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5110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9
- 出版时间:2022-02-01
- 条形码:9787521625110 ; 978-7-5216-2511-0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是道路交通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内容包含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目录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 多车连撞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田某诉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 雇员使用雇主所有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徐某等诉潘某、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 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
——甘某诉财险日照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 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曹某1等诉财险梅河口支公司、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 无证驾驶者好意同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占某诉财险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 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雷某诉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 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
——王某诉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8. 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标准
——陈某诉李某1、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 “超标”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是否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
——武某1诉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涉军警车的责任认定
——李某等诉消防救援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外卖骑手赔偿责任的认定
——史某诉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 注册骑手网络配送途中致损的各方责任分担
——刘某诉古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 买受人持车辆出卖人交付的伪造交强险保单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邱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4.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在裁判中明确
——任某友、张某兰诉混凝土公司、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 被扶养人在未达特定条件时仍可支持赔偿生活费
——秦某生、周某格诉高某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 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穆某诉贾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7.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民事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
——吕某诉夏某诚、财险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8. 定残日后的误工费不应再单独计算
——田某诉财险北京分公司、闻某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 工伤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赔偿标准的认定
——李某宝诉崔某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 侵权人赔偿工伤受害人损失的认定
——崔某霞诉黄某、李某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中又遭遇医疗损害时赔偿问题的处理
——王某某诉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 快递公司与员工签订涉交通事故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张某诉物流公司、张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3. 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张某祥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 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耿某喜诉李某东、财险荷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5. 醉酒驾驶共享汽车之责
——陈某莉诉杨某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6. 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结论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林等诉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陆某曼诉温某波、财险百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 投保义务人对机动车无上路行驶预期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责任认定
——毕甲等诉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 未达到伤残等级程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王某凤诉张某雄、财险青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 五车连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覃某那、韦某明诉韦某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徐某新诉廖某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 受害人造成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丘某阳诉潘某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基础性疾病的因果关系认定
——黎某飞诉陈某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4. 因“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分别产生两次损失情形下侵权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
——甲物流公司诉财险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5. 侵权人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配偶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沈某诉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6. 机动车财产损失“无法修复”的认定
——市场发展公司诉财险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37.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可撤销
——彭某洪诉聂某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 对于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一次性处理后的损失能否再主张赔偿
——管某云诉陈某彬、财险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9. 电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姜某洁诉倪某兴、财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40. 法院不需为未诉被侵权人预留交强险份额
——陈某诉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 保险人在电子投保中应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
——赵某诉冯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2. 非主观故意的“肇事逃逸”不引发商业险免赔的法律后果
——孙某保诉王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发生互碰是否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
——物流公司诉财险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 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孔某珍诉成某燕、财险汕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5. 保险公司未经受害人同意将交强险保费支付给投保人的应当继续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鹏诉王某鹏、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 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义务
——石某启等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 机动车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付
——徐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 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不能必然引起商业险拒赔
——袁某满等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 商业险免责条款在交警部门未对驾车驶离现场的肇事司机作逃逸认定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何某梁诉余某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 交通事故造成待售新车的贬值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汽车服务公司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 交强险追偿范围确定
——财险永州支公司诉申某雄追偿权案
52.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叶某凭、潘某红诉财险贺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3. 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行为发生事故后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认定
——许某甲诉财险某支公司、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节选
5无证驾驶者好意同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占某诉财险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占某 被告(上诉人):财险某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应某1、应某、陈某、赵某、运输公司 【基本案情】 应某1、袁某、林某、占某四人系朋友,陈某、应某系应某1之监护人。被告运输公司系豫P2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赵某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被告财险某支公司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单位。被告应某1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无法查清。2018年4月9日凌晨,应某1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袁某、占某从温州往青田方向行驶,当日3时59分途经温寿线(G330)41km+693m路段左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从义乌往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行驶的豫P2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应某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应某1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林某、袁某、占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占某被送至丽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两次并出院;青田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占某垫付医疗费64601. 92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丽水市人民医院账户。被告应某1、陈某叙述称该交通事故系因聚众斗殴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林某和占某叫应某1开车去温州找袁某,否则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某1另叙述称其搭乘三人之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被告财险某支公司叙述称事故驾驶员赵某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车辆存在超载行为时要对商业险部分扣除10%绝对免赔率,并提供投保声明确认函一份用以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案件焦点】 1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其是否可以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2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往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对于投保人签署的《投保声明确认函》,保险公司对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应负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搭乘人员林某、袁某、占某虽为未成年人,但是其应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在明知应某1未成年、不可能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且共同搭乘超过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荷载人数的情形下,仍自甘风险搭乘该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搭乘人员在乘坐摩托车时有佩戴头盔,此亦与搭乘人员的头部损伤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本院认为,搭乘人员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聚众斗殴虽系交通事故之肇因,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故应某1等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投保声明确认函》于2018年8月1日出具,但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系于2018年3月投保,并且文义存有歧义,财险某支公司未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认定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在审理过程中,应某1、林某、袁某、占某四人均同意豫P2C×××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理赔款由四人平分。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因原告自身过失,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缩减20%;剩余80%的赔偿责任中,由赵某承担32%,由应某1承担48%。遂判决: 一、被告应某1连带赔偿原告占某经济损失144402.35元,该款项从应某1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应某赔偿; 二、被告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占某经济损失12626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三、驳回原告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财险某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未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并无不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属于情谊行为的一种,是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是善良风俗的延续。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侵权之债。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好意人过错和搭乘人员自身过失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关乎公序良俗的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虽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其作为事实行为,仍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机动车运行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驾驶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即构成侵权。但是,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如果好意人对事故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阻却好意同乘减责事由的适用。本案中,事故是由于应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共同搭乘超过机动车荷载人数、在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等一系列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其无证驾驶显然属于重大过失,故不应以此减轻其责任。 考虑好意人过错的同时,也应当考虑搭乘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同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对驾驶人危险行为未加阻止等,搭乘人员知悉车辆之危险性仍然同乘,且危险性是搭乘人员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的,则构成“自甘冒险行为”,但并不因此排除好意人责任,而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予以减轻,可减轻好意人之赔偿责任。该规则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转嫁给对方,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好意同乘法定减轻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彼此独立的责任减轻事由,一方面,好意人可基于双重理由而获责任减轻;另一方面,即使好意同乘减责事由不成立也不妨碍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若蓉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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