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02017121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54
- 出版时间:2023-05-01
- 条形码:9787020171217 ; 978-7-02-017121-7
本书特色
司马光传是以《资治通鉴》彪炳千秋的史学家,也是北宋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他认为太平之世难得而易失,反对战争分裂,维护和平统一;他基于儒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思想,主张“华夷如一,华夷两安”;他以史学巨著《资治通鉴》与司马迁双峰并峙,被誉为史界“两司马”……司马光一身的进退存亡,对宋王朝影响深远;他留下的宏富著述,更是沾溉后人的宝贵文化遗产。
内容简介
司马光是北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更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历史学家。他学识渊博,不仅在史学领域,在经学、诸子学、文字学、音韵学等研究领域都卓有建树,自成一家。而他温良谦恭、刚正不阿的品格,他表里如一、始终如一的“诚一之德”,也感动了天下之人。本书细述司马光一生的事迹和他身处的时代,探析他的政治作为对宋王朝的深远影响;以《资治通鉴》为中心,揭示他伟大的史学成就;并深入阐述司马光中和、和合的哲学思想,和平、统一的政治思想以及“华夷如一,华夷两安”的民族思想。
此外,本书还附录《司马光简谱》,列举司马光生平大事和著作撰写时间,是很实用的文献资料。
目录
目 录
引 子 1
一 缔结澶渊盟约,赢得发展机遇 1
二 兴宫室祷祠之役,虚国帑生民之财 8
**章 清白相承人家,志度渊远父子 16
一 “吾本寒家” 16
二 莅官端悫自守,为政兴利除弊 18
三 宝元、庆历间的名臣 21
四 文雅夙成的少年 24
五 释褐与初仕 31
第二章 盛世之下的内忧外患 34
一 仁宗天圣、宝元间的改革 34
二 宝元、庆历间的宋夏战争 41
三 庆历新政 50
第三章 回翔内外,涵养器业 63
一 游宦苏杭,代父建言 63
二 守丧与复出 66
三 息肩簿领,优游馆序 74
四 返乡省亲,勖勉诸侄 78
五 执礼论乐,搏击奸佞 80
六 师友英豪,声誉渐起 82
七 初从恩相,通判郓州 85
八 再托后车,出为并倅 87
九 屈野之役,进筑受挫 92
十 陈力就列,三辞清要 95
十一 努力人事,两谏灾祥 97
十二 伤旧交物故,讽新知偏失 99
第四章 谏院五载 102
一 首陈“三德”,极论治本 103
二 进“五规”之状,揭改革之纲 106
三 度材而授任,量能而施职 109
四 精将士之选,严阶级之法 111
五 不避强,不凌弱;内有备,外修好 113
六 析国穷民贫之因,陈财政改革之法 115
七 严于执法,刑期无刑 123
八 取士之法,德行为先 125
九 进贤退不肖,治乱之大本 127
十 出任谏院之长,促成皇权交接 131
十一 调停两宫,于国有功 135
十二 尊无二上,至孝在诚 139
十三 辞谏院之职,获“四友”之誉 144
第五章 仁宗后期的改革 149
一 解盐通商 150
二 改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 152
三 河北现钱入籴和茶叶通商 156
四 仁宗后期的方田均税 158
五 裁冗兵、减恩荫 161
第六章 反对熙丰变法 164
一 初任内翰 165
二 在撼韩风波中 166
三 在役法的讨论中 168
四 反对招纳横山之众 169
五 在阿云案上的分歧 173
六 修二股河的异同 176
七 理财之争 179
八 青苗之争 184
九 迩英之争 189
十 对“三不足”发难 193
十一 坚辞枢副 196
十二 三致意王安石 201
十三 愤然离京 204
十四 在永兴军 208
第七章 新法全面展开 216
一 重复取赋的役法改革 216
二 误国殃民的青苗法 224
三 无益于国,有害于民的市易法 227
四 神宗时期的开疆拓土 235
第八章 西洛十五载(一):优游议论 246
一 初到洛中 246
二 山林闾阎之乐与洛社士夫雅兴 251
三 与学者名士的交谊 257
四 朴儒之道与诚一之德 267
第九章 西洛十五载(二):《资治通鉴》的编纂 272
一 《资治通鉴》的酝酿 272
二 《资治通鉴》的筹备 274
三 《资治通鉴》的成书 276
四 君子乐其道 279
五 《资治通鉴》的派生书 281
六 司马光的史学成就 283
七 《资治通鉴》历史地位和影响 292
第十章 西洛十五载(三):旨在国家和平、社会
稳定的思想 296
**节 治国思想 297
一 以礼治国,宽猛相济 297
二 立身主于为民,为政在顺民心 300
三 维护和平,华夷两安 303
四 与民共利,从谏如流 309
