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26757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50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42675729 ; 978-7-5426-7572-9
本书特色
1.一线经验总结 本书是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各位作者多年单证一线工作经验总结,从单证实务操作、条款审核到制裁合规的风险讨论、保函业务分析,均来自实际业务案例。 2.紧跟时事热点 无论是对新冠疫情下贸易风险分析及应对的讨论,还是对供应链、铁路提单、电子交单的思考,均凸显了时代特色,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3.直击业务痛点 内容接地气,切实反映单证人员的业务痛点与思考。
内容简介
《国际结算:实务、前沿与案例》一书汇集交通银行靠前结算中心十余年的靠前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全书分为单证结算实务、运单风险探讨、单证审核释疑、典型案例分析、制裁合规风险、独立保函研究及前沿探索发现七个主题。讨论的问题不仅涵盖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等传统靠前结算产品的探讨,还覆盖了单证结算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大宗商品、制裁合规、跨境结算与电子交单等热点的研究和讨论。本书题材广泛、贴合实务、紧跟前沿,既可作为商业银行靠前结算从业人士的参考读物,亦可为进出口外贸企业提供结算业务指导。
目录
1 单证结算实务
开证的内在逻辑
信用证通知风险识别全攻略
疫情下银行单证业务处理技巧
信用证拒付风险防范与应对
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保兑的修改、撤销与部分保兑的有效性
不可小觑的信用证附加条款
转让证下直接交单开证行的风险与应对
转让证业务中转让行风险与防范
谈谈那些“众说纷纭”的托收付款方式
2 运单风险探讨
浅析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主体及其风险规避
实证分析无单放货之风险防范
聚焦危险货物海上运输
信用证下提单港口栏位的审核标准
浅议运输单据名称的限制
关于提单背书问题的思考
提单“不知条款”初探
3 单证审核释疑
信用证常见罚金条款探析
由形式发票作为信用证一部分引发的思考
不可轻视的装船通知
浅析信用证尾款交单“不符”案
信用证中的常见歧义表述与避坑指南
大宗商品信用证常见支款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单被保险人与背书问题探究
NEGOTIABLE FORM保单背书之争
4 典型案例分析
信用证通知谜案
海上货物运输的可保利益探究及对保单审核的思考
从湖美案看原产地证价格栏位的审核
国际商会意见中的“中国元素”启示
出口信用证欺诈风险辨析及应对
新冠疫情背景下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
转通知信用证下的银行信用风险
非单据化条款之“货物到港时间”风险浅析
由一份矿石进口开证申请引发的思考
从一则判例看煤炭进口开证的质量控制
……
5 制裁合规风险
6 独立保函研究
7 前沿探索发现
后记
节选
《国际结算:实务、前沿与案例》: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为。根据无单放货行为是否依据托运人指示,以及承运人是否有过错,笔者将其分为善意的无单放货行为与非善意的无单放货行为。善意的无单放货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下,电放或者直接放货给收货人的情况。另一种是在承运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比如货物到港之后托运人迟迟不对交付或处理作出指示,导致超过目的港规定的滞留期限,如不处理货物会对承运人造成损害等,承运人不得不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 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非善意的无单放货行为,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无单放货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负责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正本提单持有人指示缺失的情况下,基于各种非善意的原因予以放货,从而对提单持有人或者货方造成损害的行为。无论在国际贸易合同下,抑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出口商都将成为无单放货所导致的风险或者损害的直接承受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而且由于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复杂,很难讨回公道;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出口商虽然可以依据海商法等法律,要求承运人等相关人员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但其本身亦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诉讼风险。 现在国内有关无单放货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无单放货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试图明确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试图规范的是无单放货发生后举证责任的安排等等。但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对出口商来说,法律规范不过是实际损害已经发生而寻求的救济途径而已。本文通过对2014年至2015年两年间我国法院相关案件判决书的整理分析,归纳出无单放货经常出现的风险点,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重点介绍,对出口商如何防范这些无单放货风险点提出建议。 一、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一)因承运人身份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是由承运人承担的。所谓“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所以出口方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一定要弄清楚,其货物是否由承运人接管,其是否在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践中,许多出口商误将货代视为承运人,或者缺乏识别承运人身份的意识,从而导致交付货物后,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这不但易引发无单放货的风险,而且在后续无单放货纠纷诉诸法庭后,还会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珠海联进贸易有限公司诉利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2014)广海法初字第87号]中,联进作为出口商,要将一批货物运往摩洛哥,并委托利斯办理货物出口运输,而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是另一家公司,后货物被无单放货。法院判决认为:利斯仅仅代表承运人收取了涉案货物在起运港的操作费用,并未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涉案货物的运输,也未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过正本提单;而原告*终选择不领取正本提单而采取电放形式后,也无证据证明利斯是接收电放指令的义务人。法院据此认定利斯与联进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该案中联进败诉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对承运人身份识别的疏忽。在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时,利斯提供给联进用于联络运输的邮件地址,以及后来利斯提供给联进的提单副本上,均已清楚地显示实际承运人的公司名称,但联进仍坚信是在同利斯洽谈订立运输合同以及后续履行等事宜,而利斯却完全为局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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