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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纵览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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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5282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97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11152824 ; 978-7-5111-5282-4

内容简介

  为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化大势,推进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纵览》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牵头,在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美国环保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组织翻译了截至出版前已正式出台的34部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以求为我国国内立法提供研究支撑。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纵览》翻译过程历时多年,相关内容来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的以下项目成果: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资助的“中外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控煤为核心的气候转型法律政策比较与借鉴研究”“气候治理利益相关方能力建设”“低碳发展法律体系构建研究”“气候治理利益相关能力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助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交流与借鉴”项目“新形势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制保障研究”项目、“新形势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制保障研究(第二期)”项目,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实施的德国气候倡议资金资助的“中德气候变化合作.支持国家自主贡献实施”项目,以及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碳中和视域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性挑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123)。

目录

欧洲篇
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法
英国气候变化法案
苏格兰气候变化法
芬兰气候变化法
挪威气候变化法
瑞典气候法
瑞士联邦二氧化碳减排法
瑞士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联邦法案
法国促进绿色增长的能源转型法(摘译)
法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并加强抵御其影响的能力法(摘译)
德国联邦气候保护变化法案
德国巴伐利亚州气候保护法
德国下萨克森州促进气候保护和减轻气候变化影响法
德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能源转型和气候保护法
德国图林根州气候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法
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气候保护法
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气候保护促进法
德国柏林州气候保护和能源转型法
德国不莱梅州气候保护和能源法
德国汉堡气候保护法
德国巴登-符腾堡州气候保护法
俄罗斯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联邦法

亚洲篇
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
韩国应对气候危机的碳中和绿色增长基本法
韩国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
日本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
菲律宾气候变化法案

美洲篇
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
美国纽约市97号法
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

大洋洲篇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气候变化法
新西兰气候变化应对法目录

非洲篇
南非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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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6.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  (1)从2008年开始,内阁大臣有义务每年向议会提交一份声明,包含以下信息。  (2)对每一种温室气体(无论是否为目标温室气体)的信息,必须:  (a)说明英国当年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  (b)确定用于测量或计算以上排放量(或清除量)的方法;  (c)说明与上一年的数据相比,任何上述数量是否增加或减少。  (3)必须说明英国当年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的增量。  (4)如果根据国际碳报告惯例,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需要在同一预算期间对较早年份的数量进行调整,则必须具体说明所需的调整以及调整后的数量。  (5)如果根据第(2)款,声明中不包括国际航空或国际海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则必须根据国际碳报告惯例说明英国在该年度报告的与此类排放相关的数量。  (6)声明必须:  (a)说明当年在英国净碳账户中计入或扣除的碳单位总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7)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净碳账户的数量。  (8)声明必须说明:  (a)1990年英国的二氧化碳净排放量;  (b)在作为该气体基准年的年份中,除二氧化碳之外的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在英国的净排放量;  (c)根据内阁大臣认为适当的基础确定非目标温室气体的基准量。  (9)第(8)款第(c)项所述的数量可为;  (a)英国1990年或不同年份的气体净排放量;  (b)英国该气体多年来的平均净排放量。  (10)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在不迟于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议会。  (11)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  17.将数量从一个预算期转移到另一个预算期的权力  (1)内阁大臣可以决定将一个预算期的部分碳预算向前结转至前一个预算期。根据向前结转的数量,后一个周期的碳预算减少,前一个周期的碳预算增加。  (2)第(1)款向前结转的数量不得超过后一个周期碳预算的1%。  (3)内阁大臣可以决定将预算期间内碳预算超过该期间净英国碳财产的数量全部或部分向后结转。下一个预算期的碳预算数量根据向后结转的数量而增加。  (4)在决定根据本条向后或向前结转之前,内阁大臣必须:  (a)与其他政府部门磋商;  (b)征求并考虑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建议。  (5)任何此类决定必须不晚于受影响的两个预算期中较早者结束后第二年的5月31日做出。  18.预算期*终声明  (1)内阁大臣有义务就每个预算期向议会提交一份声明,包含以下信息。  (2)对于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声明必须说明该气体在该预算期的*终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以及根据第16条(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规定的与该预算期所含年份相关的气体总数量(或调整后的数量)。  (3)声明必须:  (a)说明该时期已计入或扣除的英国净碳账户碳单位的*终数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4)声明必须说明该时期英国净碳账户的*终数量。  (5)声明必须说明内阁大臣是否已决定根据第17条第(1)款(从下一个预算期的预算中向前结转的权力)向前结转一定数量,如果是,则需说明结转数量是多少。  (6)声明必须说明该时期的碳预算数量。*初设定的数量根据第17条授予的权力(将数量从一个预算期结转到另一个预算期的权力)以及第21条所做出的任何预算变更可能产生的变化而定。  (7)一个时期的碳预算是否得到实现,应参考本条提交议会的声明中给出的关于该时期的数字。  (8)如果该时期的碳预算没有达到目标,声明必须解释其原因。  (9)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在不迟于相关周期结束后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提交至议会。  (10)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  19.报告补偿预算超支的建议和政策的义务  (1)在根据第18条就英国净碳账户超过碳预算向议会发表声明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内阁大臣必须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列出建议和政策,以期在未来时期补偿超额排放。  (2)如果报告涉及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或北爱尔兰政府部门的建议和政策,则必须与该相关政府部门协商拟定。  (3)内阁大臣必须将报告的副本发送给这些政府部门。  20.2050年的*终声明  (1)内阁大臣有义务就2050年目标向议会发表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2)对于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该气体的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这是根据第16条(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规定的当年气体数量。  (3)声明必须:  (a)说明当年已计入或扣除的英国净碳账户的碳单位数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4)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净碳账户的数量。  (5)是否达到第1节中的目标(2050年的目标),应参照本条提交议会的声明中给出的数字来确定。  (6)如果未达到目标,则声明必须解释未达到目标的原因。  (7)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不迟于2052年5月31日提交议会。  (8)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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