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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研究

民法典总则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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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1730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76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21621730 ; 978-7-5216-2173-0

本书特色

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总则编中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包括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民事权利研究、民事主体研究、法律行为再解读、代理制度研究、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该书对民法总则中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包括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民事权利研究、民事主体研究、法律行为再解读、代理制度研究、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

目录

目  录

**章??公、私法的划分与我国的民商法体系001

**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001

第二节 我国私法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010

第二章??民法的含义与分类014

**节 民法的概念 014

第二节 民法的分类 014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016

第三章??民法的法源 020

**节 法律渊源的界定 020

第二节 法律的范畴 023

第三节 习惯 030

第四节 其他法源 035

第四章??民法基本原则043

**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043

第二节 民法典规定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044

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 045

第五章??人的自然属性对民事能力制度建构的影响058

**节 人格是自然人的内在规定性 059

第二节 人的自然属性与人格的保护 062

第三节 人的自然属性对权利能力构造的影响 073

第四节 人的自然属性对行为能力的影响 080

第六章??自然人 083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83

第二节??民法上的监护制度096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07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15

第七章??法人119

**节??法人的基本理论 119

第二节??营利法人158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178

第四节??特别法人189

第八章??非法人组织 196

第九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3

**节??民事法律关系203

第二节??民事权利211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270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277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277

第二节??意思表示292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 308

第四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11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316

第十一章??代理法律制度 331

**节??代理制度概述331

第二节??有效代理的要件 341

第三节??无权代理348

第四节??表见代理351

第十二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354

**节??诉讼时效354

第二节??除斥期间366

第三节??期限368

展开全部

节选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具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而民法是权利法,所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平等性。无论自然人的年龄、性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多寡以及精神状态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抽象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它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体现和核心内容,也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出发点和基础。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但作为一种抽象资格,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这也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能够进行平等交易的基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但法律也要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例如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 第二,不可剥夺性。在人类历史上,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可以被剥夺的。例如,在罗马法上,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是人之外,还需要具备其他基本条件:是自由的,而且,就市民法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自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做一切想做之事的自然权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强力阻碍为限”。拥有这种自由权的人叫作“自由人”;完全丧失者是“奴隶”,他不是主体,而是权利标的。“自由人”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除了自由之外,具有市民身份是权利能力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罗马法上的人格是可以减等的,它实际上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剥夺。人格减等包括:(1)丧失自由地位的“*大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2)丧失市民身份的“中人格减等”;(3)丧失家族权的“*小人格减等”(保留自由权和市民身份)。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伦理意义,所有自然人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能作为权利主体而不能成为权利标的。所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能被剥夺。当然,有些罪犯的政治权利可能会被剥夺,但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的标志,具有抽象性,不可转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伦理性说明其不能转让;自然人皆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有民事权利能力足矣,再多也无实际意义,所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也没有转让的市场。 第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被抛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象征,具有抽象性,它不能被抛弃,也无法抛弃。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是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实。德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我国《民法典》第1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何谓“出生”,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独立呼吸说、与母体脱离说、露出说等。 但是,通说认为,出生是指婴儿与母体脱离,并且有生命体征。从母体娩出后是活体但即使很快地死去,我们也必须承认它曾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上的出生的意义是由胎儿变为婴儿,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亲属法上成立父母子女关系、抚养关系等,在财产法上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出生时间的判断具有重要价值,《民法典》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它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出生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定程序签发。出生证明上记载有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姓名等,它是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基本的依据。(2)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依照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记载。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的,需要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所以户籍登记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效力。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3)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时间、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但记载并非准确无误,仅具有推定效力。所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真实的出生时间为准。例如甲之出生证明记载出生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但户口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应该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作为甲的出生日期。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甲的真实出生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则以2020年10月6日作为其出生日期。

作者简介

李遐桢,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法学系主任。长期从事民商法、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立法、执法项目10余项,参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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