五 任人唯贤,人存政举 313
六 信赏必罚,亲疏如一 317
七 交邻以信,华夷如一 320
八 开源节流,富国安民 322
第二节 伦理道德思想 327
一 以礼治家,瑕瑜互见 327
二 崇俭戒奢,劳谦终吉 335
第三节 社会历史观 337
一 群居御患,制礼明分 337
二 本仁祖义,王霸无异 339
三 民生有欲,义以制利 342
四 国之治乱,尽在人君 344
第四节 哲学思想 346
一 穷造化之原,立虚气之说 346
二 论中和之道,述和合之旨 349
三 敬天爱民,慎修人事 354
四 其微不出吾书,其诞吾不之信 358
五 善恶相混之性,格致正诚之道 363
六 循理求知,行贵于知 368
七 平实之朴儒,道学之偏师 371
第十一章 西洛十五载(四):司马相公 377
第十二章 元祐更化 386
一 首开言路 386
二 母改子政,何惮不为 389
三 驱逐“三奸” 392
四 渐废保甲 394
五 去重复取赋之弊,用差雇并行之法 396
六 罢青苗,复常平 400
七 力主和戎,以安中国 403
八 弛张政典 408
九 其生也荣,其死也哀 411
尾声 417
余论 424
附录
司马光简谱 427
主要参考文献 449
节选
第六章 反对熙丰变法 五 在阿云案上的分歧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市蓬莱区)发生了一起年轻女子阿云谋杀未婚夫致残的命案。在复议这起命案时,司马光与王安石对此案发表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这是他俩在思想、政治上的首次冲突。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登州女子阿云,在服母丧期中,被许配给韦阿大。她嫌未婚夫相貌丑陋,竟趁阿大在田中熟睡之际,向他砍了十来刀,并剁去阿大一个手指,造成重伤。事发后,阿云作为嫌犯被传讯,她害怕用刑,就如实招认了犯罪事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一问即招,符合敕文“因疑被执,招承减等”的规定,即以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定罪。案件报到朝廷后,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部三个司法部门按“谋杀已伤”改定为绞刑,又援“违律为婚”的条款,*终定为编管。许遵不服,他认为阿云一问即招,应免所因之罪,今三法司弃敕不用,恐绝今后犯罪自首之路。神宗将案件交给了王安石、司马光两位翰林学士研究解决。谁知二人意见也不一致,王安石认为许遵对,司马光认为三法司对。争论的焦点在于谋杀这种杀伤性案件是否可免所因之罪,以及免罪后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如何。
司马光的观点集中地体现在《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这篇奏疏之中。他认为法律规定的“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是指这样一类杀伤案件,即罪犯因犯诸如劫囚、略人等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审理这类案件时,劫囚、略人等导致杀伤他人的罪行,可因罪犯的自首而免去,但杀伤之罪不可因自首而免去。此外,因强盗而杀伤他人,即使自首也不可免去强盗之罪。而所谓的故杀是指罪犯因一时冲动、失去控制、公然杀害他人。这种犯罪既无所因而情节又较轻,故凡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者,皆按故杀伤法定罪。至于谋杀,则是蓄意杀伤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平时只有杀人念头,但未杀人,这算何罪,也无从自首免罪。因此,“谋”字只是在发生了杀人的行为后,才有意义,它不是造成杀人这种罪行的其他一种罪行。因而不可将“谋”与“杀”分为两事,使“谋”成为“杀”之所因之罪。如“谋”与“杀”可分为两事,则“故”与“杀”也就可以分为两事。司马光还举了一个浅近的例子来说明这样断案的荒谬,他说:“今若使谋杀已伤者得自首,从故杀伤法。假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仇,欲致其人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见血,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埒,果然如此,岂不长奸?”司马光认为如照许遵所断,恐不足劝善,也无从惩恶。结果是坏人得志,好人受害。
