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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中的法规与伦理

新媒体传播中的法规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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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57290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38页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65729096 ; 978-7-5657-2909-6

本书特色

这是一本新闻传播学论文自选集,收集了自2015年以来四年多时间里作者发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现代传播》《新闻大学》等各类报刊杂志上的主要论文(也包括少量评论和专访等)。本书分“新媒体传播的公民隐私保护”“新媒体传播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新媒体传播中的社会责任担当”“报刊访谈”四部分,以“法看新闻”,探讨了新媒体传播领域公民隐私、权利义务问题、社会责任担当等目前被业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关于新媒体传播中公民隐私保护的问题,作者搜集了十年间网络隐私问题发展,清晰呈现了大数据时代隐私信息安全的困境和新特点。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讨论新媒体传播中法规与伦理的著作, 是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多年来的研究和观察写作成果的结集, 研究重点在于新媒体传播中的公民隐私保护、新媒体传播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新媒体传播中的社会责任担当等。作者试图在总体上关注中国经验中的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的多个方面,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开阔的视野。

目录

目录:

**章?? 新媒体传播中的公民隐私保护

网络隐私问题十年研究的学术场域

——基于 CiteSpace 可视化科学知识图谱分析(2008—2017)

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数据的收集与处置

新媒体传播中的信息分享与隐私权保护

隐私信息:分享的快乐与受伤的痛苦

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中的边界

大数据时代中国公民的隐私困境

大数据时代隐私信息安全的四重困境

无感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的新特点

手机应用模糊地带的公民隐私信息保护

——基于 5 大互联网企业手机端的隐私政策分析

关联方信息共享与公民的隐私保护

——基于手机 App 的研究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途径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研究

第二章?? 新媒体传播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底线

新媒体时代虚假新闻产生的逻辑

新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治理

网络舆论监督失范行为的成因探析

网络舆论监督失范行为的化解对策

媒体新常态中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

自媒体时代下“反转型新闻”的探讨

自媒体平台“洗稿”行为的法律困境与版权保护

隐性采访:道德价值与法律底线

群主担责的底线

人工智能时代传媒业的面向与进路

媒介法规研究 2016 年综述

媒介法规研究 2017 年综述

第三章?? 新媒体传播中的社会责任担当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教育的核心、支撑与融通

传统媒体舆论引导的“变与不变”

新闻舆论工作的创新之道

信息消费时代公民理性精神的培养

激发·引领·弘扬

——网络时代媒体在爱心培育中的作用

信息分享与责任担当

网络传播中的关键节点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喂食族

“洗稿”乱象的技术制衡

大数据时代:何处安放我们的隐私?

撕裂与弥合

三评“苹果偷听”

第四章?? 报刊访谈

顺应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专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顾理平教授

