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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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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9096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16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9096 ; 978-7-5216-1909-6

本书特色

收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文本,逐条加注条旨,在重点条文下进行“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适用指引”“条文参见”等的注释加工。本书的后半部分附录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使用价值: 1. 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 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内容简介

因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收录法律条文并对条文进行详致解读,内容均是从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对条文的非常不错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案例来自很高人民法院、各不错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书后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实用附录:

1.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典型案例指引(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9件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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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理解与适用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证。 条文参见 《矿山安全法》第22、26、27条;《建筑法》第47条;《煤炭法》第36、3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典型案例指引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卫生设施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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