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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联适用全书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联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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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901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2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21619010 ; 978-7-5216-1901-0

本书特色

全面性:收录基础法律和关联规定 针对性:重点条文进行释义和解读 指导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内容简介

根据中政委统一部署,2021年拟开展减假暂专项检查活动。该书编排宗旨主要在于服务司法实践,力争一次性收录减假暂关联法律所有内容,突出系统性、实用性、全面性。本书拟收录现行有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法律、法律、部门规章、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关案件请示答复及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贯穿其中,故采取关联法律的形式予以收录。本书内容版块分为【法条内容】、【条文释义】或【重点提示】、【关联规定】、【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导案例】或【公报案例】,每一部分内容确定一个主要法律或者主办机关的规定作为基础法律,然后对该条文进行释义或针对业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说明,将关联规定与基础法律对应列举,并收录针对该文件发布的官方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及针对重点法条进行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的相关解析,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 我们力争做到收录文件的全面性、业务指导的实用性,打造一本实用好用的“减假暂”业务指导手册。

目录

**部分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12年12月26日)

第二部分减刑、假释具体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10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8月1日)

第三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具体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0月24日)

第四部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2014年4月4日)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3月6日)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2016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附录本书所涉法律文件(以公布时间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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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监狱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的审查。司法实践中,有的罪犯获得的考核计分和行政奖励虽然在形式上达到了提请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但是该罪犯可能发生了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有的甚至受到了处分或处罚。对此,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要进行重点审查,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类似意见。 【关联规定】 2-1《*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1〕1号) 第五百三十五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在三日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2-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4年第130号令)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作者简介

张书铭,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曾任*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处长、第五检察厅处长、主办检察官等职务。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政策和检察业务,出版《理性法律监督论纲》等个人专著2部,参编著作8部,发表学术和业务论文20余篇,主持或参与法律类科研项目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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