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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总则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总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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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07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0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10930744 ; 978-7-5109-3074-4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是由山东省不错人民法院组织业务骨干力量编写而成,分为总则卷、物权卷、合同卷、人格权卷、婚姻家庭·继承卷和侵权责任卷六卷。全书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司法实践,紧紧围绕民法典各编中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以"法言俗语-以案释法-法官说法"的形式对民法典进行逐条解读,观点非常不错准确,内容生动丰富。本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民法典新精神,在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的同时,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目录

**章 基本规定
**节 立法宗旨与立法依据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的权益,《民法典》来守)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初心,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范围
一、人身关系(咱俩的关系受《民法典》保护吗?)
二、财产关系(《民法典》让我们的合法财产更安全)
第三节 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我的权利,我做主)
二、平等原则(《民法典》面前,你我他平等)
三、自愿原则(“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四、公平原则(《民法典》里有一杆公平秤)
五、诚信原则(“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六、公序良俗原则(你我要有“底线”意识)
七、绿色原则(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第四节 关于民法适用规则的规定
一、法律与习惯(法律的两大“来源”)
二、习惯的适用规则(适用习惯,不能突破“底线”)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我们生而为人的资格)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未出生孩子也有权利需保护)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资格)
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关怀、关爱的对象)
第二节 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失能失智时,谁来守护你)
二、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监护也是社会责任)
三、监护人的监护原则与职责权利(尊重为前提,有利是关键)
四、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不履己责,监护资格丧失)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监护关系并非一成不变满足条件就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怎么办?)
二、宣告失踪人财产(被法院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怎么办?)
三、宣告死亡(下落不明4年,怎么办?)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亡者”归来,其权利如何维护)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想干个体,盈亏自负)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田到户,共奔小康)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终止,由公司负责,股东不担责)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代表人)
三、法人清算与法人终止(算出明白账,好聚也好散)
四、法人的分支机构(“母”债“子”偿,“子”债“母”偿)
五、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想做老板不容易创立公司要合法)
第二节 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成立(利益*大化,是公司的本质)
二、营利法人的章程(制定章程定规矩,权利义务先说好)
三、营利法人的内设机构(营利法人内部有分工)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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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总则卷)》: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法人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性法人,但它们也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以法人的名义独立从事一些社会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它们称为“特别法人”。《民法典》只规定了这四类特别法人。这些特别法人,或为公益目的设立,或者不是以获得利润为法人运行的目的,或者出资人、设立人不取得利润。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虽然也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为了集体的利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为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目的设立。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的是机关法人,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共管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有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如卫生质量监督所、劳动监察大队。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两类机关法人区分并不明确,在通常的印象中,这两类机关法人都是行使公权力、开展公共管理的。为了更好地开展公共管理活动,这些机关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租用交通工具或者它们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伤害了他人或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那么,机关法人就与相应的出卖方、出租方、受损失方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因机关法人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务院原相关部门的职能整合后,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等;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原来的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等。在方案落地实施后,一些机关法人终止,一些新的机关法人产生,新的法人承接了终止的机关法人的管理职能。那么,终止的机关法人在终止以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的一些民事活动,在该机关法人终止后,由什么主体继续参加或承担民事责任呢?机关法人终止时的动产、不动产(包括经费、办公用品、办公楼)由继续履行终止法人的管理职能的机关接受,相应地,终止之前参加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也由继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的机关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继续履行职能的机关也就是继任的机关不能拒绝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也不能选择行使哪些权利或不行使哪些权利、承担哪项责任或不承担哪项责任。比如,上述所说的国土资源部法人资格终止后,其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还没有偿还,由继续履行其管理职能的自然资源部来偿还,自然资源部不能拒绝。但是如果机关法人终止了,没有其他的机关继续履行其职能,那么,由谁来承担已终止的机关法人尚未清偿的债务;债务人如果欠已终止的机关法人款项,债务人向谁清偿呢?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常来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一般是被终止的机关法人的上级机关,也往往是它的设立机关。例如,如果某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被撤销后,并没有其他机关继续履行它的职权,那么由该市政府对该部门终止前参加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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