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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29828
  • 装帧:字典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160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21629828 ; 978-7-5216-2982-8

本书特色

汇集十年精华 展现裁判思维 促进适法统一 根据*新的案由规定进行编排,细分栏目,快速查询 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提炼裁判规则,分析法律适用方法 实务性:一本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司法实务参考用书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类型化裁判规则的小全书 【增值服务】内附精美书签,扫描其中二维码,即可免费使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内容简介

本次出版的年度案例集成是以公司纠纷年度案例2012年至2022年的各个分册的内容为基础,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本书内容以同类案由做分类进行精选整理并调整,按照由近及远的时间顺序进行编排,使其符合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新案由的规定,更符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法的要求。本书既是对10年司法数据的总结,也是对我国司法进程的反映,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001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题

——叶某诉建筑装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

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020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实质关系后应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

——赵1诉甲公司、乙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

三、股东出资纠纷

四、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

六、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七、股权转让纠纷

八、公司决议纠纷

九、公司设立纠纷

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十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十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十三、公司增资、减资纠纷

十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十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清算、解散和破产纠纷

十七、其他

展开全部

节选

015股东资格的反向判断规则 ——许某文诉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某文 被告(被上诉人):投资公司 第三人:华某明、许某标 【基本案情】 在投资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附有“许某文”签名或表明其为发起人、股东以及填写其个人信息的相关文件;投资公司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许某文”;其后,投资公司历次工商登记变更申请中,亦附“许某文”签名或表明其为股东以及附其个人信息的相关文件。2012年,投资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其后,第三人华某明就其与投资公司、某公司、邓某云、许某文、许某标、徐某娟等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初字第97号纠纷一案审理中,法院确认许某文为投资公司股东,并判决许某文在对投资公司未出资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投资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投资公司的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许某文称其系在华某明对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方得知其为投资公司的股东,经与其父本案第三人许某标核实后,确认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许某文”的签字为许某标或他人代签;但其未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参与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故请求确认其非投资公司股东。 【案件焦点】 在确认非公司股东纠纷中,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本案中,结合《投资公司章程》记载“许某文”为投资公司股东以及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列明“许某文”为公司股东等事实,可以初步认定许某文的股东身份。 对于如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并非许某文本人所签是否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即便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许某文”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许某文也未提出证据证明“代签者”未经其同意“冒用或盗用”其身份。另外,许某文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结合其关于许某标为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并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陈述及其与许某标系父女关系这一事实,许某文与第三人华某明产生纠纷近五年间对其父许某标冒用其身份设立并经营投资公司完全不知情亦不符合常理;相反,其同意许某标利用自己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即便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非许某文本人所签,现有证据也不能达到否定其股东资格的程度。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许某文为公司股东。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亦显示许某文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在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文签名确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前提下,许某文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即便非其本人所签,也不能否定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如果许某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登记信息有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许某文投资公司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虽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非典型类型,但其判断规则的确定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确定了在何种情形下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须充分考虑案外人之利益。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反向判断标准的确定,尤其是代签是否足以否定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虽系公司内部纠纷的性质,但当公司以及股东与案外人有其他争议,尤其是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形下,股东提出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反向之诉,不能排除逃逸债务之责任,应充分注意该因素,以避免损害公司已知或未知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实质上,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三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形式上,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 需要注意的是,“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即便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股东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如股东未提出证据证明“代签者”未经其同意“冒用或盗用”其身份,并证明对其身份被用于设立、经营公司一事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股东主张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不能达到否定其股东资格的程度。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璇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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