王安石则认为强盗与谋杀之罪皆可因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谋”即是所因之罪。他认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又认为“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后来上至宰辅富弼、文彦博、唐介,下至台谏、三法司官员都卷入了这场争论之中,他们有的支持王安石,有的支持司马光。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升任参知政事。八月,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支持司马光观点的官员多受到了贬官外放的严厉处分。司马光对王安石这样处理持不同政见者非常愤慨,他提醒神宗说:“臣不胜拳拳,窃恐来者侧目箝口,以言为讳,威福移于臣下,聪明有所壅蔽,非国家之福也。”并且,他认为作为君主与宰辅不当留意“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这是司法人员的事,君相之事在于“原情制义”,“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原来支持王安石的人认为设首免之律,不仅可以开改恶从善之路,而且可以避免罪犯在自首不免后怙恶不悛,以致犯下必死之罪。但是,从后来的事实看,阿云案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是很不好的。过去犯人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算按问。受阿云案影响,后来,即使是累问不承,也作按问处理。另外,两人同时为盗,法官先问甲犯,则甲犯作按问定罪,先问乙犯,则乙犯作按问定罪,断案不根据盗窃时所犯的罪行,而只依据审问的先后。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呢?大概是经办案件的官员从阿云案中接受了教训吧,他们不想因断案而受到贬官的处分。天下人对此颇多非议。 八 青苗之争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青苗法开始推行。它当即遭到群臣的反对。刚刚离任的宰相、判亳州富弼认为“如是则财聚于上,人散于下”,拒不执行。前执政、知青州欧阳修也“请止散青苗钱”。翰林学士范镇则认为“青苗行于唐之衰世,不足法”。十一月,司马光在进读《资治通鉴》后,也向神宗谈了自己对青苗法的看法,由此与变法派吕惠卿展开了一场辩论。这场辩论较完整地保存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十八里:
光曰:“朝廷散青苗,兹事非便。今闾里富民乘贫者乏无之际,出息钱以贷之,俟其收获,责以谷麦。贫者寒耕热耘,仅得斗斛之收,未离场圃,已尽为富室夺去。彼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刑罚之威,徒以富有之故,尚能蚕食细民,使之困瘁,况县官督责之严乎?臣恐细民将不聊生矣。”
吕惠卿曰:“光不知,此事彼富室为之,则害民;今县官为之,乃所以利民也。昨者青苗钱令民愿取者则与之,不愿者不强焉。收获之际,令以中价折纳谷麦,此所以救贫者之无、息富人之贪暴也。今常平仓元价甚贵,经十余年乃一籴(按:当作‘粜’),或腐朽以害主吏,或价贵人不能籴,故不若散青苗钱之为利也。”
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臣闻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彼常平仓者,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公私俱利,法之至善者乎。及其弊也,吏不得人,谷贱不籴,谷贵不粜,反为民害。况青苗钱之法不及常平远乎?昔太宗平河东,轻民租税,而戍兵甚众,命和籴粮草以给之。当是时,人希物贱,米一斗十余钱,草一围八钱,民皆乐与官为市,不以为病。其后,人益众,物益贵,而转运司常守旧价不肯复增。或更折以茶、布,或复支移、折变,岁饥租税皆免,而和籴不免,至今为膏肓之疾。朝廷虽知其害民,而用度乏,不能救也。臣恐异日之青苗之害亦如河东之和籴也。”
上曰:“闻陕西先已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病也。”
光曰:“家臣陕西,有自乡里来者,皆言去岁转运司擅散青苗钱与民,今夏麦不甚熟,而督责严急,民不胜愁苦。况今朝廷明有指挥,彼得公然行之乎!转运司本以聚敛为职,取之无名,
犹欲掊克,况今取之有名乎?彼干当青苗钱者,至陛下前云,百姓欣然赖此钱以为生者,皆由其口所言耳,臣所闻者民间实事也。”
惠卿曰:“光所言者,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耳。若使转运司、州县皆得其人,安有此弊?”
