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28551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8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02855109 ; 978-7-5028-5510-9
本书特色
《中国地震年鉴(2021)》全面、系统反映2021年度地震与地震灾害、防震减灾地震科技、机构人事、规划财务、合作交流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活动等的情况,是一部记载2021年全国地震灾害概况、防震减灾现状与发展、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工作的资料性工具书。它是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基础资料,为有关部门履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了解防震减灾领域发展提供依据;为有关人员查阅地震事件和相关数据提供方便;同时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参考。
内容简介
《中国地震年鉴(2021)》是地震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国地震年鉴编辑部编写。本年鉴主要收载国家、中国地震局及省级领导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讲话。
目录
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闵宜仁在2021年全国地震局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闵宜仁在全国地震监测中心站站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阴朝民在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实施推进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昆在听取联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基层党支部联系点党建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倪岳伟在中国地震局2021年规划财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小军在防震减灾融媒体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21年发布《地震信息化标准体系表》等5项地震行业标准
中国地震局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十四五”防震减灾科普规划》的通知
“十四五”防震减灾科普规划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与地震灾害
2021年全球M≥7.0地震目录
2021年中国及周边沿海地区M≥4.0地震目录
2021年地震活动综述
2021年中国地震灾害情况述评
2021年全球重要地震事件震害及影响
各地区地震活动
首都圈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及附近海域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及其近海(含台湾地区)
江西省
山东省及附近海域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近海区域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
防震减灾
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
机构·人事·教育
合作与交流
政务·规划财务
党的建设
附录
节选
《中国地震年鉴(2021)》: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教育、科技、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
作者简介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国地震年鉴》丛书编纂工作,特设立《中国地震年鉴》编辑委员会,由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闵宜仁担任主编,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任编辑委员会委员,下设《中国地震年鉴》编辑部具体从事相关编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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