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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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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8453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A5
  • 页数:382
  • 出版时间:2024-01-01
  • 条形码:9787519778453 ; 978-7-5197-7845-3

本书特色

  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优选法、优选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怎样确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哪些人员?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怎样认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具体怎样计算?哪些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利用特别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哪些情形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 总  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二)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  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 叛逃罪
   **百一十条 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犯罪及处罚
   **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 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抢劫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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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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