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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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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5204579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3
  • 出版时间:2024-12-01
  • 条形码:9787552045796 ; 978-7-5520-4579-6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经济刑法研究的历史演进、经济刑法的立法、法益、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经济刑法的规范特性、单位经济犯罪、经济刑法的违法性认识、经济犯罪的罪量、经济犯罪的出罪机制、经济刑法的刑罚配置、经济犯罪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等。

目录

**章经济刑法的研究历程与展望1

**节经济犯罪的概念与范围1

第二节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历史回顾7

第二章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13

**节经济刑法立法的指导原则13

第二节经济刑法的立法技术21

第三章经济刑法的法益39

**节中国经济刑法法益的学术争议与评析39

第二节经济刑法法益的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45

第三节经济刑法法益的反思与建构53

第四章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63

**节风险社会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之定位63

第二节中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之审视67

第三节中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72

第五章经济刑法的规范特性77

**节经济刑法规范的从属性78

第二节经济刑法规范的独立性90

第六章经济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与解释规则101

**节经济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101

第二节经济犯罪行政违法的解释规则112

第七章经济刑法中的单位犯罪131

**节单位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131

第二节单位经济犯罪的认定144

第三节单位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158

第八章经济犯罪的罪量162

**节经济犯罪罪量的种类与计算163

第二节经济犯罪罪量与定罪量刑178

第九章经济犯罪的出罪事由185

**节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概念界定186

第二节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类型划分191

第三节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特征阐释196

第四节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适用评析199

第十章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203

**节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204

第二节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现状之反思207

第三节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之重构213

参考文献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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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属刑法的优点

经济附属刑法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从形式上保持了经济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从实质上更有利于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通常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尤其是作为法律后果的惩罚性条款的设立对于一个规范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并非每一条法律条文都必须附有罚则,但是对于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来说,强制力是绝对不可缺少的。经济犯罪大多是经济违法行为的延伸。因此,任何一个经济违法行为一般都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而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是前面两种法律责任的延伸。在规定了前面两种责任的情形下,再规定它的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立法方式。这三部分法律责任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组成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的制裁规范体系。如果取消附属刑法的规定,那么,只有前面两种处罚规范的体系是不完整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济附属刑法中的刑法规范以刑罚为后盾,能够对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更为有效、彻底的保障。因为所有法律规定*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震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

第二,更加有利于司法人员掌握、适用有关刑法的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一般刑事司法人员对《刑法》总则的掌握要高于对专业经济法律的了解,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头疼的是对经济法律了解的缺乏。而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可以使司法人员顺利地了解到相关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全面、深刻地掌握附属刑法的内容,从而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第三,能起到特殊的警示作用,更好地预防职业犯罪。经济附属刑法依附于各类经济法律之中,有着较强的专业和行业特色,而经济犯罪很多是具有特定职业的行业犯罪,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业务的关系对行业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高于对刑法典的了解,因此,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常常要比刑法典具有更强的预防特种行业犯罪的警示功能。

(一) 附属刑法的优点


经济附属刑法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从形式上保持了经济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从实质上更有利于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通常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尤其是作为法律后果的惩罚性条款的设立对于一个规范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并非每一条法律条文都必须附有罚则,但是对于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来说,强制力是绝对不可缺少的。经济犯罪大多是经济违法行为的延伸。因此,任何一个经济违法行为一般都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而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是前面两种法律责任的延伸。在规定了前面两种责任的情形下,再规定它的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立法方式。这三部分法律责任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组成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的制裁规范体系。如果取消附属刑法的规定,那么,只有前面两种处罚规范的体系是不完整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经济附属刑法中的刑法规范以刑罚为后盾,能够对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更为有效、彻底的保障。因为所有法律规定*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震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


第二,更加有利于司法人员掌握、适用有关刑法的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一般刑事司法人员对《刑法》总则的掌握要高于对专业经济法律的了解,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头疼的是对经济法律了解的缺乏。而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可以使司法人员顺利地了解到相关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全面、深刻地掌握附属刑法的内容,从而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第三,能起到特殊的警示作用,更好地预防职业犯罪。经济附属刑法依附于各类经济法律之中,有着较强的专业和行业特色,而经济犯罪很多是具有特定职业的行业犯罪,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业务的关系对行业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高于对刑法典的了解,因此,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常常要比刑法典具有更强的预防特种行业犯罪的警示功能。


第四,将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在经济法律中,对一种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集中统一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协调三种法律责任的衔接,体现法律责任的层次性。



(二) 目前附属刑法立法及其缺陷分析


我国目前关于附属刑法的立法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是概括式。此类规定对犯罪行为只包含诸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例如,《保险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类是依照式。此类规定指出对于某一具体犯罪须引用《刑法》某一特定条款处罚。例如,《森林法》第34条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类是比照式。此类规定指出对于某一犯罪必须比照《刑法》某一特定条款处罚。例如,修订前的《专利法》中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举的三种附属刑法的立法类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类概括式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就其条款本身而言根本无法执行;如果与刑法典相联系,则可能找不到相对应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能表明该规范具有追究某些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意向或倾向,甚至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规范本身并不是经济刑法立法。“能否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是衡量一种社会规范是否属于法的范畴的一个重要标志”。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因此,在采用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这种只表达立法者目的或建议性的内容显得苍白无力,很难成为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附属刑法。


第二类依照式规定,实际上就是一个刑事准据法。通过该规范我们可以推断出某一具体行为所应判处的罪名和具体的刑事责任,表面上看它解决了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应该是一种较好的立法类型。事实并非如此,它有如下缺陷:其一,该方式并没有创制新的罪名,这一缺陷的存在,使得该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犯罪变动不居、推陈出新的特性。其二,一旦刑法典加以重新修订,其条款顺序发生变化,势必要牵动很多经济法律中的附属刑法的修改,这必然导致立法上的烦琐和司法上的混乱。其三,该方式使得罪与刑相分离,这有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原则。因为在先规定的刑法典,其法定刑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为所确立的,而随后规定的附属刑法中的行为,并不能被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典时所预见,因此,该法定刑与附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未必相适。


第三类比照式规定,除具有第二类依照性规定的诸多缺陷以外,它还有一个更大的缺陷就是立法的类推,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李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版独著及合著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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