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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03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89
- 出版时间:2022-10-01
- 条形码:9787519770365 ; 978-7-5197-7036-5
本书特色
法律适用提要 重点法条注释 配套法规解读 关联法规索引 典型案例精选 附录相关法规 ●标准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解读专业,文字凝练,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理念、三管三必须和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 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六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审批或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审查、验收的履职要求
第六十五条**款**项、第二项 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五条**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 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和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 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 事故单位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一)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二)
**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三)
**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百零四条 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责任
**百零九条 应投保而未投保“安责险”的责任
**百一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百一十二条 按日连续处罚
**百一十三条 关闭
**百一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百一十八条 事故分类标准和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百一十九条 生效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理念、三管三必须和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 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 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六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审批或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审查、验收的履职要求
第六十五条**款**项、第二项 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五条**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 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和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 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 事故单位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一)
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二)
**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三)
**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百零四条 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责任
**百零九条 应投保而未投保“安责险”的责任
**百一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百一十二条 按日连续处罚
**百一十三条 关闭
**百一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百一十八条 事故分类标准和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百一十九条 生效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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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遐桢,男,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矿业法研究中心矿山安全与应急管理法研究部主任、法学系主任。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副主编教材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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