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 ISBN:97875109318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90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510931802 ; 978-7-5109-3180-2
本书特色
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系统清理整合原有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高***民事审判**庭组织编写了本书,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解读】等栏目对解释条文进行全面解读,满足读者在司法实践以及处理劳动争议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后附有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新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修改变化。本书是理解与适用这一解释的**指导用书。
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系统清理整合原有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
目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双方起诉时的诉讼主体及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后的可诉性规定
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节选
《*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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