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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刑法规制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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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30777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13077736 ; 978-7-5130-7773-6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相关人士。对当前网络中传播有害信息从刑法角度进行全方位探讨。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网络犯罪理论和现象研究的意义,通过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界定、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和理念变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论述,找出刑法规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方面存在的观念滞后、规制失灵的问题,跳出网络工具价值的思维定式,挖掘网络社会传播有害信息与传统社会中传播有害信息的深层次差异,处理好网络生态环境法益和传统法益的关系。

目录

目 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主要解决的问题
**章 网络有害信息的界定
**节 网络有害信息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解构
二、类型解构
第二节 网络有害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网络有害信息与网络有害数据
二、网络有害信息与网络垃圾信息
三、网络有害信息与网络违法信息
四、网络有害信息与网络不良信息
第三节 网络有害信息与传统有害信息之比较
一、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
二、基于“七W”传播模式的比较
三、网络引发的传播有害信息犯罪新情势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刑法视域下的网络传播有害信息
**节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各要素的刑法审视
一、“网络”的犯罪构成要素归属
二、“有害信息”的犯罪构成要素归属
三、刑法中的传播行为
第二节 刑法中“有害”的判断
一、判断意义
二、判断层次
三、判断依据
四、判断标准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
**节 确定刑法规制边界的研究进路
一、研究起点: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谈起
二、双轨并进:犯罪本质与刑罚正当性的互动
第二节 犯罪本质与刑罚正当性的双重限制
一、犯罪本质范畴内确定刑法规制边界的标准
二、刑罚正当性范畴内确定刑法规制边界的标准
第三节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边界的变动
一、网络传播有害信息侵害的法益
二、规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刑罚诉求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中的理念变动
**节 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更新
一、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内涵
二、“限制的处罚”之检讨
三、“必要的处罚”之提倡
四、刑法谦抑性在规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中的运用
第二节 预防性刑法观的扩张
一、预防性刑法观在规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中的体现
二、预防性刑法观在规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中的正当性解读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节 类型化的刑事责任认定路径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于刑事责任认定的意义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四、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差异
第二节 刑法上合作义务的增加
一、刑法上合作义务增加的现实背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解析
三、刑法上合作义务增加的意义
第三节 小结
第六章 特定网络用户的作为义务
**节 不作为犯的处罚转向
一、网络用户传播有害信息的情势
二、特定网络用户管控信息的作为能力
三、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
第二节 特定网络用户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模式
一、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模式
二、微博“大V”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模式
三、主播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模式
第三节 小结
结语:跳出网络工具价值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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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波,厦门大学刑法学博士,台湾中正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刑事司法、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现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江西省知识产权学院专职研究员。曾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获南昌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嘉奖等荣誉,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在《江苏社会科学》《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出版发行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撰写著作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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