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1星价 ¥66.0 (7.5折)
2星价¥66.0 定价¥88.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3091848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24-04-01
  • 条形码:9787513091848 ; 978-7-5130-9184-8

本书特色

本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建议采用“并行适用模式”,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

内容简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上皆有修复生态环境的功效,且在多个方面极为相似,彼此间具有高度同质性。针对同一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事实,既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亦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质请求权只有一个。在同一案件中仅能请求同一行为人为其损害行为承担一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当选择任一种诉讼时,另一种诉讼则会丧失法律上的意义,从而产生一种事实上的竞合效果。 为化解两种诉讼之间的冲突,优化制度结构,在对各制度不同认知和理解基础上,学界、立法界和实务界主要延循“择一而用”“择优而用”和“同时并用”三种不同进路。在上述三种观念指导下,主要形成六种具体适用模式,即优先适用、排他适用、任意适用、适用、交叉适用、并举适用等。但在制度系统内,既有适用模式并未从根本上化解这种冲突,使两种诉讼间形成高度有序和协调一致的耦合结构,增强制度整体效益。 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合理设计起诉的先后顺序之外,尚可通过划分各诉适用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相较于既有适用模式,“并行适用模式”旨在促使两者并立而行: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优选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 在具体操作设计层面,结合本土化特征,排除通过以诉讼请求、诉讼性质和实体权利等域外常用方式实现区分我国两种诉讼制度的可能。在正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特殊身份的情境下,确立两项基本的分配和适用原则:一是法律效果为主,兼顾整体效果。二是实体法为主,诉讼法为辅。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可以在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新增六种情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对象。 在内容设计上主要涵括五大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竞合的表现;第二,制度竞合的原因分析;第三,现有解决方案与不足;第四,“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证成;第五,“并行适用”模式构建的具体路径和立法建议。

目录

目 录
导 言
一、研究背景及其价值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及总体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
**节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进
二、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发展
一、传统救济方式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阐述
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阐述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分析
一、竞合关系的一般阐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实质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成因
**节 基础概念交互不清
一、“主体式”概念检视
二、“客体式”概念检视
第二节 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或职责
三、诉讼目的
第三节 制度设置路径异化
一、环境公益诉讼:移植片面化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政策法律化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解决两种诉讼制度竞合冲突的既成模式与不足
**节 择一而用:制度种类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排他适用模式
二、优先适用模式
三、限制适用模式
四、任意适用模式
第二节 择优而用:子制度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交叉适用模式的界定
二、交叉适用模式的理论意义
第三节 同时并用:诉讼主体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并举适用模式
二、支持起诉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证成
**节 探寻新的适用模式的动机
一、弥补“顺序式”调整模式的缺憾
二、化解竞合冲突的另一种路径
三、提高制度结构的效率
四、应对实践新的变化
第二节 “并行适用”的内涵阐释
第三节 “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合理性分析
一、基础概念的共通性
二、法律属性的一致性
三、诉讼标的的统一性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域外区分进路的阐述
**节 诉讼请求区分的路径
第二节 诉讼性质区分的路径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并行适用”模式的本土化建设
**节 实现“并行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效果为主,兼顾整体效果
二、实体法为主,诉讼法为辅
第二节 具体界分路径
一、实体法的形式
二、诉讼法的形式
第三节 “并行适用”模式的立法延伸
一、在管辖制度设置方面的适用方法
二、在赔偿资金管理方面的适用方法
三、在执行监督方面的适用方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李树训,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诉讼法。 近五年在《法学杂志》《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CSSCI期刊上共公开发表相关论文11篇,其它期刊8篇,参编法律著作2部。其中分别针对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调解、管辖、诉讼时效、异质主体间权利义务的配置与比较、诉讼竞合、环境公益诉讼及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了较为详实的探究。此外,主持或参与相关国家级社科、省部级课题6项。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