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309469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24-11-01
- 条形码:9787513094696 ; 978-7-5130-9469-6
内容简介
区块链智能合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仅指“if A then B”的自动履行条款。广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由“自动履行条款”和“非自动履行条款”组成。自动履行条款是具有内在“if A then B”的处理逻辑,一旦预设条件A达成,即自动履行B义务的条款,在私法上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非自动履行条款”是排除“自动履行条款”之后广义智能合约剩下的其他条款。“非自动履行条款”不具备自动履行的内在处理逻辑,但作为广义智能合约的一部分被添加在区块链上。借助“自动履行条款”的自动履行功能,以及“非自动履行条款”对去中心化交易技术的许可使用,即使没有权威第三方做担保,智能合约也能满足当事人对信任的需求,并在不依靠人力的情况下实现价值转移。由此,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显著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发生。在给现实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条款”的强制履行功能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了当事人的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等诸多基本权利,潜藏当事人事先放弃意思自治的合法性质疑。“非自动履行条款”虽不直接影响权利变动,但将巨量的权利上传至无权威第三方监管的区块链上。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第三方权威的缺少意味着立即解决争端机构的缺失,以及必要监管者的缺位,致使当事人有权利受损、追责困难之虞。将视野扩展至全球交易市场,“无国界”的区块链技术在便利跨境交易的同时,存在管辖权确定困难、法律适用规则不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等问题。为了保障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法使用,降低智能合约交易风险,更好地发挥其效率与成本优势,以上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智能合约自动强制履行功能的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使用规则限制”确定“自动履行条款”的使用范围,并借助技术手段添加“自毁程序”“许可命令”,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行使自由的同时,避免智能合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限制。为了避免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带来的侵害易发生、损失难追回等问题,政府或者裁判机关作为“超级用户”加入智能合约具备可行性与必要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仅指“if A then B”的自动履行条款。广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由“自动履行条款”和“非自动履行条款”组成。自动履行条款是具有内在“if A then B”的处理逻辑,一旦预设条件A达成,即自动履行B义务的条款,在私法上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非自动履行条款”是排除“自动履行条款”之后广义智能合约剩下的其他条款。“非自动履行条款”不具备自动履行的内在处理逻辑,但作为广义智能合约的一部分被添加在区块链上。借助“自动履行条款”的自动履行功能,以及“非自动履行条款”对去中心化交易技术的许可使用,即使没有权威第三方做担保,智能合约也能满足当事人对信任的需求,并在不依靠人力的情况下实现价值转移。由此,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显著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发生。在给现实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条款”的强制履行功能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了当事人的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等诸多基本权利,潜藏当事人事先放弃意思自治的合法性质疑。“非自动履行条款”虽不直接影响权利变动,但将巨量的权利上传至无权威第三方监管的区块链上。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第三方权威的缺少意味着立即解决争端机构的缺失,以及必要监管者的缺位,致使当事人有权利受损、追责困难之虞。将视野扩展至全球交易市场,“无国界”的区块链技术在便利跨境交易的同时,存在管辖权确定困难、法律适用规则不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等问题。为了保障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法使用,降低智能合约交易风险,更好地发挥其效率与成本优势,以上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智能合约自动强制履行功能的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使用规则限制”确定“自动履行条款”的使用范围,并借助技术手段添加“自毁程序”“许可命令”,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行使自由的同时,避免智能合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限制。为了避免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带来的侵害易发生、损失难追回等问题,政府或者裁判机关作为“超级用户”加入智能合约具备可行性与必要性。
目录
目 录
**章 智能合约条款解构
**节 智能合约的发展历程
一、智能合约:熟悉又陌生的旧技术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新旧技术的互相成全
三、智能合约性质之争
第二节 智能合约法律属性的确定:双层结构的解释路径
一、既有解释方案的问题
二、广义智能合约与狭义智能合约
三、自动履行条款的法律属性
四、非自动履行条款的特征
第三节 智能合约的机制与功能
一、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功能
二、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机制
三、智能合约的机制特点
第二章 智能合约的规制正当性
**节 智能合约不该“禁”:智能合约的价值基础
一、信任创造的工具价值
二、促进交易的经济价值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学价值
第二节 智能合约应当“限”:双层结构下的局限与不足
一、自动履行条款的合法性质疑
二、非自动履行条款引发的权利侵害风险
第三章 自动履行条款的必要限制
**节 自动履行条款的基本限制:从必要性到类型化
一、自动履行条款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二、智能合约的使用范围划分与限制
第二节 自动履行条款强制履行功能的限制
一、使用规则限制
二、技术限制
三、“代码即法律”的反思
第四章 非自动履行条款的风险防范
**节 去中心与弱中心的选择:应用场景的二重划分
一、理想状态:绝对的去中心化
二、非理想状态:相对的弱中心化
三、非理想状态下“超级用户”的选择
第二节 非自动履行条款使用者的权利救济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明确
二、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
第五章 智能合约的公私之治
**节 智能合约的国际私法问题纾解
一、管辖权确定难题
二、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难题
三、判决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难题
四、智能合约国际私法争议的解决方案
第二节 智能合约的国际监管问题:以金融监管为代表
一、智能合约与现有监管制度的适配性检视
二、国家间的监管合作
第三节 智能合约具体应用场景的私法治理:以ChatGPT为例
一、ChatGPT的技术与法律透视
二、未来智能的数字监管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程乐,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年薪制副教授,蒙特利尔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数字法学、民商法学研究。曾在《法学评论》《学习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报》《荆楚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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