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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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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12684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83页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21612684 ; 978-7-5216-1268-4

本书特色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读物 解读更全面、更细致、更深入

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体系性解读: 原理上结合党的政策, 目标上侧重原理介绍, 同时重视案例分析。本书共分为十章, 分别介绍了党纪处分体系研究的缘由、党纪处分的制度依据、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违纪构成、共同违纪、纪律处分的裁量、纪律处分裁量制度、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程序性的相关规定和违纪行为的种类。

目录

**章??党纪处分体系研究的缘由

**节??党纪处分的含义及性质/ 002

第二节??《党纪处分条例》的历史发展/ 019

第三节??《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意义与变化/ 021

第二章??党纪处分的制度依据

**节??党纪处分的制度依据/ 026

第二节??党纪解释/ 027

第三章??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节??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032

第二节??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042

第三节??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 047

第四章??违纪构成

**节??违纪构成的概述/ 052

第二节??违纪的客体要件/ 056

第三节??违纪的客观方面要件/ 060

第四节??违纪的主体要件/ 087

第五节??违纪的主观方面要件/ 095

第五章??共同违纪

**节??共同违纪概述/ 106

第二节??共同违纪的构成/ 108

第三节??共同违纪形态/ 126

第四节??共同违纪的责任划分/ 135

第五节??集体违纪的责任划分/ 143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裁量

**节??纪律处分裁量概述/ 148

第二节??纪律处分裁量原则/ 150

第三节??纪律处分裁量情节/ 153

第七章??纪律处分裁量制度

**节??累次违纪与违纪错漏/ 164

第二节??主动交代/ 166

第三节??坦白/ 169

第四节??立功/ 170

第五节??合并处分/ 172

第六节??想象竞合和条款竞合/ 175

第八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

**节??对涉罪党员和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180

第二节??对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处理/ 182

第三节??对犯罪不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与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183

第九章??其他程序性的相关规定

**节??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190

第二节??对死亡党员的违纪处理/ 191

第三节??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和经济损失的计算/ 193

第四节??党纪处分决定执行的期限和手续/ 195

第十章??违纪行为的种类

**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00

第二节??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266

第三节??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96

第四节??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341

第五节??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55

第六节??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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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节??党纪处分的含义及性质 一、党纪处分的概念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依照特定权限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给予的纪律处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纪处分的特点如下。 **,有权实施党纪处分的是党的有关组织,包括上级党委。 第二,受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和党员。一般而言,党员违纪多,党组织违纪少,而且主要是基层党组织。 第三,党纪处分要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党纪处分的内容要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 二、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一)政务处分概述 政务处分是监察法中所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在我国《监察法》中,关于政务处分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应采取何种程序,对公职人员哪些具体的行为,进行何种政务处分都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我国在《监察法》实施后,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了加强政务处分的规范性,消除死角和盲点,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权、秉公用权,确保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务处分法》作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部对公职人员惩戒制度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国家法律,完成了相关纪律内容向法律义务的转化,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了严管厚爱,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党纪和国法协同发挥效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务处分法》共七章,合计六十八条,规定了对公务员等六类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当给予的警告、记过乃至开除等六种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的五种情况。此外,还规定了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所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共同违法、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七种情形,以及开除的五种情形,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和政务处分的相关程序性内容等。 1.政务处分的原则 《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政务处分法》的三个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其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衔接。例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与党纪处分的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民主集中制两个原则具有内在契合性;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与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和实事求是两个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相呼应;至于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则与党纪处分中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具有一致性,实现了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有利于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党管干部原则可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解其内涵,即分别从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和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上予以明确。党管干部根本原则的关键在于党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权和对其工作的领导权的把握,这决定了党管干部的根本立场和方向。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方式方法是具体应用于实践中的具体干部管理制度,其主要是根据党的干部方针、路线和标准确定的。随着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发展,必须在党管干部原则中融入新的时代内容,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改进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加强民主集中制的保证作用。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中也必须对该原则进行坚决的贯彻和执行,具体体现为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和完善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乃至杜绝个人独断专行的“一言堂”情况的发生。 (2)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这不仅与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和实事求是两个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相呼应,而且与我国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契合,体现了其“前承党规党纪,后接刑事法律”以及对“纪法协同”和“法法衔接”的推动。 追求平等是人类的理想之一。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具体化。即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在适用《政务处分法》时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职人员因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等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要求在认定违法行为上一律平等,而且要求在政务处分的裁量、执行以及具体的程序适用上一律平等,不能给予任何公职人员特殊或歧视待遇。 在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这不仅体现了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体现了在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政务处分时必须严格依法认定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准确裁量、执行政务处分,力求政务处分的个别化。 (3)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政务处分法》中坚持和重申了我国《监察法》第五条关于国家监察工作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对于公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注重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教育改造。在从严治吏的基础上确保对其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加强教育,让公职人员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帮助其改正错误。

作者简介

童德华,1971年出生,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从事刑法现代化研究工作,已出版个人专著7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4个,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王一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察文化与法治陈列室讲解员。 史艺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察文化与法治陈列室讲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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