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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律师实战案例详解,办案实务操作指引

不动产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律师实战案例详解,办案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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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478044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24-06-01
  • 条形码:9787504780447 ; 978-7-5047-8044-7

内容简介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属于民事法律领域中所指物的一种类型,是 相对动产而言的,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不损害其形态和价值的财产,而不动 产的物,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 土地上的有形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比如,人力建设的定着物,我们日常 可见的房屋、桥梁、公路、水电站、码头、地下设施等建筑物和基础硬件设 施,在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定着物,如林木、森林、草原等,以及被人工规划 修整利用的土地、荒地、滩涂、温泉、湿地、矿山、海域等。 不动产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权属类型,杨立新教授认为:“不 动产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的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杨立新 ,李怡雯 .中国 民法典新规则要点[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对物的划分为“不 动产”和“动产”,物权又分为三种法定的权利,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杨立新教授认为:“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是物 的*基本、*重要的划分,这种划分对民事权利尤其对物权制度具有决定性 的意义。”[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 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物权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 的,是法律创设的权利,不能由当事人之间创立,对于物权的具体权利,我 国《民法典》主要规范于第二编之中。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动产所有权人,拥 有所有权的区别在于,不动产权的初始取得、流转、变动或改变用益状况, 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地 券交付”制度,初始取得由政府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我国在民国时期房地 产亦采取这种“房契”“地契”制度。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采取的是不动 产权登记或公示制度,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经登记也产生法律效力,但不得 对抗第三人。三是德国的登记要件制度,即不动产权利的移转必须采取登记 为要件。我国《民法典》与德国制度为相同类型,即将登记作为产生不动产 权利的要件。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 也就是物权的公示原则,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创设和取得、流转,须 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即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用益物权证、抵押权证,作为 法定权利的基本凭证,当证书载明事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时,如果有证据证 明证书载明内容确有错误的,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律师实战案例详解,办案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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