光曰:“如惠卿之言,乃臣前日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国家当急于求人、缓于立法者也。” 司马光太熟悉专制主义国家贪婪的本性了,在青苗法实行之初,他就预计到青苗法在全国推行必将产生与河东和籴、陕西青苗法同样的流弊,诸如督责、聚敛等等。这一点,不久就得到证实。熙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神宗的诏书不得不承认官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骚扰”的事实。二月初一,三朝宰相、河北四路安抚使韩琦也上书神宗,披露了河北在推行青苗法时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官府规定了乡村五等户所借青苗钱数,并且户等越高借钱越多。*可笑的是,官府还将青苗钱借给了坊郭上户,这些人户原来都是放贷者,现在却要被迫接受官府的青苗钱并付出利息。官府如不抑配,他们是决不会自愿请领的。第二,提举常平司要求各县在人户不愿请领青苗钱时,必须结罪申报,由提举司派员劝说,如劝说后有愿请者,则知县等就要受到处分。韩琦认为这样地方官怕担干系,势必要强行发放青苗钱。第三,官吏还将有物力人与近下贫户编为一保,并以前者为甲头。这样,在贫下户不能归还青苗钱时,甲头免不了要代赔。第四,青苗利息也绝非原定的二分,而是三分。第五,
青苗钱是夏秋两次发放、送纳,如果夏秋连续受灾,农民无力偿还,贷款势必无法收回,国有资产就必将流失。凡此种种,都违反了青苗法的本旨,即“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的精神。韩琦所反映的问题,引起了神宗的重视,次日,他把奏疏交给宰辅们传阅,并对他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乎?”神宗的动摇,对王安石的打击是很大的,次日,他便“称疾家居”。此时,神宗指示宰辅废除青苗法,宰相曾公亮、陈升之欲立即执行,而副相参知政事赵抃却想等王安石复出后,让他自己废除,连日来为此争论难决。王安石听说要废除青苗法,便愤然上书辞职。神宗并无罢免王安石之意,他让翰林学士司马光连写两道答诏,挽留王安石。在第二道答诏中,有“士夫沸腾,黎民骚动”之语,王安石见状大怒,上章自辩。而神宗此时派出去了解青苗法的两名宦官回来说,百姓愿请青苗钱,又无抑配的现象,神宗轻信宦官所言,立场又倒向变法派。在变法派人物韩绛、吕惠卿的劝说下,神宗亲自起草诏书,向王安石道歉,请王安石复出主持新政。
二十日,司马光为了挽回局势,向神宗呈上了《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在疏中,司马光说:“彼言青苗钱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势作威,陵轹州县,搔扰百姓,止论今日之害耳。臣所忧者,乃在十年之后,非今日也。”司马光为何这样说呢?他认为青苗法随户等抑配,又令贫富相兼,编为保甲,一有歉收,贫户二税尚且无法缴纳,更不要说偿还青苗钱的利息了。这样,富户要代偿同甲数家欠负。春债未毕,秋债复来。结果是贫者既尽,富者亦
贫,十年之后,富者也不会有几家了。司马光担心这样下去,万一爆发战争,所需粟帛军需从何而取。其次,司马光认为常平仓能确保“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民赖其食,而官收其利”,是保证社会稳定的良法。当时全国常平仓有钱谷一千余万贯石,如变法派一旦将它作为青苗钱放散尽净,那么,如有丰年,将用何钱平籴;如有灾年,将用何谷救济?因而,司马光认为“散青苗钱之害尤小,而坏常平仓之害尤大”。*后,司马光认为内库是“祖宗累世之所蓄聚,以备军旅非常之用”的,推行均输法已调拨了三百万缗,散青苗又动用数千万缗,还有其他的新法,如果这样动用下去,内库总有一天要空。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内库又空,万一内忧外患并至迭来,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司马光请撤销条例司,废除提举常平之职,恢复常平法。青苗钱已散出去的,于丰收之年追回本钱,不取利息。但是,此时神宗已听不进司马光的意见。次日,让王安石复出主持新政。并且将韩琦的奏章交付制置条例司,令曾布撰文逐条加以批驳,布告天下。韩琦以言不见听,上疏请求解除河北四路安抚使之职,只领大名府路。王安石为了打击他,立即批准。此时司马光与宰相曾公亮、陈升之也纷纷称病求退。
尽管司马光等人未能阻止青苗法的推行,但是,常平仓法由于司马光等人的力争还是保存下来了。在熙宁三年五月丁未颁布的诏令中,神宗要求各地除了做好青苗钱的发放外,还要“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粜”。因而,熙丰变法时期所实行的是常平仓法与青苗法并存的政策,这是司马光等人努力的结果。但是,由于官员观望风旨,谁人肯于此时卖力地推行常平仓法呢?因而,并行之旨不过是具文而已。
作者简介
李昌宪,1947年生,江苏南京人,曾任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宋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宋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寻本溯源,旁及唐、五代史等领域,近年来转向西夏、金史,著有《宋代安抚使考》《司马光评传》《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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