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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25301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0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521625301 ; 978-7-5216-2530-1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进行了梳理编排,内容涉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和保全、违约责任、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15类59个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目录

一、预约合同纠纷

1. 契约型合伙合同的成立要件及预约合同的认定

——顾某诉杨某伟合伙合同案

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 合同通知解除行为效力的认定需审查合同效力及解除权行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童某明诉甲村村民委员会、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案

3. 公司股东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标识制作中心诉商业发展公司等合同案

4. 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信息科技公司诉文化传播公司、贺某晨合同案

5. 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林某法、占某爱诉苏某平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6.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审查标准

——某屯诉贸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7. “径行支付”类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融合

——某医院诉冷某林、律师事务所医疗服务合同案

8.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为实现自身债权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刘某海诉文化旅游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案

四、赠与合同纠纷

9. 己方所有财产通过婚内协议约定全部归配偶所有的情形宜认定为赠与

——贺某诉刘某赠与合同案

10.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能否撤销

——刘某诉杨某红、刘某平赠与合同案

11. 赠与合同生效后不可随意撤销,撤销要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罗某诉覃某彬赠与合同案

12.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他人行为的效力认定

——季某园诉楼某鹏、何某英赠与合同案

13. 为求赡养赠与未成年孙子女房产应为附义务的赠与

——李某伦诉李某鸣等附义务赠与合同案

14.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司法认定

——于某华诉何某甲、范某赠与合同案

五、保证合同纠纷

15. 合同的变更应经清晰明了并确认无疑的意思表示

——某银行北京分行诉投资公司保证合同案

六、租赁合同纠纷

16. 甲醛超标案件违约责任之界定

——徐某诉邵某峰房屋租赁合同案

17. 出租房屋的产权有瑕疵不应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王某一诉电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18. 长期性合同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吴某诉丁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19. 出租人无权处分租赁标的物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业管理公司诉林某新房屋租赁合同案

20. 一定条件下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白某全诉潘某强房屋租赁合同案

21. 违约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左某锋、孙某诉汽车装饰公司、黄某建房屋租赁合同案

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2. 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是否适格

——融资租赁公司诉农业发展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案

八、承揽合同纠纷

23. 定作人对其雇员受损赔偿后在承揽合同关系中享有追偿权

——易某良诉易某提承揽合同案

24. 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违约一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冶金炉料公司诉电气设备公司承揽合同案

25.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的认定

——新能源公司诉金属制品公司定作合同案

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6. 建设工程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的**要件

——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法院“收缴非法所得”是否还有依据

——建设工程公司诉张某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8.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依法受保护

——建筑公司诉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9.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参照结算问题

——唐某桂诉公共安全公司、彭某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0. 基于结算工程款达成的还款协议不能改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电力建设公司诉甲置业公司、乙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1. 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返还期条款与工程保修期条款的甄别与效力认定

——建筑材料公司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32. 当事人主张非合同适格主体但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认可合同的权利义务

——石材经营部诉城乡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3. 合同义务的履行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新能源公司诉张某才合同案

十、运输合同纠纷

34. 货物托运单中未经合理提醒的限价赔偿条款不能作为货物承运人货损赔偿限价赔付的依据

——贸易公司诉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5. 公路运输合同中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货物损失责任

——供应链管理公司诉货运公司等货物运输合同案

36. 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航空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应当赔偿

——郭某海诉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37. 运输合同逾期可否主张运费及利息

——张某诉诸葛某某运输合同案

十一、保管合同纠纷

38. 如何证明被继承者的遗产无其他**顺序继承人

——胡甲等诉某银行汕尾分行保管合同案

39. 保管合同纠纷与保管作为其他合同附随义务的区别

——何某芹诉邢某成保管合同案

十二、委托合同纠纷

40. 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孙某华诉机械设备公司委托合同案

41. 自然人委托放贷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

——谢某华诉王某雄、林某颖委托合同案

42. 委托合同的认定及任意解除权能否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孙某远诉二手车经营公司合同案

十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3.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合同条款无效

——物业公司诉张某龙物业服务合同案

44. 物业公司将他人房产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范围须经所有权人同意

——物业公司诉化学工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十四、中介合同纠纷

45.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房地产公司诉商业地产公司、教育科技公司居间合同案

46. 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中诉讼主体、中介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曹某诉房地产公司居间合同案

47. 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效力性认定标准

——房地产公司诉市政工程研究院居间合同案

十五、合伙合同纠纷

48. 合伙协议解除及财产分配的司法认定

——郭某霞诉姚某、餐饮公司合伙协议案

49. 遭受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的合伙人退伙权依法应受保护

——谢某梅诉刘某香、王某中合伙协议案

50. 部分合伙人无权就合伙关系外部的纠纷单独起诉第三人以分割合伙财产

——陈某梅诉甲健康科技公司合同案

十六、服务合同纠纷

51. 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在网络平台中的运用及效力

——吴某威诉视频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52. 隐瞒婚史与相亲平台签约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婚姻介绍所诉叶某服务合同案

