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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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26269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50
- 出版时间:2007-08-01
- 条形码:9787502626976 ; 978-7-5026-2697-6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计量分册
标准化与条代码分册
认证认可分册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分册
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册
纤维检验分册>
内容简介
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整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汇编》共分为7个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为《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四个部分组成,并在附录中收录了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重要文件及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供企业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参考。
目录
节选
质 量技术监督涉及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产
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检验等内
容。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
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我们整
理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汇编》。
《汇编》共分为计量、标准化与条代码、认证认可、产品
质量与生产许可、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纤维检验7个分册,全面、准确地收录了质量技
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截至2007
年7月31日)。
本书为《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分册》,分为法律、行
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4个部分,并在附录中收录了相
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重要文件及食品标
签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书可供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
用,也可作为企业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参
考读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2007年8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 则
**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
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
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
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
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
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
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
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
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
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
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
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
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
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
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
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
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
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
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
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
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
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
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
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
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
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
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
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
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
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
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
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
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
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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