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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研究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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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27139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8
  • 出版时间:2023-03-01
  • 条形码:9787522713984 ; 978-7-5227-1398-4

内容简介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研究》秉持寻求“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的平衡”“高校人事自主权与高校教师职业保障权的平衡”“高校教师职务‘评’与‘聘’的平衡”之研究旨趣与目标,对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这一研究主题,从基本概念的分析到具体内涵的明晰,从法律性质的厘定到运行规则的厘清,从基础理论的建构到主要制度的反思,展开系统性的探讨。  简言之,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合法性依据是国家机构授权,正当性基础则是学术自治。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可拆分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与高校教师岗位聘任权两大面向;亦可划分为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条件设定权、高校教师职务评聘资格评定权和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结果确定权等三个阶段。两面化下的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兼具学术权力特性;而三阶性中的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须遵循不同的运行规则。不管是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制度,还是高校教师“非升即走”聘用制度,都需要作进一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反思。

目录

**章 绪论
**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一 教育与教师的离与合:公学发展进程中的二律背反
二 人事自主与职业保障: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两大基础
三 权力下放与权利救济: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两大焦点
四 问题的归结与再提出
第二节 研究旨趣与目标
一 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的平衡
二 高校人事自主权与教师职业保障权的平衡
三 高校教师职务“评”与“聘”的平衡

第二章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概念厘定
**节 高等教育治理视角下的公立高校
一 外部治理视角: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公立高校”
二 内部治理视角:组织改造下的公立高校
第二节 公立高校教师的本质内涵与法律地位
一 《教师法》视域下的“教师”:从事“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
二 高校教师的专业性:教书育人与学术研究
三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观点及反思
四 公立高校教师的公职性:公共服务与事业编制
第三节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制度意义与规范内涵
一 制度意义上的高校教师“职务”:专业技术岗位与职称的混合体
二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内涵: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
三 职称评审: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评价与权威认证
四 高校教师岗位聘任的制度愿景:破除“终身制”
五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规范内涵:平等、合意与合同

第三章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基本内涵
**节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依据与基础
一 国家机构授权: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合法性依据
二 学术自治: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具体内容
一 两面化:教师职称评审权与教师岗位聘任权
二 三阶性: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条件设定权、资格评定权、结果确定权
第三节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主体
一 国家:价值意义上的元主体
二 高校:功能意义上的固有主体
三 国家机构:制度意义上的监督主体
……

第四章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法律性质
第五章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运行规则
第六章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的制度反思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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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研究》:  当然,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中遵循法律*低限规则,并不意味着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毕竟,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设定还牵涉教师的权益。从相对人权益保障出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设定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即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受到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的“三阶理论”的审查。  除了科学合理的学术标准,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评价还应当遵循同行专家评议原则和不弃权投票原则。首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应当遵循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评定应由“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分专业素质能力”学者专家先行审查;而对于专家意见除了能提出具有专业学术依据的具体理由,动摇该专业审查的可信度和正确性,否则应予以尊重,更不能由非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多数决方式对其专业学术能力作出决定。同时,同行专家评议原则还意味着同行专家必须要以具名化的方式给出专业意见及具体理由。  其次,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应当要严格遵守不弃权投票规则。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对象是有关高校教师学术能力的评价与判断,它是一个学术问题,是个判断问题,这不同于民主社会中的政治议题。政治议题本身是一个协商与共识、选择与妥协的过程,所以参与者可以赞成、反对或弃权。但学术问题本身是一个追求真理的过程,秉持的是追问真相的科学态度,这里不存在协商与妥协,只有每一主体基于自己学识的独立判断,一旦同意参与判断,就肩负着不肯推卸的判断责任。这有点类似于司法判断,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不能以无法判断而放弃裁决。如果要放弃判断职责,那应该是退出相应团体,而不是投弃权票。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主体在以投票方式作出集体决定时,每一位专家都应在赞成与反对之间作出判断,而且根据前面同行专家评议规则,还应给出具名化的赞成或反对的学术理由,而不能投弃权票。  如果说,鉴于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评价的学术特性,国家往往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高校,是高校自治与学术自治原则下的一种必然趋势。那么,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在借助学术权力进行学术评价后的结果进行权威认证,则应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职称并不单纯是关涉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荣誉称号,还包含相应等级的劳动力价值。前文已论证指出,高校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但国家对其所需的教育资源仍应负有保障义务。加之,高校教师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故而,国家对高校教师的薪酬福利等权益负有保障义务。职称则又往往与国家所支付高校教师的劳动力对价挂钩,比如教师的薪酬级别、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基本福利,会随着高校教师职称的晋升而改变。  所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内涵还应包含国家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权威认证。在尚未建立独立而完善的第三方权威认证组织时,我国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权威认证,只能借助政府的官方认定。通过这种官方认定,赋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仅利于规范与监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也利于高校教师合法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概言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一方面意味着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评价,另一方面包含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官方权威认证。从内容实质与过程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属于学术评价,因此要尊重高校自治与学术自治;从程序形式和结果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属于管理行为,因此要遵循权利保障与法治原则。  目前,由于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内涵与本质理解上的偏差,实践中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与制度存有不少问题。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简化为高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从而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完全服务于教师职务岗位聘任,而消解了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学术评价的独立性。实力的现实差异导致不同高校对教师岗位职务的不同要求。在高校人事自主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背景下,各个高校可以结合自身与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岗位职务要求和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与要求聘任适格的教师。这都无可厚非,而且值得肯定。但较为遗憾的是,由于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简化为高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而使这些原本仅属于高校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标准,变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

作者简介

  周慧蕾,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兴趣与方向主要是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已出版《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和《大学学术权力的法律界限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两部学术专著;在《法学》《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高等教育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二十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两项、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一项,主持或参与厅局级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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