顾理平 : 传媒教育应积极回应传媒发展的新特点

学人自述:顾理平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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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新媒体传播中的法规与伦理》:  二、来自隐私主体之外的伤害  1.分享他人隐私信息时的伤害  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分享行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除了自己主动分享信息外,点赞并转发他人分享的信息,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人们通过这种转发,试图表达情感、警示他人、分享快乐……公民的信息分享行为主要分为原创分享和转发分享两种情形,当然也有通过对不同信息重新编辑整合分享的,但这种情形不仅少见,在性质上也可归属于前两种情形。我们在**部分讨论的公民主动分享信息的行为基本属于原创分享。在现实的传播链条中,公民的转发分享*为普遍,指尖轻点几下,转发分享过程即告完成,但这种貌似轻松愉快的不经意举动,可能会导致对他人隐私的伤害。以转发他人朋友圈信息为例,隐私主体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分享涉及隐私的信息,有自己的认知前提,即这些信息是分享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的(尽管存在如前所述有自己主动泄露隐私的风险),但其他公民对他人分享的信息无论转发在自己的朋友圈还是各种群中,均在事实上扩大了知晓范围,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伤害。同时,有些隐私主体分享信息时还会设定时间,如三天、六个月等,而转发者未必会做出同样的设定,从而导致可能的伤害行为产生。隐私主体某些个人的人生际遇和经历在一定时间内愿意分享,但时过境迁或某些特定事项发生后,他们并不希望这些分享的信息在网络上继续留存,需要删除,于是就删除了,但分享者未必会跟进做出删除处理,导致伤害发生,譬如个人失恋的经历、受骗的经历,甚至是与某些人欢聚的经历等都是如此。  隐私权受侵害的大小与隐私信息知晓范围的大小成正比,即隐私信息知晓的范围越大,受侵害的程度越严重,反之,受侵害的程度越轻。公民在转发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时,一定会导致知晓范围的扩大。例如,有些公民为了某种个人目的,会故意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这些公民的行为当然构成侵权,即使这些公民在网上散布隐私信息不是故意为之,同样构成侵权,而转发公民同样有侵权之嫌(尽管程度较轻)。  2.评论过程形成的伤害  微博、微信(朋友圈、群)的评论、讨论功能的设置,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互动,网络社区也基于这样的功能而更加逼真地对应着现实社区。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低头族”的快速壮大,许多人非常担心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包括亲朋关系的疏离。一些主流媒体甚至通过播放公益片等方式引导人们放下手机,增加现实中的人际交流从而提升人际关系中的亲密度。但是,网络的产生和网络交往一定会导致现实生活中这种疏离的产生吗?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比较乐观:“通过对互联网的研究,我们认识到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在保持社会关系中的潜能,通过对人们在联机和脱机时社交关系网的调查,我们得到的结论是网络社会中的社交关系的前途是光明的。”“在网络社会人们不会抵制基于实际位置的社会关系。来自Netville、Syntopia工程、佩尤网络与美国生活计划以及其他逐渐增加的证据表明,很多*初在网上建立的关系延续到了网络以外,反之亦然。”而这种乐观的前景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络互动、评论功能而产生的。人们线上的互动会引发线下实际交往行为的发生,线下行为不便则可借由线上行为完成: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因为班级群而重新相遇;形同陌路的邻居因为小区群的建立而多了份亲近感……凡此种种,都经由网络互动、评论而发生。但是,网络的互动和评论也会导致对他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的伤害。一般认为,网络上的评论往往更多伤害到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因为名誉主要关涉社会评价和舆论倾向,网络评论显然与此有关。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到一个事实:网络的海量信息储备为类似“人肉搜索”等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各类搜索软件、爬虫软件的普遍应用更让公民有意无意留存于网络上的隐私信息被方便地收集到。如果评论者表达某些观点或判断时也基于这些隐私信息,那么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有些知情的评论者也会在评论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从而构成新的伤害。  3.网络传播平台的责任  基于数字传播技术的网络传播平台都具备信息收集和存储功能,这个功能实际上给公民隐私信息泄露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完整的数字化记忆代表了一种更为严酷的数字圆形监狱。由于我们所说与所做的许多事情都被存储在数字化记忆中,并且可以通过存储器进行访问,因此,我们的言行可能不仅会被我们同时代的人们所评判,而且还会受到所有未来人的评判。通过数字化记忆,圆形监狱能够随时随地监视我们。”这里的“圆形监狱”,是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狱警对犯人的监视方式。法国思想家则将边沁的这个概念与政府权力的运行结合起来,提出了“全景监狱”的理论,认为社会和权力对人的监视“从封闭的规训、某种社会的‘隔离区’扩展到一种无限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的运动”。人们时时处在被监视的状态之中,而在“数字化生存的”大数据时代,这种“全景监狱”已经升级为数字版并变得几乎无所不能了。信息收集和存储的目的当然是分析和使用,网络传播平台可以通过对公民网络使用行为的深度分析,做出判断和采取相应行为。当然,这里的使用同时也包含了分享,即基于商业目的而与他人分享相应的信息,例如,当公民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衣服,网站会根据公民的购买行为做出购买者高矮胖瘦、消费能力等的分析判断,进而向购买者推送相应的商品信息。而这些信息还可能被售卖给其他商家。  ……

作者简介

顾理平,江苏江阴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主任;中国新闻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兼任教育部新闻卓越人才培养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2003—2016年先后任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已出版《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隐性采访论》《社会新闻采写艺术》等独著作品12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等一流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作为中国新闻传播法学领域的拓荒者,1999年出版了**部专著《新闻法学》,初步框定了该学科领域的逻辑框架与核心概念。先后主持《人工智能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一般项目1项,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 2016年,联合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13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并被选为首任会长,2021年连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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