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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品质”建设文库行政法视野下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品质”建设文库行政法视野下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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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16099493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8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216099493 ; 978-7-216-09949-3

内容简介

以行政法视野研究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制度,重点论述我国反恐立法的意义、内容与问题、反恐立法的历史沿革、反恐立法原则、反恐立法中的认定行为、反恐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行为等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恐立法,指导反恐实践具有一定价值。

目录

导论

**章 我国反恐立法的意义、内容与问题
**节 反恐立法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反恐立法内容概览
第三节 我国反恐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我国反恐立法的历史沿革
**节 中国反恐立法的主要历程
第二节 中国反恐立法的特点表征
第三节 完善中国反恐立法的建议

第三章 反恐法的基本原则
**节 反恐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第二节 我国现行反恐法基本原则的不足
第三节 域外反恐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我国反恐法基本原则的构建

第四章 反恐立法中的认定行为问题
**节 认定行为之研究
第二节 对反恐行政认定行为的不可诉性之商榷
第三节 美国反恐法外国恐怖活动组织认定制度及其批判性借鉴

第五章 处置行为之研究
**节 处置的指挥体系
第二节 处置的执行机制
第三节 处置人员后续保障

第六章 反恐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节 政府单维反恐的不足及改进
第二节 公众参与反恐的正当性论证
第三节 公众参与反恐模式的构建
第四节 促进公众参与反恐的途径

第七章 代结语:对优化《反恐怖主义法》的建议

附录
恐怖主义时代的紧急状态宪法
“现代恐怖主义”背景下法院司法审查之新认识
后“9·11”时代,美德反恐国际合作的**案评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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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行政法视野下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研究》:  三、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的国情迥异,但在恐怖活动组织认定上,两国都有相应的制度。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制度。然而,该法却没有区分国内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制度与外国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制度,而是将两种存在一定差异的恐怖活动组织以统一的认定制度来加以规范。不仅如此,即使是统一的认定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憾。①  而从恐怖活动组织认定实践来看,除了因“9. 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联合国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我国依照联合国反恐决议,公安部于2003年12月认定了首批“东突”恐怖组织名单,以及为保卫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和进一步打击“东突”恐怖分子,公安部和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将已经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中的8名人员和6名人员认定为恐怖分子之外,我国政府就再也没有认定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分子)。②然而,从新闻媒体报道,以及官方和民众判断来看,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暴力恐怖活动威胁。③比如,国家领导人90天内22次谈及反恐。显然,严峻的反恐形势,特别是反击那些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相勾结的恐怖活动组织与对外国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差异。这既不利于我国政府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组织,特别是外国恐怖活动组织,也难以积极回应作为崛起中的大国将面临更多恐怖活动威胁的现实。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④  而美国作为世界大国和强国,却是遭受恐怖活动组织,特别是国际和外国恐怖活动组织袭击*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在每遭一次剧烈的恐怖袭击之后,美国政府都会制定和修改相应的反恐怖主义法律。这些法律既是美国人民(当然也包括世界其他国家的公民)通过付出血的代价所形成的,也是美国法律学界投入大量研究精力所制定的。它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和成熟的制度。对此,我们可以持批判性借鉴立场,吸取该国制度中的精华部分,剔除糟粕内容。  (一)需要补充对恐怖活动组织认定的法律后果  与美国反恐法对外国恐怖活动组织认定的法律后果所作的相对完备的规定相比,我国反恐法对认定后果的规定极为单薄。①这十分不利于威慑和打击现实的和潜在的恐怖活动组织。同时,也没有将认定制度的收益*大化。我国反恐认定的法律后果需要从如下两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补充规定特定主体故意向被认定组织提供物资支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美国反恐法规定,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被认定的外国恐怖活动组织予以物质支持,则将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得挑战认定行为。这对于有效阻遏外国恐怖活动组织的网络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若要实现“恐怖主义组织网络因复杂性和分散性导致他们在长期窒息和饥饿的状态下必将退化”②的目的,切断对被认定组织的物资支持就是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将来在修改《反恐怖主义法》时,应当增加规定,一旦某一组织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那么任何组织或个人故意向该组织提供物资支持,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需要补充规定对被认定组织成员的制裁。如何对被认定组织的成员加以制裁,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未作规定。而美国反恐法规定一旦某组织被认定为外国恐怖活动组织,那么该组织的成员要么被驱逐出境(如果在美国境内)——即使没有实施任何恐怖活动,也将禁止进入美国。美国的这一规定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一旦任何外国组织被我国政府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那么其成员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而*轻的处罚则是驱逐出境或禁止进境。鉴于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外国恐怖活动组织和国内恐怖活动组织适用相同的认定制度,那么对于国内的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其成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比如,限制出行和购买特定物品、禁止出境等。  ……

作者简介

  戚建刚,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获评湖北省第三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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