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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十五批至第二十四批)》: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由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移送至姜堰区公安局。8月14日,姜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5月13日,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以许全民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无“农药三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有药害成分的农药,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销售合同、出库清单、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借证生产、销售农药的事实。  二是田间试验公证书、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吡蚜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是造成水稻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共谋借用“农药三证”,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水稻大面积受损,及农户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1.涉案农药不应认定为伪劣农药,行为人不具有生产伪劣农药的故意。2.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泰州市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依据农药检测报告等作出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水稻受损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天气、施药方法等因素导致。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涉案农药吡蚜酮如何混入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吡蚜酮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并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伪劣农药。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农药三证”,未按照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登记的农药配方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未进行严格检验即出厂销售,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故意。  第二,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有农药成分检验资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书证有关要求,可证明涉案吡蚜酮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这一事实。泰州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该检验报告和田间试验结果出具的《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系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后作出的,符合证据规定,能证明受害水稻受损是使用涉案吡蚜酮导致。  第三,为科学确定水稻受损原因,田间试验结果系由泰州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在泰州市姜堰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拍照、摄像固定取得的。“七种配方,八块试验田”的试验方法,是根据农户将吡蚜酮与阿维氟铃脲、戊唑醇、咪鲜三环唑混合施用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吡蚜酮仅存在于两个批次,确定**到第四块试验田分别施用两个批次、不同剂量(20克和40克)的吡蚜酮;第五和第六块试验田分别将两个批次吡蚜酮与其他农药混合施用;第七块试验田混合施用不含吡蚜酮的其他农药;第八块试验田未施用农药。结果显示凡施用涉案农药的试验田,水稻均出现典型的除草剂药害情况,排除了天气等因素影响,证明水稻受害系因农户使用的涉案农药吡蚜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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