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星价 ¥49.2 (8.5折)
2星价¥49.2 定价¥58.0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6989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36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21616989 ; 978-7-5216-1698-9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实施放火的行为定性

——孙某放火案

2.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高空抛物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蒋某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代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抢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方向盘的行为定性

——胡茂某、胡雪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邓秀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非法持有枪支后再卖与他人的,构成何罪

——李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张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8.非法买卖枪支罪中共犯的认定

——王义某、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9.判定非法储存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要依据

——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10.因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制造爆炸物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伍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

11.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裁判思考

——孔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12.被告人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时不得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海某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告无罪案

13.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所依据内容”的供述与自首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者之间关系的认定

——郭某交通肇事案

14.机动车辆所有人符合法律规定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兰清某、张继某交通肇事案

15.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主观上明知发生事故,肇事后驶离现场的,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卢中某交通肇事案

16.交通肇事罪中多方事故责任的认定

——王某交通肇事案

17.交通肇事罪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李某交通肇事案

18.交通肇事后逃逸及自首认定

——曾亚某交通肇事案

19.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应慎重适用缓刑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投案自首如何定罪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1.多人于景区飙车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覃某等危险驾驶案

22.醉驾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交叉持续状态下的被告人罪数认定

——李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23.醉驾案件中如何适用紧急避险制度

——陈某勇被诉危险驾驶案

24.危险驾驶罪在没有道路监控的情况下,应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情况等证据进行认定

——胡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

25.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醉驾后二次饮酒行为性质的认定

——邱某危险驾驶案

26.危险驾驶罪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标准

——林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

27.责任事故罪中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审查及工程转包关系中涉案人员的刑事认定

——张献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8.持证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恒甲、陈恒乙销售伪劣产品案

29.假药是否实际售出不影响销售假药罪既遂的认定

——杨海某、陈某销售假药案

30.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改判缓刑时禁止令的适用

——陈某某销售假药案

31.草莓是否属于“果树”及使用禁用农药的认定

——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走私罪

3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走私货物数量的认定

——刘某、黄某、林某、赵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3.拆迁诈骗中拆迁员收受钱款的行为认定

——安卫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4.购买假币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杨建某购买假币案

35.高利转贷罪中被告人“过桥”贷款行为的认定

——莫立某受贿、高利转贷案

36.骗取贷款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刘延某骗取贷款案

37.合同诈骗行为中符合金融诈骗犯罪构成的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王某贷款诈骗案

38.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刘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9.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犯意转化之司法认定

——孙建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标准

——徐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1.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及量刑依据

——前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2.设立“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行为中牵连犯的适用

——陈某某、黄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

(五)金融诈骗罪

43.个人在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认定

——苏克某集资诈骗案

4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推定规则

——韩某某集资诈骗案

45.涉网络众筹平台型诈骗类犯罪的罪名选择

——崔小某等集资诈骗案

46.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47.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起算时间

——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48.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认定

——陈某逃税案

49.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

——王祥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0.“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丁红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认定规则

——余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52.被特许人假冒特许人商标应严格控制从宽幅度

——顾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53.刑法中伪劣产品的判定应坚持实质性标准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5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黄文某合同诈骗案

55.以“两头骗”的方式,租赁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李博某合同诈骗案

56.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如何理解认定

——魏某某合同诈骗案

57.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

——崔兴某合同诈骗案

58.隐瞒资质与商户签合同改装天然气管道致使燃气被盗用应分别评价为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

——赵某合同诈骗、盗窃案

59.传销案件的特点及传销中领导者、组织者的认定

——邓家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60.电子烟作为“烟草专卖品”的认定标准

——闵某某非法经营案

61.非法经营罪中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养卡”行为的认定

——李佑某、李某非法经营案

62.非法经营罪中烟草专卖品的认定

——杨某等非法经营案

63.“黑物业”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准确适用

——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64.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构成强迫交易罪

——开同某等强迫交易案


展开全部

节选

42设立“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行为中牵连犯的适用 ——陈某某、黄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169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黄某某开设的深圳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从事网页设计业务。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收到他人制作“钓鱼网站”的邀请,后其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租赁境外服务器,为他人制作、设立假冒乙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储存于服务器。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还根据他人要求,帮助他人从服务器导出利用“钓鱼网站”非法获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并直接提供给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通过帮助他人制作、设立“钓鱼网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3864元,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使用的电脑中查获已从服务器中导出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190组。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名下中国丙银行账户以及深圳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账号内资金予以冻结。 【案件焦点】 设立“钓鱼网站”的行为与获取他人财产信息资料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二者属于牵连犯还是非想象竞合犯,应以何罪名规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并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本院分别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二被告人制作、设立假冒银行“钓鱼网站”的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虽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二被告人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但二被告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违法所得仍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款,第二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向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依法予以没收(在案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折抵上述款项)。 【法官后语】 该案系《*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北京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和上升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二被告人假冒金融机构名义制作“钓鱼网站”,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190组,违法所得高达50余万元,虽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予以规制,但其中涉及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刑法问题,应予以探讨。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应包括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就本案而言,二被告人窃取的179组他人信用卡信息,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信用卡卡号、密码行卡背面3位安全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财产信息,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二被告人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亦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对二被告人予以规制。 无论刑法理论,抑或司法实践,罪数形态是经常遇到及讨论的问题。就本案而言,二被告人实施设立假冒银行“钓鱼网站”的行为和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设立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系想象竞合关系,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规定一个量刑区间,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区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处罚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对陈某某、黄某某应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论处。 笔者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即手段行为是设立用于“钓鱼”的虚假银行网站,目的行为则是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通常而言,行为人设立“钓鱼网站”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产信息资料,这是类型化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本案中,根据“买家”的要求,二被告人还实施了从服务器导出利用“钓鱼网站”非法获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并直接提供给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从一重处罚,由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处罚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对二被告人应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规制。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杨光 曹红坤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