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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导读)

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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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983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38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20398312 ; 978-7-5203-9831-2

内容简介

  《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是日本岩波书店出版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的中译本。惯行调查是一种对话记录,为方便阅读《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导读》对惯行调查进行整理、综合、归纳,是一种文献研究。  由于《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导读》涉及地区的惯行差异较大,作者按照原书的六卷本顺序进行整理,力求完整呈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各地的农村惯行,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治理事实与形态。

目录

村落、家族与村庄治理——《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1卷导读
一 村落制度及其治理
二 社会制度及其治理
三 家族制度及其治理
四 家户制度及其治理
五 几个基本的结论

家计、田土、钱粮与县村治理——《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2卷导读
一 家计
二 田土
三 钱债
四 田赋与公摊
五 赋税征收
六 县政村治

家户、宗族、村治与县政——《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3卷导读
一 村庄治理
二 家族、家庭治理
三 土地租佃
四 土地买卖
五 土地典当
六 农村金融
七 村庄社会
八 农村市场
九 农业生产
十 县政:行政和司法
十一 赋税及征收

惯行与治理:历城县冷水沟庄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4卷导读之一
一 村庄与治理
二 农村社会
三 家计与家族
四 家与村的经济
五 农业生产
六 农村经济

惯行与治理:历城县路家庄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4卷导读之二
一 村庄治理
二 村庄设施
三 经济与金融
四 税契与过割

惯行与治理:恩县后夏寨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4卷导读之三
一 村庄的基本概况
二 村庄治理
三 农业与职业
四 土地租佃
五 土地买卖
六 农村金融
七 村庄社会

惯行与治理:满铁对侯家营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5卷导读之一
一 村庄治理
二 家户
三 宗族关系
四 农村经济
五 农村土地
六 农村金融
七 农民生活
八 县政与国家

惯行与治理:满铁对吴店村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5卷导读之二
一 村庄治理
二 家当户和家族
……

惯行与治理:满铁对上口子门村及冯家村的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5卷导读之三
惯行与治理:满铁对华北三省诸县调查概况——《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6卷导读之一
治水惯行:对河北省诸县水利惯行调查——《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6卷导读之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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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导读》:  2.共有地  共有地主要是以团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从顺义县和沙井村来看,主要包括:一是村庄共有地;二是寺庙共有地;三是其他团队共有地,如族田、坟地等。  村庄共有地。村庄共有地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村庄购买的香火地。二是无主地,如家庭成员全部死后留下的土地,没有人继承,归村庄所有。三是村庄范围内无主的土地。沙井村的共有地主要是各类坑地及购买的部分土地。无主土地也纳入村庄共有范畴。除此之外还有几类荒地。  砂地,无法耕种之地,农民可以清理出来做晒谷场。这类土地没有契约,向县公署申请后可以不交田赋,村庄中的人均可以自主使用砂地作为晒场,不需要征求村公会的同意,自己清理即可,晒场可以连续多年使用。老人去世后也可以移交后代使用,但是晒场没有契约,没有继承权,也没有清理占用权,只有一定阶段的晒场使用权。其原则:谁清理,谁使用;先清理,先使用;用完后就不能再使用。外村人不能使用砂地。  粪坑,因为当时没有化学肥料,农家肥需要与土混合做成肥料,即要制作农家肥就需要取土,这类取土的地,称为粪坑。粪坑属于村庄共有地。对于粪坑,任何人都可以取土,取多少都可以,外村人不允许取土。  死坑,死坑是农民取土留下的坑,也属于村庄共有地。如果死坑栽了芦苇等其他作物,就得交田赋;只要荒着就可以不交田赋。在沙井村,死坑又称为水坑,种植莲藕或者芦苇,有一定的收入。  义地,也称为坟地,主要是给村庄的穷人做坟地的村庄土地。义地,只有没有土地的穷人才可以使用,有土地的家庭不能使用。义地来源有两种:一是村公所指定一块村庄的公共土地,作为义地,供无地农民安葬。二是慈善机构购买土地,安葬因为无地、无法埋葬的穷人。在沙井村,有20亩义地。从调查来看,这些义地与死坑有重合的地方,死坑就是义地。  寺庙地,又称为香火地。香是线香供具,火是僧侣的炊事,即生活费,因此供和尚使用的地就称为香火地。香火地是建庙之时或者建庙以后形成的寺庙财产。在中国,北方多庙,南方多祠。有庙就会有庙产,如香火地或寺庙地。寺庙地主要有四种来源:政府或者皇室赠予,这是官办寺庙,在沙井村仅有其雍和官30-40亩地属于这种类型,在民国初期已经被清产局清理。至于其所有权、经营权归谁,日本人没有调查。除此之外,还有三种来源。  **种,善男信女捐赠的土地。善男信女捐赠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寺庙所有,代表人是寺庙的主持。和尚可以自由处置这类土地,自主经营,自主买卖,和尚去世后,土地继续归寺庙所有,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使用、占有这类土地;如和尚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土地归属村庄所有。  第二种,村庄筹资购买,或者村庄使用村公地建寺庙。所有权归村庄,和尚可以经营使用,支配其收入,收入剩下部分必须交村公所,作为村庄的公共收入。和尚不能自主处理这类土地。由于庙产属于村公所,如果和尚不好,作恶,可以赶走和尚。村庄不能随便买卖这类土地,急需钱时可以买卖,买卖时要留足和尚的生活费用。  第三种,和尚化缘购买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均归和尚,和尚有完全的处置权,和尚死后,可以由徒弟继承;如果没有徒弟,可以师弟继承;如果没有师弟,和尚归属某个寺庙体系,则归这个寺庙体系(总庙);这些都没有则归寺庙所在的村庄。  比较来看,三者有较大的差异:  从经营权来看,寺庙住持对三类土地均有经营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出租经营,甚至可以抛荒。只要和尚是法定的寺庙主持,和尚就能够经营寺庙的土地。村民和村公所没有干预的权力。即使和尚吸毒、赌博、嫖娼,也奈何不得。  从收入分配权来看,香火地收入主要供庙里祭祀与和尚的生活开支,**、二类土地收入,除开支外,剩余部分归和尚个人所有。第三类土地收入,除开支外,剩余部分归村公会所有。  从寺庙财产及责任来看,从国家来看,寺庙财产从民地转换而成,因此需要交田赋。从村民来看,寺庙财产主要是维持当地人信仰和祭祀。寺庙财产特别是土地,基本按照市场价格出租、出售,如果没有了和尚,由村公所掌握时,也会支持贫穷家庭,优先由贫穷家庭租种,起到一定的济贫作用。  族田、坟地,除了村庄和寺庙土地外,还有一种属于家族或者宗族团体的土地,如族田。在沙井村,家族不发达,没有如南方一样的宗族社会,但是有些家庭也会有一些族田。在顺义县,族田主要是坟地,坟地既包括坟包,也包括坟包周围可以耕种的土地。坟地所有权为家族的各个家庭共同所有。坟地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一是出租,出租给本族人或者外族人,收入用来清明祭祖;二是交给本族中比较贫穷的家庭耕种,但是要承担清明祭祀的费用;三是家族的各家庭轮流耕种,当年耕种者承担祭祀费用。坟地是购买而来的,可以不交田赋。沙井村有坟地25亩。  ……

作者简介

  邓大才,男,1970年10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治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重点项目1项,一般及青年项目3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要研究领域:村民自治研究、产权政治学研究、基层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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