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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

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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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57599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698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100157599 ; 978-7-100-15759-9

内容简介

本书是米塞斯的代表作之一。作品秉持特别的自由主义立场,从经济、政治、历史、法律、科学、文化、婚姻家庭、对外关系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做了全面评论,其中主要对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批评性分析。本书问世于苏俄在世界上首次尝试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20世纪20年代初,但迄今为止它仍是全景展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的篇幅*宏富的作品。

目录

自由基金会出版说明

英文第二版前言(1952年)
英译本译者说明(1936年)
德文第二版前言
导言

**卷 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
第1章 所有权
第2章 社会主义
第3章 社会秩序与政治制度
第4章 社会秩序和家庭

第二卷 社会主义经济学
**部分 孤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
第5章 经济行为的性质
第6章 社会主义的生产组织
第7章 收入分配
第8章 静态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
第9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的地位
第10章 动态条件下的社会主义
第11章 社会主义的不可行
第二部分 社会主义社会的对外关系
第12章 民族社会主义和世界社会主义
第13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移民问题
第14章 社会主义和对外交易
第三部分 社会主义和准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
第15章 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
第16章 准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

第三卷 所谓社会主义的必然性
第四卷 作为道德命令的社会主义
第五卷 破坏主义

结语:现代社会主义的历史意义
附录:简评建立社会主义经济计算体系的尝试
跋:有计划的混乱
索引
作者简介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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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  所有的暴力都是针对他人的财产。人身——生命和健康——只有在成为获得财产的障碍时,才会成为攻击的目标。(纯粹为残忍而残忍的虐待狂和嗜血症是一种反常现象。防止这种情形并不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今天,人们把医生而不是法官视为它们的解药。)因此,法律在对财产的维护中*清晰地显示出其和平缔造者的特征,这并非偶然。在保护财产的双重体系中,在对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权的法律区别当中,可以*生动地看到法律作为和平缔造者的实质——它是不惜代价的和平缔造者。正如法理学家所言,甚至缺少资格的占有权也受到保护。不仅诚实的所有者,即使不诚实的所有者,甚至劫匪和盗贼,都可以主张保护其占有的财产。  有人相信,对出现在某个时代的财富分配中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攻击,因为它们源于非法强占和暴力劫掠。根据这种观点,一切法权都不过是被历史粉饰的非法现象。因此,现存法律秩序与永恒不变的正义观相冲突,必须废除它们,代之以合乎正义的新的法律秩序,国家的任务不应是“只尊重公民的财产现状,不问获取财产的法律基础”,“国家的使命首先是让人人各得其所,首先是让人人拥有自己的财产,然后再保护他们的财产。”在此情形下,人们或是假定存在着国家有责任予以承认和实现的某种永远正确的正义观;或是从契约论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中找到真正法律的起源,这种社会契约只能来自全体个人放弃部分自然权利而一致达成的协议。“我们的天赋权利”的自然法观念就是以这两个假设为基础的。前一种假设认为,我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永恒的正义;后者则认为,现存法律制度是我们按契约的规定偏离永恒正义而产生的。至于绝对正义的起源,众说不一。一则曰上帝对人的恩赐;一则曰人的理性的创造。但两者都同意,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能力正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标志;这是他的“伦理天性”。  今天我们已不再接受这些观念,因为我们看待这一问题的前提已经改变。说实话,在我们看来,关于人性与所有其他生物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观念是怪异的。我们不再认为作为生物的人从一开始就具有正义观。但是,就算我们或许没有对法的起源问题提供答案,我们依然必须明确,它不可能在起源上是合法的。法不可能来自它本身,它的起源在法的领域之外。那些不同意法无非就是法律化的非正义现象的人没有认识到,如果法*初就已存在,它肯定只能是另一种状态。假如设想它有起源,那么在某个时刻成为法的东西,在此之前不可能是法。要求法有一个合法的起源,是在要求不可能之事。谁这样做,谁就是把只在法律制度之内有效的概念应用于法律制度之外的事物。  我们这些只考察法的作用——缔造和平——的人必须认识到,不管怎样,法只能起源于对事物现状的承认,不管这种现状是如何发生的。另起炉灶将引发新的无休止的争执。只有当我们维护现状免受暴力的干扰,使将来的每一次改变都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才会有和平。这就是保护现有权利的真正意义,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法出现在生活中时并非完美无缺。它已生长了数千年,而且仍在生长。它臻于完美的时代——永久和平的时代——也许永远不会到来。法律分类学家徒劳而固执地坚持传统教义对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他们认为这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企图的失败——的确致使许多人放弃了这种划分——绝不使我们感到惊讶。事实上,这一划分并非一成不变;法的体系是统一的,并不包含这一划分。这一划分是历史的,是法的观念的逐渐演化和完成的结果。法的观念是在为保障经济的连续性而*为迫切地需要维持和平的领域——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先实现的。只是为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在更高级的领域维护和平才成为必需。公法服务于此目的。公法并非在本质上不同于私法,但人们仍觉得它有不同于私法的地方。这是因为公法只是后来才获得了私法早已取得的进步。在公法中,对现存权利的保护尚未像在私法中那样得到强有力的发展。公法的不成熟的*明显表现是,它在系统化方面落后于私法。国际法更加落后。在国际交往中,特定条件下的蛮横暴力是被认可的措施,而在仍受公法调整的领域,以革命的形式出现的蛮横暴力,即使压迫性稍逊,也是非法的。在私法领域,这种暴力完全是非法的,除非它是自卫的行动,在非常环境中作为合法的防卫手段而得到允许。  ……

作者简介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1881-1973),奥地利学派的杰出领袖、经济学理论的伟大开拓者。他的著述和讲学泛及经济学、历史、认识论、政府和政治哲学。在经济学方面,他对货币数量论、贸易循环理论、货币理论与一般经济理论的整合的重要阐述,以及他对社会主义因无法解决经济计算问题而必然失败的论证,做出了贡献。他的学生F.A.哈耶克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戈特弗里德-冯·哈伯勒和弗里茨·马克卢普先后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众多经济学家名扬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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