53. 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文化传媒公司诉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案

54. 合同履行有瑕疵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滕某艳诉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55. 电子商务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强诉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56. 演出合同中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甲文化传媒公司诉乙文化传播公司、王某演出合同案

十八、劳务合同纠纷

57. 专业园林绿化施工属“建设工程”应适用专属管辖

——曹某诉环境公司劳务合同案

十九、其他合同纠纷

58. 合同约定解除权中显著轻微违约的认定

——纸业公司诉实业公司合同案

59. 恢复执行的同时能否基于执行和解协议主张违约责任

——张某益诉印务公司合同案

60. 电视频道常年播放广告合同中不必提供各频道每天每时段的广告视频载体方能证实合同义务充分履行

——传媒公司诉投资发展公司某家居广场、投资发展公司合同案

61. 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合同关系的认定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支付服务公司其他合同案

62. 因商品房增值税率下调使得卖房人少缴纳税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王某诉房地产公司渭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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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7“径行支付”类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位权制度的融合——某医院诉冷某林、律师事务所医疗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322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医院(有限合伙) 被告(被上诉人):冷某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1日06时55分许,冷某林乘坐案外人曹某山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当日进入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10日,共住院365天,其间产生医疗费450523元。出院时,被告冷某林欠付医疗费425389元。2017年,被告冷某林就2016年5月11日的交通事故赔偿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山、某花木场等赔偿各项损失,但对于医疗费部分,冷某林仅主张了其自行支付的20134元,对于欠付的425389元,冷某林主张由曹某山等向某医院支付。某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4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201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为避免讼累,确定冷某林欠付的医疗费425389元应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迳付给第三人某医院,曹某山应承担70%即297772.3元,花木场应承担30%即127616.7元。判决第五、六判项为:“五、曹某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医院医疗费297772.3元。六、花木场、张某国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医院医疗费127616.7元。”该判决已于2018年8月2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花木场履行了判决,曹某山经执行程序未有财产可供执行。 另外,某医院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律师事务所自愿为冷某林住院期间所产生拖欠的医疗费进行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欠款偿还方式为冷某林于审理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判决书生效以后3个月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偿还原告医疗费欠款。 【案件焦点】 冷某林是否应向某医院支付拖欠医疗费297772.3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冷某林拖欠原告某医院的医疗费425389元,原告已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7民初20181号案件中提出主张,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粤0307民初201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案外人曹某山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297772.3元,由花木场、张某国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127616.7元。现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构成重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某医院(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涉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冷某林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费297772.3元的问题,冷某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某医院处救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合计450523元,扣除冷某林自行支付医疗费20134元及案外人花木场垫付医疗费5000元,尚有医疗费425389元未支付。对于未付医疗费,冷某林负有支付义务。因本次交通事故冷某林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其各项损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307民初20181号民事判决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对案外人曹某山及花木场应向冷某林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冷某林应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的责任作出“直接清偿”的代位处理。某医院与冷某林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冷某林与曹某山、花木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以本案医疗服务关系为基础来分析,某医院为债权人,冷某林为债务人,曹某山、花木场为次债务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令次债务人径行向债权人给付,但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消灭,次债务人仅在其债务范围内,加入对债权人之清偿。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令曹某山、花木场向某医院支付费用,并不免除冷某林作为患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曹某山未能向某医院支付297772.3元医疗费的情况下,某医院请求由冷某林支付应予支持。对于297772.3元医疗费,冷某林支付后,有权向曹某山追偿,在曹某山已支付的范围内,冷某林免除支付的义务。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 二、冷某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297772.3元,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 “径行支付”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尤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往往会选择判令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伤者的医药费。虽然“径行支付”类判决在“三角债”的处理上具有简便、效率的优势,但此类判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直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会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对判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对此问题,在“径行支付”类判决中可以引入代位权制度为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以“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即只有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时,才发生相应两组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即取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消灭;次债务人仅在其债务范围内,加入对债权人之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之债权形成连带债务关系,任一债务获实际履行,则另一债务实为消灭。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债权,发生诉讼法上“债权保全”的法律效果,一旦债务人自己清偿了债权人之债权,则可以解除“保全”,继续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一旦次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则发生实体法上消灭“冻结债权”的效果。故本案中,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令曹某山、案涉花木场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免除冷某林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曹某山未能向某医院支付297772.3元医疗费的情况下,某医院仍有权主张由冷某林支付医疗费。对于297772.3元医疗费,冷某林支付后,有权向曹某山追偿,同时,在曹某山向某医院支付的范围内,冷某林免除支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对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径行支付”类判决中,可借鉴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论述,避免在裁判文书中出现重效率,轻理论的现象,导致判决不够严谨或产生分歧,反而加重当事人的诉累。 编写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海砚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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