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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总第4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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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41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3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10934179 ; 978-7-5109-3417-9

内容简介

  《中国少年司法》丛书设置了有关少年司法工作的政策与精神、法官论坛、改革与探索、理论与实务研究、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栏目。  《中国少年司法》丛书的出版,旨在切实加强对少年司法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强化相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中国少年司法》丛书对各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相关政法部门少年司法执法工作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全年4辑。

目录

【“两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10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12月25日)

【理论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十大变化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理依归
夯实基础 强化责任: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防线
强制报告制度:及时保护权益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章节的修订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关爱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助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新发展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监护制度的亮点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70项主要变化

【改革探索】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监护职责的履行
少年刑法之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中的社会治理路径探究
“枫桥经验”指引下的未成年人结对帮教制度落实研究

【规范性文件】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12月23日)

【典型案例及解读】
*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节选)
*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相关负责人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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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4辑(总第46辑)》: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人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本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人、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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